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翔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翔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第1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經同條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均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均屬違禁物。又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而依托咪酯及美托咪酯於被告行為時固均為第二級毒品,然嗣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改列為第一級毒品,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亦均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陳翔韋前於113年12月3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2月9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所處有期徒刑);被告另於113年12月25日、114年2月20日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因於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犯,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第1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如附表編號2、編號4-1所示之菸彈共8顆及編號4-2所示之菸油1罐;如附表編號3、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共2組,經送驗或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後,分別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如附表編號2、編號4-1所示之菸彈共8顆及編號4-1所示之菸油1罐及沾附殘留於附表編號3、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上之成分,各為毒品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
㈢被告固始終否認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菸彈為其所有,惟查,被告於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3687號案件(下稱另案)偵訊時曾稱:我當時被警察搜到石家銘的依托咪酯菸彈,我當時回家時就先吸一吸,後來就去洗澡滑手機;我回家時應該是有抽依托咪酯菸彈等語;證人陳詠萱於另案偵訊時亦稱:那天我在車上有施用依托咪酯菸彈,菸彈是石家銘請我的,陳翔韋也有抽,他抽的依托咪酯菸彈也是石家銘的;我住處會扣到菸彈是因為石家銘說要去找朋友,東西就放在我們那邊;是陳翔韋答應讓石家銘寄放的等語,業經本院調取另案卷宗核閱屬實,足見被告確曾經施用及實際管領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含第一級毒品成分之菸彈無訛,而該等物品既為違禁物,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用以盛裝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如附表編號2、4-1、4-2所示用以盛裝第一級毒品之菸彈、外罐及如附表編號3、編號5所示之吸食器,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書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①白色或透明晶體(淨重:0.7470公克、驗餘淨重0.7456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AD82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295號卷第54頁) 2 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6顆(毛重共32.5656公克) ①菸彈內含菸油3顆(毛重:17.5536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E2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卷第77頁) ①菸彈2顆(毛重:9.8818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①菸彈1顆(毛重:5.1302公克)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3 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①吸食器1組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E24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4年度毒偵字第908號卷第78頁) 4-1 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煙彈2顆(驗餘毛重9.7153公克) ①菸彈內含菸油1顆(毛重:5.2704公克、驗餘量5.2174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F08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4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卷第46頁) ①菸彈內含菸油1顆(毛重:4.5439公克、驗餘量4.4979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4-2 含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菸油1罐 ①菸油1罐(淨重:2.8843公克、驗餘淨重2.8323公克) ②檢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5 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①吸食器1組 ②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F08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14年度毒偵字第1123號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