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智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曾智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為實體審理之判決,此為附表各案中最後判決之案件,是本件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12.8.13 112.8.14 112.9.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29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84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2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日期 113/08/01 113/08/20 113/08/3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9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3年度簡字第40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11/29 113/11/05 114/01/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8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81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29號 受刑人曾智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5.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2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 114/03/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1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04/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