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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6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梨敏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邦傑

張丞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196號),被告等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劉邦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扣案之IPHONE 1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枚)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丞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劉邦傑自民國113年11月間某日起,張丞佑自113年10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老人家」、「創金國際笑臉貼圖」、「創金國際狗貼圖」、「勝利」、陳政皓、張宗皓、陳暐哲及楊恕皓(上4人下稱陳政皓等4人,均經另行偵辦)等人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非首件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劉邦傑負責交付提款卡與車手、監督車手取款、收取車手提領款項,張丞佑負責領取內含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等物之包裹,交付金融卡與劉邦傑、取款車手等工作。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劉邦傑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或由該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雲支付等支付工具,將附表一所示款項轉帳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再由陳政皓等4人於附表一「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交付劉邦傑,劉邦傑再轉交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所得款項。

㈡劉邦傑、張丞佑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先由張丞佑於113年12月17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邱保辰(本院另案審理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並於113年12月17日12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將國泰帳戶提款卡交付劉邦傑、楊恕皓。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詐欺方式,詐騙江珮瑜,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國泰帳戶。復由楊恕皓於附表二「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持國泰帳戶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將其中新臺幣(下同)147,000元交與劉邦傑,劉邦傑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所得款項。

二、證據:

㈠被告劉邦傑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張丞佑於偵訊、本院訊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㈢另案被告張宗皓於警詢時之供述。

㈣另案被告楊恕皓於警詢時之供述。

㈤另案被告陳暐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㈥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訴。

㈦證人即告訴人黃怡涵友人張洵禎於警詢時之證述。

㈧阮碧嬋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

㈨朱留香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

㈩馬瑞翔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鍾淼楹之元大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崔文新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吳冠慶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徐宥榛之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賴俊銘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江侑紘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陳盈仁之合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林冠儒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陳保全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表。邱保辰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截圖。告訴人龔啟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 告訴人黃品瑄提出之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告訴人黃怡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7-ELEVEN賣貨便、網路交易明細表截圖。告訴人許育嘉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社團、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林靚蕙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表截圖。告訴人鍾學宜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黃薏潔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朱沛晴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吳援魁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陳姿伶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蕭曉屏提出之雲支付客戶持卡狀態查詢、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臺灣銀行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仲卿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藍泳智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告訴人陳牛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畫面翻拍照片。告訴人孫珮慈提出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陳筠婷提出之金融卡正反面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手機訊息、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李宏量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陳明德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臉書、iCloud記事本、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黃香綾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告訴人江珮瑜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款帳務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臉書截圖。告訴人王昭雯提出之網路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臉書翻拍照片。本院114年聲搜字第1326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案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員警職務報告。Telegram群組「花強北(汽車圖示)」對話紀錄、提款卡相片、網路交易明細截圖。被告張丞佑遭查獲時之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接續被告劉邦傑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一編號1-3、8、9、13-14、16、18、19所示,以詐術指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多次匯款,或由該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雲支付等支付工具,將款項轉帳其他帳戶,及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如附表一、二所示,先後提領款項,各係基於單一犯意及目的,在時間密切接近之情形下,各對同一告訴人以同一施以詐術之方法,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共同被告劉邦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一所示犯行,被告劉邦傑、張丞佑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二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被告等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犯,俱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分論併罰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之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應分論併罰。是被告劉邦傑本案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減輕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甚明。查被告張丞佑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且稱尚未取得報酬等語,本案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丞佑有因本案取得報酬,即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張丞佑本案犯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劉邦傑雖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坦承犯行,然其並未繳回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又法院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從較重罪名之法定刑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丞佑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本案洗錢犯行,且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張丞佑所犯洗錢犯行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揆諸前說明,本院將於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一併審酌。

四、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年紀尚輕,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參與詐欺集團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為本案詐欺行為,影響社會金融秩序,更助長詐騙歪風,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予嚴加非難。並審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劉邦傑於本案負責監控車手、收水、被告張丞佑負責擔任取簿手之工作內容,被告張丞佑於另案為警查獲後,旋再為本案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顯不知悔改,再審酌被告等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審判筆錄參照),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並自白洗錢犯行,被告劉邦傑與告訴人黃香綾、許育嘉、鍾學宜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惟屆期並未履行與告訴人黃香綾之調解條件,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院整體審酌被告等之犯罪情節、刑罰對被告等之作用等,認對被告等科處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較洗錢罪之法定刑度為重,基於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之考量,均無併予宣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所定併科罰金刑之必要。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劉邦傑尚另有涉案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是以本案待被告劉邦傑所犯罪數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宜。

五、沒收:

㈠被告劉邦傑因本案獲取6,300元報酬,此經被告劉邦傑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該6,3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張丞佑並無犯罪所得,業如前述,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沒收規定,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關於供本案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扣案之IPHONE 13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為被告劉邦傑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吳育增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實行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龔啓銘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9時許聯繫龔啓銘,佯稱:欲向龔啓銘購買網路課程,需開設蝦皮賣場以供下單云云。又以下單失敗為由,要求龔啓銘聯繫蝦皮客服。再假冒蝦皮客服,佯稱:需簽署三大保障,並需金融機構認證云云。另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佯稱:需依指示轉帳云云。 113年11月7日11時2分 99,209 阮碧嬋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陳政皓   113年11月7日11時14分 3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         113年11月7日11時16分 30,000         113年11月7日11時17分 30,000         113年11月7日11時21分 9,005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龍門市    113年11月7日11時46分 49,986 朱留香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7日12時7分 6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     113年11月7日11時47分 49,987         113年11月7日11時50分 22,103   113年11月7日12時8分 60,000     113年11月7日11時51分 28,000   113年11月7日12時9分 30,000  2 黃怡涵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前某日聯繫黃怡涵友人張洵禎,佯稱欲向張洵禎購買物品,需以賣貨便交易云云。張洵禎即請黃怡涵在賣貨便開設賣場。再由該集團成員向張洵禎佯稱:下單有問題,被凍結,需賣家處理云云,張洵禎即將客服人員之LINE傳送予黃怡涵,由該集團成員向黃怡涵佯稱:需依指示匯款及認證云云。 113年11月7日16時56分 29,983 馬瑞翔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7日17時7分 60,000 同上    113年11月7日16時59分 30,128   113年11月7日17時8分 60,000  3 黃品瑄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12時24分許聯繫黃品瑄,佯稱:欲向黃品瑄購買labubu娃娃,需以全家好賣+交易云云。嗣因黃品瑄無法認證,再假冒全家好賣+客服,向黃品瑄佯稱:進行驗證需依指示轉帳云云。 113年11月7日17時 49,985 同上  113年11月7日17時11分 6,005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正陽門市    113年11月7日17時1分 7,985         113年11月7日17時3分 8,123         113年11月7日18時46分 49,985 鍾淼楹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7日18時48分 9,000 同上        113年11月7日18時54分 20,000     113年11月7日18時47分 3,123   113年11月7日18時55分 20,000 同上    113年11月7日18時50分 9,985   113年11月7日18時55分 20,000         113年11月7日18時56分 4,000    4 許育嘉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前某時聯繫許育嘉,佯稱:欲向許育嘉購買公仔,惟無法下單云云。再假冒好賣+客服,向許育嘉佯稱:未通過實名認證,需提供帳號並依指示匯款云云。 113年11月7日17時14分 7,985 馬瑞翔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7日17時24分 8,005 同上 5 林靚蕙 (提告) 於113年11月7日某時許聯繫林靚蕙,佯稱:欲向林靚蕙購買二手衣,惟其7-11賣貨便帳戶未認證,需依客服指示操作云云。 113年11月7日18時24分 49,986 鍾淼楹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7日18時43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0號華南銀行北三重分行         113年11月7日18時44分 20,000    6 鍾學宜 (提告) 於113年11月23日某時許,向鍾學宜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需支付擔保費云云。 113年11月23日17時14分 50,000 崔文新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張宗皓     113年11月23日17時17分 20,005 新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三重仁旺店         113年11月23日17時17分 20,005         113年11月23日17時18分 10,005   7 黃薏潔(提告) 於113年11月23日11時許,向黃薏潔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惟因匯款審核失敗,需提供銀行帳戶云云,致黃薏潔陷於錯誤,提供帳戶資料後,遭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款項。 113年11月23日17時27分 40,018 同上  113年11月23日17時30分 20,005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原億門市         113年11月23日17時31分 20,005   8  朱沛晴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9時30分許聯繫朱沛晴,佯稱:欲向朱沛晴購買MOLLY公仔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向朱沛晴佯稱:需開通銀行功能始能收到款項,要依指示操作轉帳頁面云云。 113年11月25日12時35分 5  吳冠慶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5日12時44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長泰門市         113年11月25日12時45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2時39分 49,985   113年11月25日12時46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2時46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2時43分 49,985   113年11月25日12時47分 19,005         113年11月25日13時2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市三重三和店    113年11月25日12時58分 49,985   113年11月25日13時3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3時9分 1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長泰門市  9 吳援魁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10時30分許聯繫吳援魁,佯稱:欲向吳援魁購買運動相機,惟交易失敗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佯稱:需配合進行金流驗證云云。另假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佯稱:需提供個人資料、帳戶、驗證碼云云,致吳援魁陷於錯誤,依指示提供,遭以台灣pay盜轉右列金額。 113年11月25日12時59分 10,000 徐宥榛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 2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超市三重三和店    113年11月25日12時59分 1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7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長泰門市    113年11月25日13時00分 1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7分 20,005   10 陳姿伶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許聯繫陳姿伶,佯稱:欲向陳姿伶購買飾品,惟因結帳失敗,需賣家進行查詢云云。再假冒客服,佯稱:要簽署三大保障協議,驗證收款銀行帳號,需依指示操作轉帳介面云云。 113年11月25日13時5分 49,986 同上   20,005   11 蕭曉屏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某時許聯繫蕭曉屏,佯稱:欲向蕭曉屏購買烤箱,惟因蝦皮賣場結帳失敗,訂單無法處理云云。又假冒台灣銀行客服,向蕭曉屏佯稱:需輸入驗證碼云云。 113年11月25日13時10分 30,000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3時19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和洲門市         113年11月25日13時20分 10,005   12 黃仲卿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11時52分許聯繫黃仲卿,佯稱:欲向黃仲卿購買商品,需辦理誠信交易云云。再假冒賣貨便、中國信託客服,佯稱:需提供個人、帳戶資料、認證碼,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 113年11月25日13時8分 30,000 賴俊銘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21分 20,005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3時25分 20,005   13 藍泳智 (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12時11分許聯繫藍泳智,佯稱:欲向藍泳智購買電子秤,惟無法透過賣貨便賣場完成訂購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佯稱: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依指示進行網路轉帳云云。 113年11月25日13時13分 49,986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3時27分 20,005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3時15分 20,100   113年11月25日13時27分 10,005   14 王昭雯 (提告) 於113年11月24日20時39分許聯繫王昭雯,佯稱:欲向王昭雯購買二手鞋,要以賣貨便下單購買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佯稱:需有資金流動,讓金管會開通認證,認證完畢後會返還全部資金云云。 113年11月25日13時24分 49,982 江侑紘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38分 2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合庫商銀東三重分行         113年11月25日13時39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40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42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26分 49,989   113年11月25日13時42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43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44分 20,000         113年11月25日13時45分 9,000   15 陳牛 (提告) 於113年11月24日10時許聯繫陳牛,佯稱:為其外甥女,欲向陳牛借錢云云。 113年11月25日14時22分 30,000 陳盈仁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113年11月25日14時48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萊爾富超商三重三文店  16 孫珮慈(提告) 於113年11月25日14時30分許聯繫孫珮慈,佯稱:欲向孫珮慈購買蛙鞋,惟無法下單云云。再假冒客服,佯稱:需通過賣家驗證,依指示操作銀行app云云。 113年11月25日14時49分 50,000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4時50分 9,005         113年11月25日14時51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4時52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4時52分 50,000   113年11月25日14時53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4時54分 20,005         113年11月25日14時55分 20,005   17 陳筠婷 (提告) 於113年11月23日某時許聯繫陳筠婷,佯稱:欲向陳筠婷購買Hermes絲巾長夾,惟無法以賣貨便賣場下單云云。再假冒賣貨便客服,佯稱:因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始無法以賣貨便交易云云。又假冒第一銀行客服,佯稱:需帳戶驗證,輸入驗證碼云云。 113年11月25日14時56分 19,985 同上  113年11月25日15時1分49秒 20,005 同上 18 李宏量 於113年12月2日11時許,以LINE向李宏量佯稱:可兌換泰達幣云云。 113年12月2日13時56分 50,000 林冠儒 第一銀行 000- 00000000000 陳暐哲 113年12月2日14時4分 20,005 新北市○○區○○街00號 統一超商竑嘉門市         113年12月2日14時5分 20,005     113年12月2日13時59分 26,700   113年12月2日14時6分2 10,005         113年12月2日14時14分 3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三重埔分行         113年12月2日14時15分 20,000  19 陳明德 (提告) 於113年12月7日12時58分許聯繫陳明德,佯稱:欲向陳明德購買磨豆機,惟無法在蝦皮賣場下單云云。再假冒國泰客服,佯稱:需依指示轉帳始能進行認證云云。 113年12月7日16時58分 49,986 陳保全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3年12月7日16時59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龍濱門市         113年12月7日17時 20,005     113年12月7日16時59分 49,987   113年12月7日17時1分 20,005         113年12月7日17時1分 20,005     113年12月7日17時1分 10,123   113年12月7日17時2分 20,005         113年12月7日17時2分 10,005   20 黃香綾 (提告) 於113年12月7日16時許,向黃香綾佯稱:中獎89,999元,需開通第三方認證,開啟網路銀行云云,致黃香綾陷於錯誤,提供網路銀行資料,使該集團成員操作其網路銀行轉帳。 113年12月7日17時9分 29,088 同上  113年12月7日17時13分 20,005 新北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三重龍明店         113年12月7日17時20分 3,005 不詳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 金額 匯入之金融機構帳號 提款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 金額 提領地點 1 江珮瑜 (提告) 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聯繫江珮瑜,佯稱:欲向其購買桌布,惟未開通誠信交易,無法使用蝦皮賣場下單云云。再假冒蝦皮客服,佯稱:需提供個人資料云云。又假冒中國信託客服,佯稱:要認證需依指示轉帳云云。 113年12月17日13時7分 199,138 邱保辰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楊恕皓 113年12月17日13時13分 100,000 新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北縣正義店        113年12月17日13時19分 50,000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附表二所示 劉邦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1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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