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3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禎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禎賀於民國113年4月6日前某時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大發」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先由朱祐德(所涉幫助詐欺等犯行,另移送併辦)將其母親林素真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張禎賀、「大發」、「陳德緯」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即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禎賀於113年4月6日,使用其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本案門號申辦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購物中心)GMPay APP會員(會員編號:0000000000號,下稱GMPay APP會員),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分別於113年6月4日、113年6月11日16時12分許,傳送簡訊向張哲灝、饒壬惠佯稱:逾期未繳水費,可使用下述網址繳費云云,致張哲灝、饒壬惠均陷於錯誤,而點入釣魚網址並分別依指示輸入其等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等資料,「大發」再將上開信用卡資料傳送予張禎賀,張禎賀旋將上開信用卡資訊輸入手機內綁定GMPay APP會員,以此方式偽造不實之信用卡綁定電磁紀錄,張禎賀復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環球購物中心新北中和店,先後消費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而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進行刷卡消費,並向環球購物中心佯以張哲灝、饒壬惠刷卡新臺幣(下同)共計2萬7,248元、1萬8,446元進行消費云云,致環球購物中心之店員陷於錯誤,以為係由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所為,因而交付商品,足以生損害於張哲灝、饒壬惠、環球購物中心對於信用卡使用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張哲灝、饒壬惠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0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另案與共犯駱韋運、陳德維、陳易承、郭建輝、鄧伃婷、吳煜宇、暱稱「大發」等人分別或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3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以電子通訊對公眾犯之加重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一般洗錢、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共同或分別為如附表一編號15、43所示之詐欺、盜刷行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5之張哲灝、編號43之饒壬惠,待渠二人點入釣魚網址並依指示輸入個人信用卡資訊等個人資料,再由被告及其他盜刷手在商品網站輸入信用卡資料,並於如附表一編號15、43所示時間及交易方式偽造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進行刷卡消費而行使,以表示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確認該各筆交易之交易標的及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使特約商店誤信該各筆交易係由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所為,因而撥款給特約商店,因此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5、43所示之金額,足以生損害於信用卡持卡人張哲灝、饒壬惠、發卡銀行及各該特約商店,而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以下稱前案),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40417、43114、43489、46780、48795、52679、5579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3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84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經核前案起訴書附件附表一「告訴人人或被害人欄」編號15為「張哲灝」、編號43為「饒壬惠」,依該附表所載之渠二人之遭詐騙時間、盜刷時間、帳號及金額均與本案起訴書相符,屬同一案件甚明(因前案之同案被告及附件附表一之告訴人、被害人繁多,且與本案無關,故僅檢附前案起訴書與本案有關之附表一編號15、43之內容)。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5年1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1月26日新北檢永御114 偵85594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收件日期章戳在卷足憑,是本案乃繫屬在後,檢察官向本院重複起訴,揆諸前開法文說明,本院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附表:
前案附表一:(僅列出與本案有關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 消費金額 (新臺幣:元) 1 113年6月7日 17:30 0000-0000-0000-0000號 4990 2 113年6月7日 17:45 同上 2567 3 113年6月7日 17:46 同上 2567 4 113年6月7日 17:54 同上 5000 5 113年6月7日 17:55 同上 580 6 113年6月7日 18:01 同上 3800 7 113年6月7日 18:02 同上 4000 8 113年6月7日 18:13 同上 3744 9 113年6月12日 12:37 0000-0000-0000-0000 4743 10 113年6月12日 12:38 同上 4323 11 113年6月12日 13:00 同上 4690 12 113年6月12日 13:00 同上 4690 備註:編號1-8部分為盜刷張哲灝部分 編號9-12部分為盜刷饒壬惠部分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釣魚時間 盜刷時間 盜刷金額 信用卡公司 信用卡卡號 盜刷商店 釣魚簡訊門號 詐欺之人 釣魚門號提供者 信用卡或商 15 張哲灝(提告) 113/6/4 21:58 113年6月7日17時30分 4,99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GAME 休閒館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張哲灝2 113年6月7日17時54分 5,00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BIRKENSTOCK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張哲灝3 113年6月7日17時55分 58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BIRKENSTOCK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張哲灝4 113年6月7日18時02分 3,80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 NIKE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張哲灝5 113年6月7日18時02分 4,00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 NIKE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張哲灝6 113年6月7日18時13分 3,744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le coq sportif 0000000000 陳易承、張禎賀、鄧伃婷 駱韋運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43 饒壬惠(未提告) 113/6/11 16:12 113年6月12日 12時33分 4,743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EDWIN 0000000000 張禎賀 吳煜宇、鄧伃婷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饒壬惠2 113年6月12日 12時38分 4,323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 EDWIN 0000000000 張禎賀 吳煜宇、鄧伃婷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饒壬惠3 113年6月12日 13時00分 4,69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GAME 休閒館 0000000000 張禎賀 吳煜宇、鄧伃婷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 饒壬惠4 113年6月12日 13時00分 4,690元 國泰 0000000000000000 GMPay環球新北中和GAME 休閒館 0000000000 張禎賀 吳煜宇、鄧伃婷 環球購物消費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