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淑華律師
劉智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9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見95年度蒞字第20813號論告書)略以:
一、共同被告黃榮川係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旗資訊公司)之董事長,黃孟珠則為皇旗資訊公司之董事並擔任協理,黃榮川與黃孟珠2 人為兄妹關係(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另以92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審結),被告甲○○則為皇旗資訊公司之總經理,皇旗資訊公司之股票,則於民國85年8月10日得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即上櫃),並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之金融監理,迄89年11月9 日停止交易止,皇旗資訊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股數計3 億29萬2165股,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30億292 萬1650元。黃榮川為規避證券交易法之相關規定,以如附表1所示之帳戶自行交易皇旗資訊公司之股票外,另與黃孟珠及被告甲○○共同利用如附表2 所示之帳戶,在皇旗資訊公司之營業所內,於87年4 月間僱用共同被告林鶴鳴利用附表2所示之帳戶,從事下單交易買賣皇旗資訊公司股票、製作交易明細及庫存表與聯繫證券商等工作,另於88年5 月間僱用共同被告洪瓊敏負責就林鶴鳴所進行之股票交易,負責對帳與股款交割帳戶間資金調度之工作(共同被告林鶴鳴、洪瓊敏另以92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審結)。
二、皇旗資訊公司自88年間起,就例行應提出之財務報表均以未符合會計原則之方式,認列存貨價值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並利用負責簽證上揭財報之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未依審計原則取得充分且適切之證據,評價存貨價值並查核預付貨款,而對上揭財報為不當之簽證(關於李嘉惠、夏洪楓會計師之不當簽證,雖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件判處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仍經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0000000000號案件,分別予以停止執行執行業務6 個月與3 個月之懲戒處分)。嗣於88年11月間起,經櫃買中心對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監理查核:
㈠、先於88年11月23日以(88)證櫃上字第35539 號函行文皇旗資訊公司,表示於同年月25日派遣張建平與林啟雄2 員到該公司瞭解業務及財務狀況,查得該公司應收帳款期末餘額與帳齡分析有明顯不一致之情形,以及皇旗資訊公司宜蘭廠部分原物料存放過久,並且該公司於實地查核時所提供之存貨明細,在途存貨及大陸地區存貨占總存貨之52.37%,存貨數量及金額之確實允當表達存疑,並於同年12月17日及18日,另行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管會)及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表示上揭查核結果;皇旗資訊公司則於同年月8 日以(88)皇字第092 號函、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亦於88年12月22日以(88)眾信發字第10864 號函分別行文櫃買中心,就上述查核事項加以說明。
㈡、再於89年1 月11日以(89)證櫃上字第01047 號函行文皇旗資訊公司,表示於同年月12日將派遣張建平、徐彬豪、張嘉麟及陳建智等4 人至皇旗資訊公司了解業務及財務狀況後:
①該公司於同年月14日無法提供上述櫃買中心人員所需之資料。皇旗公司迄89年2 月14日始以(89)皇旗字第012 號函補足櫃買中心所需資料;
②櫃買中心經查核上述資料後,分別於89年2 月21日以(89)證櫃上字第04296 號函、89年2 月24日以(89)證櫃上字第05472 號函,行文皇旗資訊公司詢問「該公司向日益利公司(EXBURY)之進貨欠缺單據與契約、日益利公司回流皇旗資訊公司之款項數額與皇旗資訊公司銷貨予日益利公司之數額顯不相當,涉及假進貨真融資」等涉及不當財務報表表達等情事;而皇旗資訊公司則於同年月25日、同年3 月2 日分別以(89)皇旗字第021 號、(89)皇旗字第025 號函函覆櫃買中心提出說明;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亦於89年3 月3 日以(89)眾信發字第12912 號函檢附皇旗資訊公司89年3 月2 日(89)皇旗字第028 號函為附件,行文櫃買中心說明上揭疑點。
③而在89年1 月至2 月櫃買中心對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監理查核之際,皇旗資訊公司財務部協理陳政琦自同年1 月21 日 至同年月25日累計買進皇旗資訊公司股票175 千股,於同年月19日至同年2 月1 日累計賣出該公司股票2438千股,共賣超2263千股之情形,亦據櫃買中心於同年2 月16日以(89)證櫃上字第04380號函呈報證管會。
④櫃買中心又於89年5 月中旬調取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查核皇旗資訊公司之工作底稿後,再於同年月20日以(89)證櫃上字第17136 號函行文皇旗資訊公司及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要求就上揭進貨認列預付款部分提出最後說明,該函文附件認皇旗資訊公司交易異常情事第⑷點詢及進貨入庫之時間與部分進貨未有實際入庫之情形,第⑺點詢及87年12月31日、88年6 月30日及同年9 月30日以信用狀(已開狀10% ,已動用信用狀90%) 向日益利公司進貨列在途存貨之實際進貨入庫時間,並要求提供訂單、合約、贖單、提貨與驗收等單據等情;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並於89年6 月14日函覆櫃買中心,表示皇旗資訊公司無法提供合約與驗收文件,無法對實際進貨入庫時間具體查證,而日益利公司匯款大於銷售金額,匯入款之會計處理貸記暫收款或預付貸款之原因,未取得足夠或適切之證據,尚待進一步查證。
㈢、末櫃買中心於89年8 月4 日函呈證管會審閱會計師工作底稿與查金融監理查核結果,認皇旗資訊公司未將商品存貨與境外存貨納入盤點程序,會計師亦未盤點具重大性之境外存貨與商品,會計師與皇旗資訊公司之存貨盤點計劃及程序有重大缺失,另對商品存貨及境外存貨亦未作進銷存貨之查核;而皇旗資訊公司預付貸款交易頻繁且金額重大,會計師未查核交易內容、出入庫及退回等憑證表單,認會計師查核程序有重大缺失,末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亦於93年12月31日因上揭事由,對李嘉惠會計師與夏洪楓會計師決議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與3 個月。
三、黃榮川、黃孟珠與被告甲○○身為皇旗資訊公司之董事長、董事與高階經理人,獲悉「櫃買中心查核發現渠等虛增存貨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藉以美化資產負債表」之「重大影響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價格之未公開消息」,竟不思渠等受證券交易市場投資人之托負,應謀求循妥適之公司治理方式改正缺失,反恐上揭消息經公開後,渠等透過如附表1 、2 等帳戶所控制支配之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將受重挫,乃萌生內線交易與意圖抬高或壓低皇旗資訊公司股價等概括犯意,由具有犯意聯絡之林鶴鳴,於88年11月24日起至89年8 月31日止,下單交易出脫如附表1 、2 所示帳戶內之皇旗資訊公司股票,逐月累積交易賣超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數額詳如附表3 (本件內線交易前自88年1 月起至同年11月底止之逐月賣超情形詳如附表4) ,洪瓊敏則基於幫助渠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於每日盤後核對林鶴鳴當日下單交易後製作,經由黃孟珠簽核之交易明細與存庫表,並依黃孟珠之指示調度上揭帳戶內之資金,渠等於上揭期間內共計賣出41140.468 千股、買進14154 千股,賣超26986.468 千股;賣出應得股款為14億3313萬2903元,扣除稅金與手續費實得14億2679萬476 元,買入應支付股款4 億2454萬1500元,加計稅金與手續費後實際支付4 億2514萬6308元,犯罪實際所得為10億164 萬4168元(算式詳參附件1 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
四、共同被告黃榮川等人因急欲出售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並為確保賣出較高價格,以及出脫手中鉅額持股後仍能維持股價,竟承上揭意圖抬高皇旗資訊公司股價之故意,於89年6 月26日至同年月29日,由黃榮川與被告甲○○授意黃孟珠指示林鶴鳴,進行如附表5 所示各筆連續以高價買進皇旗資訊公司之交易,藉以確保渠等於同年月28日於盤後以收盤價出脫皇旗資訊公司股票3000千股之事實。
五、共同被告黃榮川等人迄同年6 月止,已順利出脫皇旗資訊公司之股票達25886 千股,渠等雖於同年7 月間小額回補買超588 千股,惟於同年8 月間,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到皇旗資訊公司進行89年度上半年半年報查核工作,於89年8 月29日執行外勤查核完畢前,因存貨與預付款等會計項目無從為必要之查核,將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甲○○與黃孟珠於同年月25日至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探知將為上述非無保留意見簽證之可能,並於同年月30日確認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將為是類簽證,得知此等足以影響皇旗資訊公司股價之重大訊息後,竟於同年月31日晚間19時4分50秒前述重大訊息公開在股市觀測站上櫃公司重大訊息版面發布之前,分別承上揭意圖抬高皇旗資訊公司股價與內線交易之概括犯意,進行如附表6 所示連續高價買進該公司之交易,裨進行如附表7 所示,於同年月30日及31日賣出該公司股票之交易。
六、因認被告甲○○所為,涉犯77年1 月29日修正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4 款、第171 條證券價格操縱罪,及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75 條內線交易罪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著有判例。再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在客觀上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自明。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業已修正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進行主義為輔,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其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本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且刑事被告原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之規定,自負積極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參、證據能力部分:
一、王燕茹、陳政琦、陳文雄之調查站筆錄: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抗辯:證人王燕茹、陳政琦、陳文雄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查證人王燕茹、陳政琦、陳文雄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二、黃榮川、黃孟珠、洪瓊敏於調查站筆錄: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抗辯:證人黃榮川、黃孟珠、洪瓊敏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洪瓊敏於調查站所製作之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三、又黃榮川、黃孟珠於偵查中之證詞:按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共同被告之陳述,本質上屬於「證人」,故共同被告之陳述是否可以採信,本應以證人之身份調查之,否則,其指訴並不具有證據能力,審判者自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故檢察官偵查訊問時,應將共同被告以證人之身分加以具結,以擔保其證言之可信度,踐行此嚴格形式之要求,程序方為妥適。惟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偵查中之指述,黃孟珠、黃榮川分別於92年4 月17日、92年1 月2 日偵查中之指訴(見91年度偵字第14530 號偵查卷第16至18頁、第47至50頁、第28至29頁),檢察官係以被告之身份訊問之,並未以證人之身分令之具結作證,依前開說明,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於偵查中有關被告甲○○之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不具證據能力。
四、至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甲○○抗辯:被告黃孟珠所提出之會簽單、印章使用申請單、薪資冊、員工出勤記錄、員工出勤記錄、財產申請單、財產申請單維護作業(即被證54至被證59),及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架構圖、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架構圖等書證,及聯合徵信中心所提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資料表(見91年度偵字第14530 號卷第22至24頁)、證人巫慶東調查局筆錄所附皇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內線交易資金流向表(法務部調查局移送書壹冊第318 頁)等書證,為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查上開書證,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亦無證據能力。
五、檢察官抗辯被告甲○○所提出之被證1 至10所示,即公司基本資料、授權書、現場圖、證人陳政琦於86年1 月1 日至95年10月26日入出境管理局所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香港簽證89年9 月8 日之入出境香港戳記、資策會監視報告、信封、黃孟珠手寫紙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影本各1 份,及皇旗資訊公司資產負債表(取自89年半年報、88年年報),88及89年度皇旗資訊公司「帳齡分析表」影本各2 份等書證,為傳聞證據,均無證據能力等語,查被告甲○○所提出之上開書證,除被證5 證人陳政琦於86年1 月1 日至95年10月26日入出境管理局所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香港簽證89年9 月8 日之入出境香港戳記影本各1份之證據外,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
六、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意見」,且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甲○○並未爭執被告以外之人(除證人王燕茹、陳政琦、陳文雄、黃榮川、黃孟珠、洪瓊敏之調查站筆錄不包括外)於審判外(即分別於調查站、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之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上述第四點之書證除外),無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已同意上開各該證據方法得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均非非法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法自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內線交易及操縱股票等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等資為依據:
一、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等人利用附表1 、2 等帳戶交易及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
㈠、共同被告黃榮川部分:共同被告黃榮川對於利用如附表1 所示之帳戶交易並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事實並無爭執,核與證人李素芳、許進興、郭王美美、許梨淑、蔡武忠及高明發等人於調查局時詢問時證詞相符,復有如附表1 所示之各該帳戶開戶申請書與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此部分持有媒介之關係堪予認定。
㈡、共同被告黃孟珠部分:共同被告黃孟珠雖矢口否認有何利用附表2 所示之帳戶交易或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事實,惟查:
①共同被告黃榮川以證人身分結證時證稱「... 一開始成立的時候,因為百分之四十是給甲○○與李慶隆,他們要找自己的人來登記,我的百分之六十由黃孟珠找人來登記... 」(參貴院95年10月3 日審判筆錄頁7) ,而被告甲○○以證人身分結證時證稱「... (問:你於調查局詢問時說李麗玲等4 人帳戶是你提供給黃孟珠使用,是否如此?)李慶隆他自己有一些技術持股,他自己不處分這些股票,我當初講的是我們這些人提供名字,用來登記技術股票... 」(參貴院95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頁7) 足認被告黃孟珠確有利用持有媒介為渠自身及被告黃榮川交易並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事實。
②共同被告林鶴銘以證人身分結證時證稱「... (問:你在特鼎公司領薪水的時間,你是聽命於何人?)黃孟珠... (問:黃孟珠如何對你下交易指令?)我是到職之前他們給我一個報表。交易皇旗資訊股票的對象、張數、何家證券公司及大盤趨勢,我就製作報表,向黃孟珠報告同業的交易股票進出的狀況... (問:你在調查局詢問時稱你提到交易明細庫存表可以看出由黃孟珠的指示,如何看出哪些是黃孟珠的指示?)所有的帳戶都是黃孟珠交給我的,不見得上面有他的簽字,但是全部的資料都是由黃孟珠交給我的... (問:你在調查局詢問時提到你使用人頭的帳戶有黃教水、陳文雄、特鼎公司等是否屬實?)是,很多的帳號在89年以前開立,實際上使用的帳戶不只這幾個。(問:88年11月23日交易明細是否你用來交易的帳戶?例如戶名江梅英在寶來證券開的帳戶?)是... 」(參貴院95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頁28至30),而共同被告洪瓊敏以證人身分結證時則證稱「... (問:在88年6 月以後,你工作的內容為何?工作上與黃孟珠、林鶴鳴的關係?)6 月後我整理彩虹公司的傳票,黃孟珠要我依照以往的方式整理,連同88年1 月到5 月的傳票我有陸陸續續整理,所謂以往的模式,是依照林鶴鳴編制的報表,報表名稱是交易明細及庫存表,我依照這個報表來編傳票,林鶴鳴只要是股票有交易就會編這個報表,由黃孟珠審核,黃孟珠審核後就會簽他的英文名字JUDY,這個報表會把整個月的報表裝訂成冊,我就依照這個報表來編傳票。我整理傳票後就輸入電腦,我就依照黃孟珠交給我的存摺來核對。(問:你看到這個交易明細之庫存表,有那幾個帳戶是依照彩虹公司?)不記得,但是有彩虹公司以外名稱的帳戶... (問:林鶴鳴交這些報表是否要先經過黃孟珠?)要經過黃孟珠審核後簽名,交給林鶴銘保管,我再向林鶴鳴借,編完傳票後,再把報表還給林鶴鳴... (問:錢用多少,用何帳戶由何人決定?)我會寫取款條一定是股票交易,交割款的部分我可以自己決定,用何投資帳戶,我會作轉帳取款條的動作,超過這個範圍就是由黃孟珠決定... (問:所以一有交易就要核對?)2 天內核對。(問:你核對的時候,報表上是否有黃孟珠的簽名?)對... 」(參貴院95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頁20至23),依共同被告林鶴銘與洪瓊敏以證人身分之證詞,共同被告林鶴鳴於88年間起交易皇旗資訊公司之帳戶與交易數量,均由共同被告黃孟珠所指示,依共同被告林鶴鳴於調查局之供述,附表2 所示戶名為特鼎公司、黃教水、陳文雄、李黃麗卿與李慶隆之帳戶均為渠經手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所使用(參共同被告林鶴鳴於91年4 月17日調查筆錄頁3) ,而附表2 所示高束貞之帳戶亦揭櫫於89年6 月16 日 至同年月30日股票交易明細與庫存表(參共同被告林鶴鳴於91年6 月27日調查筆錄所提供之附件),足徵附表2所示之各帳戶,均為共同黃孟珠所統籌運用供作交易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媒介。
二、皇旗資訊公司係以不當方式編製財報:
㈠、88年11月起迄89年間歷次金融檢查已發現皇旗資訊公司之存貨與預付貸款等會計科目存有疑義:
①皇旗資訊公司於88年11月間經櫃買中心實施金融檢查,即為櫃買中心發現原物料存放過久,待修品存放過久未處理,存貨數量及金額是否確實及允當表達尚需考量在途存貨,以及大陸地區存貨占總存貨之52.37%等情事,此有櫃買中心88年12月17日 (88) 證櫃上字第37971 號函在卷可稽。
②櫃買中心另於89年1 月間再赴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檢查,迄同年2 月間皇旗資訊公司將相關資料補足後,再就皇旗資訊公司之部分進貨欠缺訂單、合約、LC贖單提貨與驗收單涉嫌假進單真開狀,要求皇旗資訊公司提出說明,此亦有櫃買中心89年2 月21日 (89) 證櫃上字第4296號函、同年月24日(89 )證櫃上字第5472號函為憑。
③櫃買中心於89年5 月間調得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查核皇旗資訊公司之工作底稿後,再就關於皇旗資訊公司與日益利公司間之相關交易疑義詢問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則函覆表示查無合約與驗收文件,無法判定是否有假進貨真借款及無法對實際進貨入庫時間作具體之查證,此亦有櫃買中心89年5 月20日 (89) 證櫃上字第17136 號函與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於89年6 月14 日 (89)眾信發字第12957 號函為證。
④綜上所述,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於製作時,就存貨與預付款等會計科目確有不當。
㈡、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確因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而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①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確因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分受停止執行職務6 個月與3 個月之懲戒處分,此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1 紙在卷可稽。
②細究上揭決議書,關於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受懲戒之理由,與本件皇旗資訊公司不當之財務報表表達有關者如下:
⒈皇旗資訊公司於88年底境外商品存貨超過存貨總額之半數,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9 號之規定,針對境外存貨金額重大者,執行核對保管契約、查明保管人之內部控制及工作績效或觀察存貨盤點等其他查核程序,而關於本件存貨函證之函覆,係以同一供應商之存貨分列數筆,並未註明各筆交易之日期或其他辨認方法,則受函證者持此詢證函與帳冊記錄確實逐筆相核對,判定詢證函之內容是否真正屬實之可能性甚低。此時,受函者即使回函「餘額」正確,會計師亦不得貿然接受(參上揭決議書理由二之1 及3),足認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在查核皇旗資訊公司之存貨科目時,對於存貸之存在與否係以不當之方式查核。
⒉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僅取得單張且簡略之商品存貨彙總表,及詢問受查公司成本會計小姐表示,商品存貨係於接獲顧客訂單後向海外加工進料進而售予客戶,屬一進一銷情形而無跌價之虞,僅依概算之銷貨退回比例0.11% 評估跌價損失外,並未針對該鉅額商品存貨執行任何查核程序,查明商品存貨有無損壞、變質或滯銷等影響其價值等情事,以確定其帳列價值是否允當、合理,僅依據受查公司之成本會計小姐之供述,即採信其說明,並未予進一步查證,不足以證實其已依循查簽規則之相關規定,且89年度皇旗資訊公司之半年報,於重編前商品存貨之成本與市價完全相符,重編後商品貨之市價大幅減低6.56億元,跌幅達30% (參上揭決議書理由三),足徵皇旗資訊公司歷來之存貨並未依循會計原則加以認列實際價值。
⒊皇旗資訊公司88年底預付貨款計6 億3 千3 百餘萬元,對日益利公司之預付貨款高達6 億1 千4 百餘萬元,占預付貨款之97% ,資產總額的6%,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載明已對此預付貨款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及其契約內容與對方履行契約義務之程度有查核記載,而日益利公司亦為皇旗資訊公司之境外貨管理公司,並非上游供應商,且與皇旗資訊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香港子公司同址,則皇旗資訊公司之預付貨款是否經過適當授權、是否訂有契約;契約之內容、條件及履約程度,會計師均有應詳細瞭解與評估之必要,而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並未查明契約關係與履約程度,認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規定(參上揭決議書理由六),足認皇旗資訊公司之預付貨款亦存有不當會計處理之情事。
⒋又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上半年重編前之半年報,保留之項目有商品存貨、預付款項、非關係人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及長期股權投資,保留金額合計86.39 億元,達當時資產總額之8 成,其查核範圍嚴重受限,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僅出具保留意見,未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3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第36條規定,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參上揭決議書理由九),足認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確以查核皇旗資訊公司帳目並簽證財報確有不當之處。
③綜前所述,皇旗資訊公司於88年度之財報,確實以不當認列存貨及預付貨款之方式膨脹資產數額,而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亦未依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則之規定核實查核。
㈢、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報重編前後,所曝露不當會計表達如下:
①櫃買中心對皇旗資訊公司所實施之金融檢查,並通知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說明相關疑義等情業如前述,並有本署95年9 月15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各紙函文及櫃買中心於95年10月4 日函覆貴院所檢附之各紙函文為據,足認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於查核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報之前,就已知悉預見渠等於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報所使用不當之會計方法已為櫃買中心發覺。
②又重編前後關於存貨淨額之價值從26億餘元減少為19億6 千餘萬元,此部分減少6 億5 千餘萬;預付款項從8 億1 千餘萬元減少為2 億7 千餘萬元,此部分亦減少5 億4 千餘萬元。而相關工作底稿於89年8 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之記載,分別有未能盤點及未取得憑證尚無法了解處理正確性等紀錄,而於89年8 月25日之工作底稿,認列存貨之跌價損失為8 億8 千餘萬元,此有本署95年10月16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工作底稿第3冊 (存貨)及第4 冊(預付款項)等為憑。足認皇旗資訊公司之境外存貨價值於未經盤點紙上認定時,應補提列跌價損失達5 億9 千餘萬元,亦徵該公司往年不當之會計處理達何等程度。
③依上揭存貨部分之工作底稿內所示,證人陳政琦與李嘉惠會計師似於89年9 月8 日赴香港保稅倉、深圳福田保稅廠及深圳加工廠進行盤點,惟依證人陳政琦與李嘉惠會計師於當時之入出境資料,均未查得相對應之出境紀錄,此亦有本署95年10月16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頁為據。此可證明皇旗資訊公司之海外存貨,無從供人實地盤點外,另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李嘉惠會計師在金融監理機關發覺皇旗資訊公司與渠從事不當之會計操作後,仍未實地盤點反以紙上作業之方式完成境外盤點之程序,更彰顯於未為金融監理機關發覺之前,李惠嘉會計師與皇旗資訊公司在查核與簽證上可達何等不當之程度,當審計人員無法依各項規定核實審計之時,財務報表之各項表達將恣意妄為至無可控制。
④關於預付貨款部分,工作底稿內雖以其他應收款、應付帳款、應付票據及匯兌損失等科目反向沖銷。然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報重編前認列淨利達2 億7 千餘萬元,重編後則淨損7 億9 千餘萬元,來回相差10億6 千餘萬元,除存貨淨額、預付款項等科目有大幅減少外,另營業成本亦從47億4 千餘萬元增加為53億1 千餘萬元,增加5 億6 千餘萬元,惟預付款項科目均有相對應之反向沖銷科目,並未直接影響資產負債表及損益,故上述從淨利到淨損之間,除存貨價值之減損外,另一重要關鍵即在於營業成本增加之緣故為何。
⒈上揭財報重編前之營業成本如上述,惟重編前「本期進貨淨額」之會計科目認列14億8 千餘萬元,「期末進貨淨額」之會計科目為21億6 千餘萬元。而重編後之營業成本亦同上述,然重編後「本期進貨淨額」達19億8 千餘萬,較同科目重編前增加5 億餘元;重編後「期末進貨餘額」為20億9 千餘萬元,較同科目重編前減少7 千餘萬元,此有本署95年10月16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工作底稿「銷貨收入至限額計算」以及重編前後之半年報在卷可稽。
⒉營業成本之計算,係以「直接原料本期耗用+間接材料本期耗用+直接人工+製造費用=製造成本」,再以「製造成本+期初再製品-期末再製品-盤虧-出售-轉列其他=製成品成本」,再以「製成品成本+期初製成品+其他轉入-期末製成品-轉列其他-盤虧=產銷成本小計」,另以「期初存貨+本期進貨及原物料在製品轉入+其他+差異調整-期末存貨=進銷成本小計」,再以「產銷成本小計+進銷成本小計=營業成本合計」,上述計算方式可參卷附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檢附「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之「營業成本明細表」可悉。
⒊故依皇旗資訊公司上揭重編前後之財報以及工作底稿之交叉分析可知,重編前後皇旗資訊公司多認列了10億6 千餘萬元之損失,其中5 億9 千餘萬元係因補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業如前述,另5 億6 千萬元則來自上述營業成本增加所致,然而重編前後之營業收入均為52億餘元,但重編後之「本期進貨淨額」大幅增加,「期末進貨餘額」減少,與銷貨相關之營業收入不變,可知皇旗資訊公司以「假進貨、真虛增資產」之不當方式操作財報至明。
㈣、綜上所述,皇旗資訊公司自88年度起即以上揭利用虛增存貨及預付款等相關科目之方式虛增資產數額,而櫃買中心於88年11月間起實施金融檢查至89年5 月下旬調取會計師工作底稿,確認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操作手法,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始於同年8 月下旬核實依審計準則及簽證規則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虛增之資產部位及損益始得以曝顯於世。
三、犯罪事實欄二及五於未在股市觀測站發布之前所示之事實為「非公開重大影響皇旗資訊公司股價之訊息」:
㈠、按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學理上有所謂「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即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應同時取得相同之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故公司內部人於知悉公司之內部消息後,若於未公開該內部消息前,即在證券市場與不知該消息之一般投資人為對等交易,則該行為本身即已破壞證券市場交易制度之公平性,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之公正性、健全性之信賴,而應予以非難。而此內線交易之禁止,僅須內部人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此二形式要件即成,並未規定行為人主觀目的之要件。最高法院著有91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皇旗資訊公司自89年9 月間起,社會大眾能公開知悉者僅為財報重編後大幅虧損,支票跳票,對於該公司88年度財報亦涉及虛增存貨及預付款,是類不當財報操作手法已受金融監理機關發覺追查此等事實,均未於被告等人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際,得為社會大眾公開知悉,再參以本件櫃買中心95年10月4日 函覆貴院所檢附之各紙函文,意思表示通知之範圍限於證管會、櫃買中心、皇旗資訊與李嘉惠及夏洪楓會計師,除上開相關單位之負責人及承辦人員外,其餘市場所有參與者均無從知悉,參以上揭最高法院之判決所揭櫫,本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櫃買中心查核發現渠等虛增存貨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藉以美化資產負債表」之事實,自屬未公開之訊息。
㈢、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半年報重編前後資本額30億292 萬1650元,重編前當期認列淨利為2 億7 千餘萬元;重編後認列為淨損7 億9 千餘萬元,重編後較重編前增列之損失為10億6千餘萬元,重編前後從每股淨利0.91元變為每股淨損2.67元,盈轉虧之數額達資本額之三成有餘,再參以證人陳政琦於皇旗資訊公司受櫃買中心實施金融檢查之際,便將渠名下皇旗資訊公司股票賣超2263千股之情形,亦有櫃買中心檢附於同年2 月16日(89)證櫃上字第04380 號函呈報證管會之函文為憑,復佐以該公司自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書起至財報重編出具無保留意見書後,皇旗資訊公司之股價均呈無量下跌之崩盤走勢,足徵上揭訊息係「重大影響皇旗資訊股價」之訊息。
㈣、皇旗資訊公司89年度重編前半年報外勤工作查核截止之日期為89年8 月29日,此有系爭非無保留意見書在卷為憑;而上揭資訊係於同年月31日晚間19時4 分50秒在股市觀測站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欄所公布,此亦有列印網頁1 紙在卷可稽。本件附表1、2所示之帳戶,從同年月22日至同年月31日關於皇旗資訊公司之交易,均如論告書附表7 所示,亦有卷附集團交易明細表為據。核上揭時期交易,被告等人自於同年月30日賣超增加,尾盤意圖拉抬價格而連續買入,掩護隔日大量售股,於同年月31日甫開盤旋以跌停價賣出皇旗資訊股票達962 千股,再參以被告黃孟珠於91年5 月14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渠等確於會計師簽註非無保留意見之重大訊息發布之前即已知悉,並據此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
四、被告等人之犯罪故意、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㈠、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與被告甲○○3 人均知悉上揭重大訊息:
①關於犯罪事實欄二項下:櫃買中心對於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檢查,均先行函告該公司,對於檢查之際所欠缺之文件或檢查後發現之疑問,亦以函文請求該公司說明,此有櫃買中心上揭於95年10月4 日函覆貴院之函文所檢附之附件為憑;而該公司亦分別於88年12月8 日、89年1 月20日、同年2 月25日、同年3 月2 日以(88) 皇字第092 號、 (89) 皇旗字第005 號、 (89) 皇旗字第021 號、 (89 )皇旗字第025 號與 (89) 皇旗字第028號等函文即上揭附件為證,而證人陳政琦於貴院本案審理中結稱:「... (問:這些函文是確實真實發生過往來的函文?發文的時間是否相符?)會計師所出具的函文並不會給我副本,我不清楚。除了會計師出具之資料之外,其他是我們跟櫃買中心的往來函沒有錯。(問:上述貴公司的函覆櫃買中心的函文是由何單位決行?)內容完成後會給總經理看,還有董事,我們出去的文都是以董事長的名義發文... 」(貴院95年9 月25日審判筆錄),依據上開函文及證人陳政琦之證詞,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與甲○○3 人就此部分均已知悉並有犯意聯絡之事實洵堪認定。
②關於犯罪事實欄五項下會計師將出具非無保留意見部分,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與甲○○已於同年月30日事前知悉: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⒉共同被告黃孟珠於91年5 月14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 (問:89年8 月31日及89年9 月1 日在股市測站公布之新聞公開資料中... 請問上述二項重大訊息的原因及公布前公司內部的作業情形為何?)我主要業務是在皇旗航空公司,但仍兼有皇旗公司董事身分,另我雖兼皇旗公司總經理室協理及發言人身份,但實際處理皇旗公司的業務很少。皇旗公司發生89年上半年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及財測稅前純益與原財測相差甚巨係屬公司內部極重大的情事,所以我多少會從總經理甲○○等人獲知此事。我知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是與他們要求實地盤點及大陸14、15吋監視器有跌價損失需提列2 個原因,至於其他原因我就不清楚了。我記得在89年8月25日,我有陪同甲○○及陳政琦去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找夏洪楓談,請他們快簽下來,此因當時半年報公告時間已逼近,到了8 月30日,我們確知夏洪楓及李嘉惠要簽註非無保留意見,所以就召開董監事會議,甲○○與陳政琦都有列席,會議後決議公告該重大訊息... 而自從8 月31日首次公布該重大訊息後... 」,而共同被告黃孟珠以證人身分在貴院審理時結稱「... (為什麼妳在筆錄第10頁第4 行說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書說要實地盤點,所以89年8 月30日知道會計師要簽非無保留意見,要緊急開董事會會議?)我沒有說30日,我是說8 月最後1 天。(問:為何再過幾行筆錄會出現8 月31日?)這是調查局打的,我不清楚... (問:關於第6 頁部分,林鶴鳴說要賣掉寶來股票,買彩虹股票,你所提到只有賣出股票,關於彩虹公司交易的目的都沒有說明?)這是他的說法, 在調查局裡面作的筆錄,是他們先COPY給我看,但是主要架構已經定型,但是不是我的意思,或者我沒有記憶的,我會請他們在筆錄上拿掉,但是有時候他們不會刪掉... 」(參貴院95年10月24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黃孟珠就關於知悉此部分重大訊息及召開董事會之時間,於調查局時供述綦詳,渠亦自稱不復記憶者會請調查局製作筆錄人員刪除,足認被告黃孟珠於調查局詢問下之供述,係出於自由意識,而且對於筆錄記載渠供述之內容有一定認知能力,且調查局人員在製作筆錄時,對於關於共同被告黃孟珠自述關於皇旗航空任職,並未負責太多皇旗資訊公司業務等對於共同被告黃孟珠較為有利之供述,亦記載於該此筆錄內,則共同被告黃孟珠對於該次調查局詢問筆錄已有表示意見之權利與機會,應認共同被告黃孟珠該次詢問內容有特別可信之情形,渠於調查局詢問時與貴院審理時之供詞不符,而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則關於對其他共同被告之陳述,自得作為證據。
⒊依共同被告黃孟珠於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再參以附表7所示於89年8 月30日前相關持有媒介帳戶並無大額交易買賣,至同年月30日時開始大量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迄同年月31日甫開盤即以跌停價大量賣出,足認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與被告甲○○3 人於同年月30日知悉李嘉惠會計師對該公司89年度半年報將出具非無保留意見;而被告等人於同年月25日即進行如附表6 所示之收盤前連續以高價買入該公司股票之交易型態,亦徵共同被告黃孟珠於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於同年月25日赴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一事為真。
③綜前所述,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及被告甲○○等人就內線交易部分確有犯意聯絡。
㈡、對於內線交易與股價操縱之行為分擔:
①共同被告黃榮川確利用如附表1 所示之帳戶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業據渠供陳無訛,復有如附表所戶帳戶之開戶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為證,復有各該帳戶之交易明細,此部分事實已臻明確。
②共同被告林鶴鳴依共同被告黃孟珠之指示,利用附表2 所示之帳戶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共同被告洪瓊敏則依據共同被告林鶴銘每日交易完畢後所編製之「交易明細及庫存表」,負責對帳及調度各帳戶資金,並填具提款匯款等相關單據,呈由共同被告黃孟珠或得其同意用印,此亦據共同被告林鶴銘及黃孟珠於貴院95年9 月12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無訛,復有共同被告林鶴銘於91年6 月27日在調查局詢問時提供之各紙「交易明細及庫存表」與交易指示為證,足認共同被告黃孟珠、林鶴銘就內線交易與股價操縱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共同被告洪瓊敏身為財會專業人員,雖自稱渠受僱於彩虹投資公司處理帳務,但渠對帳及調度資金之交易帳戶,多非彩虹投資公司之名義,且渠人在皇旗資訊公司內工作,核對之交易多為附表2 所示之帳戶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參以附表2 所示之帳戶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期間與數量,亦堪認定共同被告洪瓊敏係出於幫助之故意,從事構成要件即各項交易以外之對帳及調度資金行為,藉以對共同被告黃孟珠及林鶴銘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施以助力。
③共同被告黃孟珠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及貴院審理時均堅指被告甲○○對於附表2 所示之帳戶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知情並有最終決定權,再參以被告甲○○與共同被告黃孟珠所提出皇旗資訊公司2 樓之平面圖,被告甲○○辦公室緊鄰共同被告林鶴鳴工作時使用之看盤室,共同被告黃孟珠於調查局詢問時即供稱被告甲○○辦公室設有玻璃牆及窗簾,玻璃牆外即為看盤之電視牆,方便被告甲○○看盤(參被告黃孟珠91年5 月14日調查筆錄頁15),復參以共同被告黃孟珠在皇旗資訊公司內部除在董事會任職董事外,在職務分工上係掛名協理隸屬總經理即被告甲○○之下,亦堪認定被告甲○○確對被告黃孟珠有下令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④又附表2 所示戶名為黃教水等丑系列帳戶,名下股票屬共同被告黃榮川所有,業據共同被告黃孟珠於貴院審理時結證無訛,核與證人黃教水於調查局詢問時之供述相符;附表5 與附表6 所示操縱行為之交易明細中,多有戶名為黃教水之丑系列帳戶下所進行之尾盤連續買入交易,此亦有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在卷可稽。又編號子5 帳戶所屬之金融機構存款交割帳戶,亦於89年6 月29日將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得款,匯款轉帳至共同被告黃榮川自為操作皇旗資訊公司股票,編號甲1 帳戶所屬之金融機構存款交割帳戶,此亦有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行90年10月17日90富民第155 號函覆與附件交易明細、提款單與匯款單等為證。足認共同被告黃榮川與黃孟珠就內線交易與操縱行為等不法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㈢、綜上所述,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與被告甲○○等人對於本件內線交易與股價操縱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被告洪瓊敏則係期於幫助之意思對上揭犯行為幫助行為。
伍、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並以下列情詞置辯:
一、被告甲○○並非資金調度者,而公司籌資的管道有加強催收應收帳款、促銷存貨、銀行增加貸款(授信額度)、辦理現金增資(如88年12月23日還增資皇旗航空1.544 億元)、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出售資產(如廠房設備等)及處理長短期投資(如子公司股份),如此多的籌資管道,被告甲○○不了解公司何須透過內線交易籌措資金?
二、被告甲○○僅職司公司生產、製造、管理、研發、業務,對於股票買賣過程並不過問,亦從未與黃榮川或黃孟珠討論股票操盤之情形,更無事先提供所知之業務訊息供黃榮川或黃孟珠買賣股票,蓋被告甲○○常出國還有兩家公司要管理,並常出去外面開會及拜訪客戶。
三、被告甲○○並未決定重大訊息之發布時點,對於起訴書所指訊息之發布事前並不知情或不知道要對外發布。
四、看盤室非設在總經理辦公室內。
五、被告甲○○未提供人頭帳戶供內線交易使用,本身所持有之技術股亦不在檢察官所起訴涉有內線交易之股票範圍內。
六、至於檢察官所提89年度半年報於89.8.31 日公佈,未公佈前被告等並不知存貨會跌價甚且存貨跌價會列帳鉅額損失,以致半年財報會於89.9.11 日重編,蓋存貨跌價損失並非真實已發生之價格下跌,而係「查帳會計師」基於會計保守之職守,預估可能之損失,並非必然發生。而會計師為何突然採用更嚴苛之標準計提「可能跌價」,係其專業判斷,事先未與公司討論,公司均依以往慣例配合估計,故無從得知該「存貨跌價」之突然遽增。89年8 月底知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後被告等亦措手不及,被告事前並不知情,
七、重編後財務報告之所以有虧損,係對存貨價值以及應收帳款呆帳提撥率認知不同之問題,非被告所能預先知悉。
陸、經查:
一、就人頭帳戶部分:
㈠、附表1 所示之帳戶非被告甲○○運用之帳戶:共同被告黃榮川固有利用如附表1 所示之帳戶交易並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黃榮川自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陳述無訛,核與證人李素芳、許進興、郭王美美、許梨淑、蔡武忠及高明發等人於調查局時之證詞相符,復有如附表1 所示之各該帳戶開戶申請書與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是附表1 所示之帳戶係黃榮川所運用之人頭帳戶應堪予認定。
㈡、至於李坤松、李余阿桑、李慶隆等帳戶,被告甲○○供稱李坤松、李余阿桑係提供為伊登記技術股之用,而李慶隆亦係公司經營團隊,亦有自己之技術股,非伊所有之持股,且上開技術股需上市後才有處分權等語,核與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證述情節相符(見95年10月3 日審理筆錄第7 、12頁、95年10月24日審理筆錄第4 、5 頁)。
㈢、至附表2部分亦非被告甲○○運用之人頭帳戶:
⒈、共同被告林鶴鳴於本院95年9 月12日審理時結證稱:「(問:你在調查局詢問時稱你提到交易明細庫存表可以看出由黃孟珠的指示,如何看出哪些是黃孟珠的指示?)所有的帳戶都是黃孟珠交給我的,不見得上面有他的簽字,但是全部的資料都是由黃孟珠交給我的... (問:你在調查局詢問時提到你使用人頭的帳戶有黃教水、陳文雄、特鼎公司等是否屬實?)是,很多的帳號在89年以前開立,實際上使用的帳戶不只這幾個。(問:88年11月23日交易明細是否你用來交易的帳戶?例如戶名江梅英在寶來證券開的帳戶?)是... 」等語(見本院95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頁28至30)。
⒉、而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瓊敏以證人身分結證時則證稱:「... (問:在88年6 月以後,你工作的內容為何?工作上與黃孟珠、林鶴鳴的關係?)6 月後我整理彩虹公司的傳票,黃孟珠要我依照以往的方式整理,連同88年1 月到5月的傳票我有陸陸續續整理,所謂以往的模式,是依照林鶴鳴編制的報表,報表名稱是交易明細及庫存表,我依照這個報表來編傳票,林鶴鳴只要是股票有交易就會編這個報表,由黃孟珠審核,黃孟珠審核後就會簽他的英文名字JUDY,這個報表會把整個月的報表裝訂成冊,我就依照這個報表來編傳票。我整理傳票後就輸入電腦,我就依照黃孟珠交給我的存摺來核對... (問:不是彩虹公司名義的交易如何做到彩虹公司的名下?)黃孟珠交給我的時候就是這樣。在原來的帳戶就有這些存摺,我接手的時候就有這些帳戶存摺。(問:你完成分錄與結果是否直接交給黃孟珠?)我整個月整理完之後,我會依照報表核對存摺後交給黃孟珠,存摺有兩種。我要核對的有兩種,一種是銀行的存摺,一種是股票集中保管的存摺。... (問:你總共大概管理幾個帳戶?)不記得。應該有10個以上。」等語明確(參本院95年9 月12日審判筆錄頁20 至23) 。
⒊、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鶴銘與洪瓊敏之證詞,共同被告林鶴鳴於88年間起交易皇旗資訊公司之帳戶與交易數量,均由共同被告黃孟珠所指示,且附表2 所示戶名為特鼎公司、黃教水、陳文雄、李黃麗卿與李慶隆之帳戶均為渠經手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所使用,而附表2 所示高束貞之帳戶亦揭櫫於89年6 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股票交易明細與庫存表(參共同被告林鶴鳴於91年6 月27日調查筆錄所提供之附件),並有附表2 所示之各該帳戶申請書與交易明細等在卷足憑,足徵附表2 所示之各帳戶,均為共同被告黃孟珠所統籌運用供作交易持有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媒介。
二、就論告書所指之附表1 、2 所示之帳戶既非被告甲○○所運用之帳戶,次應審究者為被告甲○○與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洪瓊敏、林鶴鳴間,就以如附表1 、2 所示之帳戶,為如論告書犯罪事實四、五所示之內線交易及意圖拉抬股價之縱操行為(共同被告黃榮川等4 人就上述行為,經本院以92年度金重訴4 號判決有罪在案),是否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㈠、共同被告黃孟珠於審理時不利於被告甲○○證述之證據證明力:
⒈、按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又依同條第2 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以被告之自白,作為其自己犯罪之證明時,尚有此危險;以之作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不特在採證上具有自白虛偽性之同樣危險,且共犯者之自白,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是則利用共犯者之自白,為其他共犯之罪證時,其證據價值如何,按諸自由心證主義之原則,固屬法院自由判斷之範圍。但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又上開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含對向犯罪之共犯);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此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3282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⒉、共同被告黃孟珠於審理時不利於被告甲○○之證述如下:「... 我的意思是甲○○是負責皇旗資訊,他需要資金的時候,會向我們要,要賣股票,會通知我們,我們同意之後,就由林鶴鳴與洪瓊敏處理。87年的時候,聘請林鶴鳴,他的專業在股票交易,甲○○會交代資金的數額,會告訴林鶴鳴由他去賣,洪瓊敏調度股票的資金,他要通知我... 洪瓊敏、林鶴鳴要賣股票會事先通知我。要賣股票是甲○○決定。」等語(見95年10月24日審理筆錄第7 、8頁)。
⒊、查共同被告黃孟珠之證詞,與共同被告林鶴銘、洪瓊敏等人之證詞明顯相左(詳如下述㈡、㈢),其證詞已有疑義,則共同被告黃孟珠對於被告甲○○不利之供述應必須有更具體、明確及確信證明力之證據來補強共同被告黃孟珠之供述為真實。而依現有證據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是共同被告黃孟珠之證詞,並不足以佐證被告甲○○確有與共同被告黃孟珠、黃榮川、林鶴銘、洪瓊敏等人間就內線交易及操縱行為有何犯意聯絡。
㈡、共同被告林鶴銘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 (問:你在特鼎公司領薪水的時間,你是聽命於何人?)黃孟珠... (問:黃孟珠如何對你下交易指令?)我是到職之前他們給我一個報表。交易皇旗資訊股票的對象、張數、何家證券公司及大盤趨勢,我就製作報表,向黃孟珠報告同業的交易股票進出的狀況... (問:在這些交易明細,有交易量、庫存、股款,交易的價格如何決定?)黃孟珠給我數量,希望我在什麼價位上、時間上,在不影響皇旗公司的整體股價上,由我自己決定交易的時間與數量、價格。... (問:黃孟珠指示你賣超八億多,是否實在?)是。... (問:你為何在尾盤或開盤交易?)要看當時的狀況,交易的時段,要是行情好或是不好,都不一定。交易區間的行情黃孟珠會提示大原則,不會每一天都告訴我如何交易。... (問:除了受黃孟珠指示外,公司還有無其他人會指示你或是監督你?)沒有。(問:你從事公司股務操作須否向甲○○報告?)不用,除了黃孟珠之外,我不用向其他人報告或是監督。」等語明確(見95年9 月12日審理筆錄28、31、34、35頁)。依共同被告林鶴銘之證詞,共同被告林鶴鳴於88年間起,交易皇旗資訊公司之帳戶與交易數量,均由共同被告黃孟珠所指示與交付,並未指稱有受被告甲○○之監督指揮。
㈢、而共同被告洪瓊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依照你的財會經歷會有辦法把別人的帳戶交易用會計方法做到彩虹公司帳下?我只是依照黃孟珠的指示去做,至於稅務方面是別人處理。(問:你完成分錄與結果是否直接交給黃孟珠?)我整個月整理完之後,我會依照報表核對存摺後交給黃孟珠,存摺有兩種。我要核對的有兩種,一種是銀行的存摺,一種是股票集中保管的存摺。(問:林鶴鳴交這些報表是否要先經過黃孟珠?)要經過黃孟珠審核後簽名,交給林鶴鳴保管,我再向林鶴鳴借,編完傳票後,再把報表還給林鶴鳴。(問:你除了負責要核對銀行存摺,如果要用錢的時候,如何領錢?)我會寫好取款條與匯款單放在黃孟珠的桌上,如果黃孟珠來不及他會告訴我他抽屜的鑰匙告訴我讓我拿印章,抽屜的鑰匙放置的位置有時候會不一樣,蓋完印章我會放回原來的位置。(問:錢用多少,用何帳戶由何人決定?)我會寫取款條一定是股票交易,交割款的部分我可以自己決定,用何投資帳戶,我會作轉帳取款條的動作,超過這個範圍就是由黃孟珠決定。... (問:你在處理彩虹公司的帳務除了受到黃孟珠的指揮外,還有受其他人的指揮?)只 有黃孟珠。」等語明確(見本院95年9 月12日審理筆錄第21、22、26頁)。依共同被告洪瓊敏之證詞,於每日盤後核對林鶴鳴當日下單交易後製作,經由共同被告黃孟珠簽核之交易明細與存庫表,並依共同被告黃孟珠之指示調度上揭帳戶內之資金,且只受共同被告黃孟珠之指示,顯與共同被告黃孟珠所稱買賣股票由共同被告洪瓊敏、林鶴鳴為之,而被告甲○○作最後的決定等語相左。
㈣、至共同被告黃榮川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司之營運是總經理制,實際經營是被告甲○○經營,需要資金向伊調度等語。惟其亦證稱:「(問:林鶴鳴說他工作內容有用黃教水的帳戶買股票,為何你父親的帳戶會讓林鶴鳴拿去買皇旗資訊的股票?)我不知道,這要問黃孟珠。(問:為何黃孟珠會知道?)一開始成立的時候,因為百分之40是給甲○○與李慶隆,他們找自己的人來登記,我的百分之60由黃孟珠找人來登記,所以要問黃孟珠才清楚。」等語,是共同被告黃榮川就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部分,似指共同被告黃孟珠比較瞭解,其上開證詞,並不足以為不利被告甲○○之認定。
三、就起訴犯罪事實二、三所示部分(即自88年11月24起至89年8 月24日止,故意虛增存貨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藉以美化資產負債表而為內線交易):
㈠、就存貨部分:
⒈、皇旗資訊公司於88年11月間經櫃買中心實施金融檢查,為櫃買中心發現原物料存放過久,待修品存放過久未處理,存貨數量及金額是否確實及允當表達尚需考量在途存貨,以及大陸地區存貨占總存貨之52.37%等情事,此固有櫃買中心88年12月17日 (88) 證櫃上字第37971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6) 。
⒉、針對櫃買中心上開存貨疑慮,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於88年12月22日以(88)眾信發字第10864 號函分別行文櫃買中心及皇旗資訊公司,就上述查核事項加以說明,其內容為「本會計師將於年底進行深入盤點及瞭解所稱情況,並於年度查核時,採取必要之查核程序以深入評估存貨之跌價情形,並對於期末存貨合理性進行深入查核。」等語(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8) 。其後又於89年3 月3 日以(89)眾信發字第12912 號函分別行文櫃買中心及皇旗資訊公司,稱:「本會計師於以往各期(含年報及半年報)查核存貨時,除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估其市價是否有跌價情形外,尚會針對上述所指之不良呆滯品判定其係屬先方不良或當方(購買者)不良,評估其跌價情形,且將所剩下之良好品存貨依當年度銷貨退回比率評估加強提列其跌價情形,經分析存貨週轉率,尚未發現存貨有重大異常變動之情事,對於皇旗公司85、86、87年度及88上半年度之存貨跌價損失,皆已依前述方式查核評估,對於88年第3 季財報亦已依前述方式核閱評估,然本會計師業奉中心指示,已於88年底加強盤點,經盤點結果,數量尚無重大差異,但由於公司年度結算尚未完成,是否有其他經濟環境改變等而需增加提列存貨跌價損失之情形者,需待88年度期末查帳審計完成後方知。」等語(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26)。足徵會計師針對櫃買中心對皇旗資訊公司存貨數量、價值等是否允當表達乙節,經查核之結果認存貨部分並無何重大異常,而會計師亦有針對上情行文皇旗資訊公司,是公訴人所指共同被告黃榮川、黃孟珠及被告甲○○等人獲悉櫃買中心查核發現渠等虛增存貨之會計科目之重大影響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價格之未公開消息乙節,揆之上開說明,即有疑義。
⒊、況證人即當時皇旗資訊公司財陳政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會計師89年8 月29日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是指盤點的部分,他認為香港海關及協力廠部分也要實際盤點,在查帳的時候,他沒有提出來,以前是用函證之替代方法執行,但是他現在認為要實際盤點,所以觀念上有落差。...88 年之前的作法存貨盤點是針對我們宜蘭廠的存貨,與大陸的存貨,針對海關與協力廠的部分是用函證,89年的第1 季不必實際盤點,89年的上半年報也是引用這種方法去執行,我們都沒有認為有特別需要去溝通的地方。」等語(見本院95年9 月25日審理筆錄),此與會計師工作底稿所載:「經上述查核程序,除AJE (32)外,經詢委任公司商品存貨皆屬寄外存貨,因以往其占存貨比例不高,故以函證方式替代查核程序,但本期因商品存貨金額占所有存貨之金額相對較重大,由於年中盤點時並未告知此情形,故已盤點之其他存貨比例相對較少,不足以支持全體存貨存在之查核證據,且詢問客戶此相關存貨放置於許多地方,而函證對象為某二家公司,故而要求公司應進行盤點,唯截至外勤結束,尚無法完成此查核程序,故予以出具保留意見。」等語一致相符(見會計師工作底稿第三冊第3 頁「存貨」),足徵證人陳政琦上開所稱以前存貨均以函證方式查核,並無進行實際盤點乙節,堪信為真。
⒋、又就存貨跌價損失部分,證人陳政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預付貨款是我們向客人所預付的貨款,所以轉為存貨,所以存貨會增加,而存貨金額沒有增加反而減少,是因為會計師對於存貨價值的看法認定不同,會計師認為皇旗資訊已經轉型,做大尺寸17、19的監視器,14吋15吋的庫存就認為完全沒有價值,所以我們的庫存被刪減的部分就是14吋與15吋存貨的價值,他把此部分全部歸零,而那部分的庫存量有2、30萬台的庫存量,價值有6 、7 億以上。我們對此部分不贊同,但是他不願意更改,事後我們也查到資策會的調查資料,在該年度全世界還有4500萬台的需要,會計師的看法我們不苟同。」等語明確,可知會計師認應提高商品存貨跌價損失乙節,並非公司內部人員事先所獲悉。
⒌、另公訴人所指重編前後關於存貨淨額之價值從26億餘元減少為19億6 千餘萬元,此部分減少6 億5 千餘萬。而相關工作底稿於89年8 月20日及同年月24日之記載,分別有未能盤點及未取得憑證尚無法了解處理正確性等紀錄,而於89年8 月25日之工作底稿,認列存貨之跌價損失為8 億8 千餘萬元,此固有公訴人95年10月16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工作底稿第3 冊(存貨)及第4 冊(預付款項)等為憑,而認皇旗資訊公司之境外存貨價值於未經盤點紙上認定時,有不當之會計處理,應補提列跌價損失乙節,然查依上開會計師函覆櫃買中心之函文及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並參以上開證人陳政琦之證詞,可知8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係因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而重編財務報表,惟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甲○○於88年11月至89年8 月25日前確已知悉存貨部分會被會計師要求實際盤點及事後需提列鉅額跌價損失。
⒍、至公訴人所指:依上揭存貨部分之工作底稿內所示,證人陳政琦與李嘉惠會計師似於89年9 月8 日赴香港保稅倉、深圳福田保稅廠及深圳加工廠進行盤點,惟依證人陳政琦與李嘉惠會計師於當時之入出境資料,均未查得相對應之出境紀錄,足證皇旗資訊公司之海外存貨,無從供人實地盤點外,另依舉重明輕之法理,李嘉惠會計師在金融監理機關發覺皇旗資訊公司與渠從事不當之會計操作後,仍未實地盤點反以紙上作業之方式完成境外盤點之程序,更彰顯於未為金融監理機關發覺之前,李嘉惠會計師與皇旗資訊公司在查核與簽證上可達何等不當之程度,當審計人員無法依各項規定核實審計之時,財務報表之各項表達將恣意妄為至無可控制等語,並據提出95年10月16日補充理由書所檢附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網頁為據。惟依被告甲○○之辯護人所提出證人陳政琦於86年1 月1 日至95年10月26日入出境管理局所出具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香港簽證89年9 月8 日之入出境香港戳記影本各1 份所載,證人陳政琦確有於89年9 月8 日赴香港,且證人陳政琦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海關實際盤點的結果為何,也確認有那幾筆的資料正確無誤等語(見本院95年9 月25日審理筆錄第8 頁)。公訴人上開所指恐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就預付款部分:
⒈、櫃買中心另於89年1 月間赴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檢查,迄同年2 月間皇旗資訊公司將相關資料補足後,再就皇旗資訊公司之部分進貨欠缺訂單、合約、LC贖單提貨與驗收單涉嫌假進單真開狀,要求皇旗資訊公司提出說明,此固有櫃買中心89 年2月21日(89)證櫃上字第4296號函、同年月24日(89)證櫃上字第5472號函為憑(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21、22)。而櫃買中心於89年5 月間調得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查核皇旗資訊公司之工作底稿後,再就關於皇旗資訊公司與日益利公司間之相關交易疑義詢問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則函覆表示查無合約與驗收文件,無法判定是否有假進貨真借款及無法對實際進貨入庫時間作具體之查證,此固亦有櫃買中心89年5 月20日 (89) 證櫃上字第17136 號函與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於89年6 月14日(89)眾信發字第12957 號函為證(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31、15)。惟依上開89年6 月14日之會計師函覆資料,並未行文皇旗資訊公司,是皇旗資訊公司內部人員應無從得知上開會計師之意見。
⒉、查在兩岸三地之貿易模式下,皇旗資訊公司委託日益利公司協助代為處理採購原物料、半成品加工等及倉儲事宜,並負責運至大陸加工廠商,會計科目不應以「進貨」項目紀錄:按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7年4 月3 日(87)基秘字第076 函表示:「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附於92年度金重訴第7 號卷)。次查,證人李政霖於本院92年度金重訴7 號案件具結證稱:「皇旗資訊公司開立信用狀向銀行借款,而在香港之供應商,會把裝箱明細跟國外發票寄到皇旗資訊公司之開狀銀行,公司會指定報關行,之後等到銀行通知承兌後,才前往銀行承兌,我們拿到提單正本之後才拿到我們的貨,我們會作貨運之運輸險。」、「(問:保險公司如何受理保單?)保險公司會透過他們的管道來查明確實有這些貨品,他們確認有這些貨品之後才會承保。」(請參見9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刑事卷94年2 月22日審理筆錄第35頁),是皇旗資訊公司會確保貨已到香港,且取得到貨通知書、載貨證明書(PACKING LIST)及海關進口報單等履約到貨文件,才會向銀行承兌,否則皇旗資訊公司不會執行贖單及清償貨款,由上可知,實際上貨物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真正移轉給日益利公司,固在會計上不得作為進銷貨處理。此外,專家證人周志誠會計師(即臺灣省會計師公會理事長)亦於上開案件具結證稱:皇旗資訊公司透過日益利公司到大陸去加工,則皇旗資訊公司要記載的會計項目是「在途存貨」,而不是「進貨」等語(請參見上開9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刑事卷同日筆錄第32頁)。依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上開函文及專家證人證詞,應認為皇旗資訊公司與日益利公司間非屬進、銷貨之型態,所以皇旗資訊公司帳上亦不會記載有向日益利公司進貨之記錄,不論皇旗資訊公司相關會計科目係以「在製品」、還是「製成品」記載,但不會是以「進貨」科目記載。是以櫃買中心人員從「進貨」項目稽查,當然未發現進貨入庫之資料。
⒊、依據皇旗資訊公司向銀行申請信用狀之相關資料內所附之發票、到單通知書、銀行撥款確認書等文件,足以證明皇旗資訊公司與日益利公司間有委託購料、保管貨物等行為,並非造假,而櫃買中心承辦人員徐彬豪固證稱:除因皇旗資訊公司向日益利公司進貨金額龐大,未列入前20大進貨公司,以及查核不到進貨入庫之資料外,尚發現日益利公司於87年、88年匯款2 億3 千多萬元皇旗資訊公司,因而懷疑有假交易真借款之情形等語(參見上開9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刑事卷94年2 月21日審判筆錄第27頁)。然查,證人李政霖已證稱:委外加工時,亦會為貨物投保,保險公司會透過他們的管道來查明確實有這些貨品,而保險公司確認有這些貨品之後才會承保等語,足徵皇旗資訊公司確實有委託日益利公司代為購料、保管貨物等行為。第查,皇旗資訊公司向銀行申請信用狀之開立借款,因事涉開狀銀行權益,銀行均需事先徵信、評估,且經本院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商業銀行、華信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臺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等銀行,函調皇旗資訊公司以日益利公司為受益人,申請開立信用狀等資料(附於上開案件審理卷A 、B2卷),其中除信用狀申請書外,亦有到單通知書、發票(INVOICE) 、載貨證明書(PACKING LIST)及海關進口報單等履約到貨文件,經訊問專家證人馬嘉應教授兩岸三地之在途存貨如何盤點?亦即如何確認是否確實有貨物之實質交易?證人馬嘉應具結證稱:「就要看看有沒有申請信用狀,或是看兩岸三地貿易經營情況,是否有其他憑證,如有憑證就有在途存貨。(問:到單通知書、INVOICE 、銀行撥款確認書是否就是所述的其他憑證?)是的。」等語(參見上開92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94年2 月22日審判筆錄第27、28頁)。是倘若無實際交易及相關之提單資料,皇旗資訊公司不可能承兌,銀行亦不可能同意付款。從而,皇旗資訊公司向上開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以委託日益利公司代為購料,銀行所檢送到院之信用狀資料中之到單通知書、發票及銀行同意撥款書等,益加證明皇旗資訊公司並非以假交易向銀行辦理信用狀。
⒋、綜上,既無積極證據證明皇旗資訊公司對於日益利公司有涉嫌假進單真開狀之行為,自難以事後會計師對於89年度上半年財務報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皇旗資訊公司因而重編89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編前後關於預付款項從8 億1 千餘萬元減少為2 億7 千餘萬元,減少5 億4 千餘萬元,即倒果為因遽為推論,皇旗資訊公司有何不當認列預付貨款膨脹資產數額,遑論被告甲○○有何獲悉櫃買中心查核發現渠等虛增預付貨款,進而有何內線交易為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行為。
㈢、另公訴人所指依皇旗資訊公司上揭重編前後之財報以及工作底稿之交叉分析可知,重編前後皇旗資訊公司多認列了10億6 千餘萬元之損失,其中5 億9 千餘萬元係因補提列「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另5 億6 千萬元則來自上述營業成本增加所致,然而重編前後之營業收入均為52億餘元,但重編後之「本期進貨淨額」大幅增加,「期末進貨餘額」減少,與銷貨相關之營業收入不變,可知皇旗資訊公司以「假進貨、真虛增資產」之不當方式操作財報乙節,惟因無何積極證據顯示被告等人有假進貨之情事,是就營業成本增加部分亦無法遽為認定被告甲○○有何不當編製財務報表。
㈣、至於應收帳款部分,證人陳政琦於審理時亦結證稱:「應收帳款有採用函證的方式,函證的手法是會計師以公司的名義寄給我們客戶,客戶直接回函給會計師,我們不能掌握此部分,之前回函的比例,會計師也都沒有意見,而事後他認為對於備抵呆帳的提撥率要提高,這個他事先沒有與我們溝通,事後她所提出的備抵呆帳的提撥率與以前差很大,如已經收款的部分要提撥0.1%的呆帳,超過180 天要提撥百分50,超過360 天,要提撥百分之百呆帳,針對某特定客戶還要加倍提撥,此與常規與以前的習慣不合。根據查核準則的規定,應收帳款超過2 年以上,經催收不回,才可以轉呆帳。而會計師這個方法是極端嚴苛的。」等語,是亦無證據顯示皇旗資訊公司內部人員有何編製不實應收帳款等情事。
㈤、第查,櫃買中心固於89年8 月4 日以(89)證櫃上字第28256 號函呈證管會審閱會計師工作底稿與查金融監理查核結果,認「皇旗資訊公司未將商品存貨與境外存貨納入盤點程序,會計師亦未盤點具重大性之境外存貨與商品,會計師與皇旗資訊公司之存貨盤點計劃及程序有重大缺失,另對商品存貨及境外存貨亦未作進銷存貨之查核,亦有缺失;而皇旗資訊公司預付貨款頻繁且金額重大,會計師未查核交易內容、出入庫及退回等憑證表單,認會計師查核程序有重大缺失」等語(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 025805 號函覆資料,附件36)。惟審閱上開櫃買中心函文,受文者乃證管會,上開查核結果並未行文覆知皇旗資訊公司,是上開函文並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於89年8 月25號前,確已知悉櫃買中心認皇旗資訊公司有上述存貨及預付貨款等重大缺失。
㈥、又就公訴人所指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確因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而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確因查核簽證皇旗資訊公司之財報,分受停止執行職務6 個月與3 個月之懲戒處分,此固有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十,案號0000000000號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惟細究上揭決議書,關於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受懲戒之理由,為就存貨盤點方式,商品存貨評估跌價是否允當,及就預付貨款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及其契約內容與對方履行契約義務之程度查核(即日益利公司部分),及因查核範圍嚴重受限,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惟卻僅出具保留意見等,而認簽證財報有不當之處,然上開懲戒處分尚未確定,且究不能以會計師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未依審計準則及查簽規則之規定核實查核,即遽為推論皇旗資訊公司於89年度之財報,確實有何以不當認列存貨及預付貨款之方式膨脹資產數額。
㈦、末就公訴人所指在89年1 月至2 月櫃買中心對皇旗資訊公司實施金融監理查核之際,皇旗資訊公司財務部協理陳政琦自同年1 月21日至同年月25日累計買進皇旗資訊公司股票175千股,於同年月19日至同年2 月1 日累計賣出該公司股票2438千股,共賣超2263千股之情形,固有櫃買中心於同年2 月16日以(89)證櫃上字第04380 號函呈報證管會(見本院卷十一,櫃買中心95年10月4 日證櫃監字第0950025805號函覆資料,附件20),惟上開證人陳政琦個人之賣股行為,實難據此遽為推論被告甲○○有何內線交易之犯行。
㈧、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論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甲○○有故意虛增存貨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藉以美化資產負債表,是尚難以被告等人以附表1 、2 等帳戶於88年11 月至89年8 月25日前,櫃買中心實施金融監理查核之際,有賣出如附表6 所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即據為推論被告甲○○有何涉及內線交易之情事。
四、另原起訴意旨略以:共同被告黃榮川係上櫃公司皇旗資訊公司負責人,共同被告黃孟珠為皇旗資訊公司協理兼董事,共同被告林鶴鳴係皇旗資訊公司總經理室專案經理,負責皇旗資訊公司股票買賣業務,協助黃孟珠透過人頭帳戶操縱皇旗資訊公司股價,共同被告洪瓊敏係皇旗資訊公司股東彩虹公司之帳務負責人,負責處理皇旗資訊公司以人頭帳戶買賣股票業務,並負責保管人頭帳戶之存摺及印章及協助黃孟珠調度資金。緣自88年10月間起共同被告4 人及被告甲○○等人知悉皇旗資訊公司財務惡化及諸多重大不利公司財務之事件陸續發生,乃基於概括之共同犯意聯絡,決定以內線交易方式調度公司資金,並成立彩虹公司,將以黃教水等人頭帳戶所持有之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撥入公司,由被告甲○○統籌資金調度及決定重大訊息之發布時點,並於其總經理辦公室內設置看盤室供共同被告黃孟珠、林鶴鳴等人操控皇旗資訊公司之股價暨提供李慶隆、李坤松及李余阿桑等人之帳戶供黃孟珠使用,由林鶴鳴基於其對股票之知識分析大盤走勢及皇旗資訊公司股票走勢,並提供股票轉換交易明細及庫存表予共同被告黃孟珠作為操作股票之參考,再由共同被告林鶴鳴承共同被告黃孟珠之指示買賣皇旗資訊公司,另由共同被告洪瓊敏負責人頭帳戶之帳務處理及協助黃孟珠調度買賣股票資金,連續利用89年4 月公告之89年第1 季季報故意將預付款項調高,並於公布89年第1 次半年財務報告時,以未揭露皇旗資訊公司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刻意隱瞞應公開之重大訊息,且在88年度至89年8 月31日期間內,陸續透過媒體發布重大利多訊息,如89年1 月25日發布「皇旗DVD PLAYER挑戰前五大,朝多功能發展,整合上網或遊戲於一機」、同年2 月19日發布「中環近與大同及皇旗聯盟,朝DVD 發展,將兼具上網衛星導航等多功能」、同年4 月29日發布公告89年度財務預測,預測稅後純益為3 億3 千4 百35萬123 千元,每股盈餘1 點12元、同年5 月26日發布「皇旗資訊公司投資皇旗航空下月初申請上市,皇旗光電現金增資一億元下月辦理」、同年6 月21日發布「皇旗資訊公司計畫發行可轉換公司債3 千5 百萬美元」、同年7 月1 日發布「皇旗航空申請上市航太業首家,可望年內第三類高科技股掛牌」、同年7月29日發布「開發全球通用衛星定位資訊與皇旗資訊公司策略聯盟」、同年8 月24日發布「皇旗資訊公司大陸出貨量成長迅速,今年達60萬台,明年估可達100 萬台」等訊息,而於發布利多訊息前、後分別透過李素芳等10餘名人頭帳戶,大量買賣持股(即自89年1 月至同年8 月24日止,賣多買少,詳如皇旗資訊公司黃榮川等涉嫌內線交易重大訊息與股票買賣照表)。上開所賣出皇旗資訊公司之資金大部分回流至黃榮川帳戶,或由彩虹公司帳戶回流至皇旗資訊公司帳戶。至89年9 月14日皇旗資訊公司發布重編上半年財務報告調高存貨損失至5 億9 千1 百18萬元,使原為盈餘之財測變成虧損,致使皇旗資訊公司之股價在市場上重挫,至同年10月底皇旗資訊公司因存款資金不足陸續遭銀行退票。自皇旗資訊公司發布前開半年財務報告至11月9 日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暫停交易日止,該公司股價由8 月31日之每股19點9 元,持續跌停至11月8 日收市價僅1 點07元。因認被告甲○○所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75 條處罰云云。然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所規範之內線交易構成要件,必須係指內部行為人於重大訊息「未公開前」所為之買賣股票行為,而內部行為人縱有買賣股票之事實,惟其係在訊息已經公開之後為之,即無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業如前述,查本件起訴書所指13則重大訊息,依共同被告黃孟珠所提出之被證21至42所示之剪報及雜誌影本所示(見本院卷九第181 至212 頁),均為已發佈之消息,且證人張西川於本院95年9 月6 日審理時亦證稱起訴書所指第2 則、第4 則、第6 則、第9 則、第10則、第12則訊息均早已公開無訛,次就彩虹公司係於85年10月成立,有彩虹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佐,並非如起訴書所述彩虹公司係於88年10月成立,且成立之目的亦無何積極證據顯示係為操作內線交易而成立,綜上,公訴人既無法舉證上述13則訊息有何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且亦無法舉證被告甲○○係在上開13則訊息未公開前,有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與證券交易法第157 之1 條第1 項之規定有間,無法以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持之前開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甲○○有原起訴意旨所述發布重大利多消息,自89年1 月至8 月24日止之內線交易犯行,及上開公訴人於論告書所載,自88年11月24起至89年8 月24日止,故意虛增存貨與預付貨款等會計科目,藉以美化資產負債表而為內線交易情事,亦無證據顯示被告甲○○與共同被告黃孟珠、黃榮川、林鶴鳴、洪瓊敏等人間,就論告書所載犯罪事實四、五所示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朱立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1:黃榮川自行使用供作交易皇旗資訊公司股票之帳戶 ││一覽表 │├──┬────┬───────┬────────┬─┤│編號│ 戶 名 │開戶券商及帳號│股款交割行及帳號│註│├──┼────┼───────┼────────┼─┤│甲1 │李素芳 │元大土城、帳號│一銀土城、帳號 │ ││ │ │44490 │000000000000 │ │├──┼────┼───────┼────────┼─┤│甲2 │同上 │一銀中和、帳號│一銀中和、帳號 │ ││ │ │19241 │00000000000 │ │├──┼────┼───────┼────────┼─┤│甲3 │同上 │一銀大稻埕、帳│一銀大稻埕、帳號│ ││ │ │號37120 │00000000000 │ │├──┼────┼───────┼────────┼─┤│乙1 │許進興 │一銀大稻埕、帳│一銀大稻埕、帳號│ ││ │ │號37104 │00000000000 │ │├──┼────┼───────┼────────┼─┤│乙2 │同上 │一銀永和、帳號│一銀中和、帳號 │ ││ │ │119306 │00000000000 │ │├──┼────┼───────┼────────┼─┤│乙3 │同上 │元大土城、帳號│一銀土城、帳號 │ ││ │ │44500 │00000000000 │ │├──┼────┼───────┼────────┼─┤│丙1 │郭王美美│一銀大稻埕、帳│一銀大稻埕、帳號│ ││ │ │號37201 │00000000000 │ │├──┼────┼───────┼────────┼─┤│丙2 │同上 │一銀永和、帳號│一銀中和、帳號 │ ││ │ │19267 │00000000000 │ │├──┼────┼───────┼────────┼─┤│丙3 │同上 │國票、帳號 │國泰世華、帳號 │ ││ │ │181672 │000000000000 │ │├──┼────┼───────┼────────┼─┤│丁1 │許梨淑 │大華桃園、帳號│一銀桃園、帳號 │ ││ │ │34919 │00000000000 │ │├──┼────┼───────┼────────┼─┤│戊1 │許志雄 │永昌林口、帳號│彰銀林口、帳號 │ ││ │ │20237 │00000000000000 │ │├──┼────┼───────┼────────┼─┤│戊2 │同上 │一銀大稻埕、帳│一銀大稻埕、帳號│ ││ │ │號37188 │00000000000 │ │├──┼────┼───────┼────────┼─┤│戊3 │同上 │一銀永和、帳號│一銀中和、帳號 │ ││ │ │119254 │00000000000 │ │├──┼────┼───────┼────────┼─┤│戊4 │同上 │大華桃園、帳號│一銀桃園、帳號 │ ││ │ │28941 │00000000000 │ │├──┼────┼───────┼────────┼─┤│戊5 │同上 │元大土城、帳號│一銀土城、帳號 │ ││ │ │45347 │00000000000 │ │├──┼────┼───────┼────────┼─┤│己1 │蔡武忠 │太平洋板橋、帳│一銀華江、帳號 │ ││ │ │號45879 │00000000000 │ │├──┼────┼───────┼────────┼─┤│己2 │同上 │群益中山、帳號│國泰世華大同、帳│ ││ │ │38909 │號000000000000 │ │├──┼────┼───────┼────────┼─┤│己3 │同上 │一銀大稻埕、帳│一銀大稻埕、帳號│ ││ │ │號37162 │00000000000 │ │├──┼────┼───────┼────────┼─┤│己4 │同上 │國票、帳號 │國泰世華、帳號 │ ││ │ │189276 │000000000000 │ │├──┼────┼───────┼────────┼─┤│庚1 │高明發 │一銀永和、帳號│一銀中和、帳號 │ ││ │ │119199 │00000000000 │ │├──┼────┼───────┼────────┼─┤│庚2 │同上 │寶來復興、帳號│土城農會、帳號 │ ││ │ │59669 │000000000000 │ │├──┴────┴───────┴────────┴─┤│註1:上揭資料來源為櫃買中心94年8月23日證櫃交字第 ││0940021041號函覆之附件一 │├──────────────────────────┤│註2:論告書內相關帳戶之論述均以附表所示之編號為代號 │└──────────────────────────┘┌──────────────────────────┐│附表2:黃孟珠指使林鶴鳴下單交易並由洪瓊敏負責對帳及 ││調度資金之帳戶一覽表 │├──┬────┬───────┬────────┬─┤│編號│ 戶 名 │開戶券商及帳號│股款交割行及帳號│註│├──┼────┼───────┼────────┼─┤│子1 │特鼎公司│第一中和、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11550 │00000000000 │ │├──┼────┼───────┼────────┼─┤│子2 │同上 │公誠忠孝、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10297 │00000000000 │ │├──┼────┼───────┼────────┼─┤│子3 │同上 │元大土城、帳號│國泰世華土城、帳│ ││ │ │92329 │號000000000000 │ │├──┼────┼───────┼────────┼─┤│子4 │同上 │寶來土城、帳號│國泰世華土城、帳│ ││ │ │115134 │號00000000000 │ │├──┼────┼───────┼────────┼─┤│子5 │同上 │富邦民生、帳號│台北富邦敦北、帳│ ││ │ │192724 │號000000000000 │ │├──┼────┼───────┼────────┼─┤│子6 │同上 │台証、帳號 │國泰世華南京、帳│ ││ │ │536896 │號000000000000 │ │├──┼────┼───────┼────────┼─┤│子7 │同上 │大華松山、帳號│國泰世華松山、帳│ ││ │ │47057 │號00000000000 │ │├──┼────┼───────┼────────┼─┤│子8 │同上 │統一板橋、帳號│國泰世華板橋、帳│ ││ │ │48131 │號0000000000000 │ │├──┼────┼───────┼────────┼─┤│子9 │同上 │元富、帳號 │國泰世華、帳號 │ ││ │ │273543 │00000000000 │ │├──┼────┼───────┼────────┼─┤│丑1 │黃教水 │第一中和、帳號│國泰世華土城、帳│ ││ │ │11518 │號00000000000 │ │├──┼────┼───────┼────────┼─┤│丑2 │同上 │永昌忠孝、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8403 │00000000000 │ │├──┼────┼───────┼────────┼─┤│丑3 │同上 │群益板橋、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22513 │000000000000 │ │├──┼────┼───────┼────────┼─┤│丑4 │同上 │大華三峽、帳號│國泰世華中和、帳│ ││ │ │24323 │號000000000000 │ │├──┼────┼───────┼────────┼─┤│丑5 │同上 │大華忠孝、帳號│國泰世華松山、帳│ ││ │ │545127 │號00000000000 │ │├──┼────┼───────┼────────┼─┤│丑6 │同上 │統一板橋、帳號│國泰世華板橋、帳│ ││ │ │48209 │號000000000000 │ │├──┼────┼───────┼────────┼─┤│丑7 │同上 │元富、帳號 │國泰世華大安、帳│ ││ │ │226118 │號000000000000 │ │├──┼────┼───────┼────────┼─┤│丑8 │同上 │台証、帳號 │國泰世華南京、帳│ ││ │ │527669 │號000000000000 │ │├──┼────┼───────┼────────┼─┤│丑9 │同上 │富邦民生、帳號│台北富邦敦北、帳│ ││ │ │192753 │號000000000000 │ │├──┼────┼───────┼────────┼─┤│丑10│同上 │富邦板橋、帳號│台北富邦、帳號 │ ││ │ │66238 │000000000000 │ │├──┼────┼───────┼────────┼─┤│丑11│同上 │寶來和平、帳號│彰銀大安、帳號 │ ││ │ │32177 │00000000000000 │ │├──┼────┼───────┼────────┼─┤│丑12│同上 │寶來復興、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60182 │00000000000 │ │├──┼────┼───────┼────────┼─┤│丑13│同上 │元京新埔、帳號│國泰世華板橋、帳│ ││ │ │25360 │號000000000000 │ │├──┼────┼───────┼────────┼─┤│丑14│同上 │元大土城、帳號│國泰世華土城、帳│ ││ │ │45059 │號000000000000 │ │├──┼────┼───────┼────────┼─┤│丑15│同上 │元大萬華、帳號│彰銀萬華、帳號 │ ││ │ │0000000 │00000000000000 │ │├──┼────┼───────┼────────┼─┤│寅1 │陳文雄 │永昌忠孝、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8432 │00000000000 │ ││寅3 │同上 │大華忠孝、帳號│國泰世華松山、帳│ ││ │ │545130 │號00000000000 │ │├──┼────┼───────┼────────┼─┤│寅4 │同上 │元富、帳號 │國泰世華大安、帳│ ││ │ │217101 │號000000000000 │ │├──┼────┼───────┼────────┼─┤│寅5 │同上 │台証、帳號 │國泰世華南京、帳│ ││ │ │527698 │號000000000000 │ │├──┼────┼───────┼────────┼─┤│寅6 │同上 │富邦民生、帳號│台北富邦敦北、帳│ ││ │ │192740 │號000000000000 │ │├──┼────┼───────┼────────┼─┤│寅7 │同上 │寶來和平、帳號│彰銀大安、帳號 │ ││ │ │24130 │00000000000000 │ │├──┼────┼───────┼────────┼─┤│寅8 │同上 │寶來復興、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53940 │00000000000 │ │├──┼────┼───────┼────────┼─┤│寅9 │同上 │元京新埔、帳號│國泰世華板橋、帳│ ││ │ │25357 │號000000000000 │ │├──┼────┼───────┼────────┼─┤│寅10│同上 │元大土城、帳號│國泰世華土城、帳│ ││ │ │88731 │號000000000000 │ │├──┼────┼───────┼────────┼─┤│卯1 │李慶隆 │永昌忠孝、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10239 │00000000000 │ │├──┼────┼───────┼────────┼─┤│卯2 │同上 │大華忠孝、帳號│國泰世華松山、帳│ ││ │ │546838 │號00000000000 │ │├──┼────┼───────┼────────┼─┤│卯3 │同上 │寶來復興、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74408 │00000000000 │ │├──┼────┼───────┼────────┼─┤│辰1 │李黃麗卿│亞東板橋、帳號│遠東銀南雅、帳號│ ││ │ │28271 │00000000000000 │ │├──┼────┼───────┼────────┼─┤│辰2 │同上 │寶來復興、帳號│國泰世華、帳號 │ ││ │ │74343 │00000000000 │ │├──┼────┼───────┼────────┼─┤│辰3 │同上 │元大板橋、帳號│不詳 │ ││ │ │0000000 │ │ │├──┼────┼───────┼────────┼─┤│巳1 │高束貞 │一銀桃園、帳號│一銀、帳號 │ ││ │ │0000000 │00000000000 │ │├──┼────┼───────┼────────┼─┤│巳2 │同上 │大華桃園、帳號│一銀桃園、帳號 │ ││ │ │35400 │00000000000 │ │├──┴────┴───────┴────────┴─┤│註1:同附表一註1。 │├──────────────────────────┤│註2:本件論告書述及之帳戶代碼均如附表編號欄所示 │└──────────────────────────┘┌──────────────────────────┐│附表3:被告黃榮川等13人得悉櫃買中心開始查核後,自88 ││年11月24日起至89年6月28日止逐月賣超累積表(註1) │├──┬──────┬───────┬──────┬─┤│期間│當月賣超累積│13人於當月成交│逐月賣超累計│註││ │ │價格區間 │ │ │├──┼──────┼───────┼──────┼─┤│8811│1080(千股)│high:28.9,low│1080(千股)│ ││24至│ │:24.3(僅88年│ │ ││同年│ │11月24日起至同│ │ ││月30│ │年月30日止)。│ │ ││日止│ │ │ │ │├──┼──────┼───────┼──────┼─┤│8812│1148(千股)│high:28.9,low:│2228(千股)│ ││ │ │23.6 │ │ │├──┼──────┼───────┼──────┼─┤│8901│3543(千股)│high:41.8,low:│5771(千股)│ ││ │ │25.1 │ │ │├──┼──────┼───────┼──────┼─┤│8902│8189(千股)│high:49.5,low │13960(千股 │2 ││ │ │:36.8 │) │ │├──┼──────┼───────┼──────┼─┤│8903│7036(千股)│high:45,low: │20996(千股 │3 ││ │ │29.2 │) │ │├──┼──────┼───────┼──────┼─┤│8904│-561(千股)│high;40.1,low│20435(千股 │4 ││ │即本月買超 │:29.8 │) │ │├──┼──────┼───────┼──────┼─┤│8905│-495(千股)│high:36.5,low:│19940(千股 │5 ││ │即本月買超 │27.5 │) │ │├──┼──────┼───────┼──────┼─┤│8906│5926(千股)│high:35.9,low:│25866(千股 │6 ││ │ │28.4 │) │ ││ │ │ │ │ │├──┼──────┼───────┼──────┼─┤│8907│-588(千股)│high:27.5,low:│25278(千股 │7 ││ │即本月買超 │20.6 │) │ ││ │ │ │ │ │├──┼──────┼───────┼──────┼─┤│8908│1708(千股)│high:25.6,low:│26986(千股 │8 ││ │ │19.9 │) │ │├──┴──────┴───────┴──────┴─┤│註1:資料來源為本署95年9月13日補充理由書證據清單二之││四與二之六,扣除巫慶東、郭富明與邱美龍等帳戶之交易 │├──────────────────────────┤│註2:89年2月間,巫慶東買入22千股,郭富明買入250千股 ││,賣出150千股,賣超100千股 ,已予扣除 │├──────────────────────────┤│註3:89年3月間,巫慶東賣出22千股,郭富明賣出50千股,││均予以剔除;又邱美龍之帳戶於同年月21日及翌日買賣各 ││100千股,無買賣超之情形,附此敘明。 │├──────────────────────────┤│註4:89年4月間,巫慶東買入140千股,賣出63千股,買超 ││77千股,予以剔除;邱美龍之帳戶買賣各260千股,無買賣 ││超之情形,附此敘明。 │├──────────────────────────┤│註5:89年5月間,邱美龍買入543千股,賣出543千股,無買││賣超情形;巫慶東買入255千股,賣出246千股,買超9千股 ││亦剔除。 │├──────────────────────────┤│註6:89年6月間,邱美龍買入270千股,賣出270千股,無買 ││賣超情形;巫慶東賣出63千股,予以剔除。 │├──────────────────────────┤│註7:89年7月間,巫慶東買入22千股,予以剔除;又邱美龍││買張與賣張均等(90千股),附此敘明。 │├──────────────────────────┤│註8:89年8月間,巫慶東買入38千股,賣出83千股,賣超45││千股,邱美龍買入230千股,賣出230千股,無買賣情形;郭富││明賣出124千股,予以剔除 │└──────────────────────────┘┌──────────────────────────┐│附表4:被告黃榮川等13人得悉櫃買中心開始查核前,自88 ││年1月起至88年11月止逐月賣超累積表(註1) │├──┬──────┬───────┬──────┬─┤│期間│當月賣超累積│13人於當月成交│逐月賣超累計│註││ │ │價格區間 │ │ │├──┼──────┼───────┼──────┼─┤│8801│890(千股) │high:51.5,low:│890(千股) │ ││ │ │41.6 │ │ │├──┼──────┼───────┼──────┼─┤│8802│-77(千股) │high:41,low: │803(千股) │ ││ │本月買超 │38.2 │ │ ││ │ │ │ │ │├──┼──────┼───────┼──────┼─┤│8803│4(千股) │high:42.3,low:│807(千股) │ ││ │ │41.59(零股) │ │ │├──┼──────┼───────┼──────┼─┤│8804│-581(千股)│high:41.4,low:│226(千股) │2 ││ │本月買超 │37.3 │ │ │├──┼──────┼───────┼──────┼─┤│8805│1710(千股)│high:40.4,low:│1936(千股)│ ││ │ │37.3 │ │ │├──┼──────┼───────┼──────┼─┤│8806│188(千股) │high:41,low: │2124(千股)│ ││ │ │31.6 │ │ │├──┼──────┼───────┼──────┼─┤│8807│1713(千股)│high:35.3,low:│3837(千股)│ ││ │ │30.2 │ │ │├──┼──────┼───────┼──────┼─┤│8808│-81(千股) │high:30.8,low:│3756(千股)│3 ││ │本月買超 │25.5 │ │ │├──┼──────┼───────┼──────┼─┤│8809│6(千股) │high:26.7,low:│3762(千股)│ ││ │ │25.4 │ │ │├──┼──────┼───────┼──────┼─┤│8810│-5(千股)本│high:24.4,low:│3757(千股)│ ││ │月買超 │23.6 │ │ │├──┼──────┼───────┼──────┼─┤│8811│1778(千股)│high:28.9,low:│5535(千股)│ ││ │ │18.3 │ │ │├──┴──────┴───────┴──────┴─┤│註1:資料來源請參本署95年9月15日補充理由書證據清單二││之六 │├──────────────────────────┤│註2:88年4月間,郭富明買賣數相等(65千股),附此敘明。│├──────────────────────────┤│註3:88年8月間,郭富明買入101千股,予以剔除。 │└──────────────────────────┘┌──────────────────────────┐│附表5:黃榮川等人於89年6月26日至同年月29日為出脫鉅額││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意圖抬高皇旗資訊公司之價格藉以出脫││以及出脫後為維持股價,連續以高價買進皇旗資訊公司股票││相關交易一覽表(註1) │├──┬──┬────┬───┬───┬───────┤│編號│帳戶│交易時間│委託價│成交價│前一盤買賣成交││ │ │ │與股數│ │價 │├──┼──┼────┼───┼───┼───────┤│1( │丑1 │89年6月 │32(委│均成交│買盤31.7、賣盤││註2 │ │26日上午│買)50│在32元│31.9、成交31.7││) │ │11時59分│千股 │ │,左述委託單成││ │ │52秒30微│ │ │交使當日皇旗資││ │ │秒 │ │ │訊公司收盤價向││ │ │ │ │ │上跳動3檔。 │├──┼──┼────┼───┼───┼───────┤│2( │丑1 │上揭日時│34.1(│同上 │同上。 ││註2 │ │分57秒97│委買)│ │ ││) │ │微秒 │20千股│ │ │├──┼──┼────┼───┼───┼───────┤│3( │丑1 │上揭年月│34.2(│均成交│買盤30.5、賣盤││註3 │ │27日上午│委買)│在31.2│30.6、成交31.2││) │ │11時59分│50千股│元 │,左述委託單使││ │ │54 秒63 │ │ │當日皇旗資訊公││ │ │微秒 │ │ │司收盤價向上跳││ │ │ │ │ │動7檔。 │├──┼──┼────┼───┼───┼───────┤│4 (│子5 │上揭日時│34.2(│同上 │同上。 ││註3 │ │47秒41微│委買)│ │ ││) │ │秒 │50千股│ │ │├──┼──┼────┼───┼───┼───────┤│5( │丑1 │上揭年月│33.3(│均成交│買盤29.3、賣盤││註4 │ │28日上午│委買)│在29.3│29.4、成交29.4││) │ │11時59分│50千股│元 │,當日收盤價為││ │ │57秒06微│ │ │29.3。 ││ │ │秒 │ │ │ │├──┼──┼────┼───┼───┼───────┤│6 │同上│上揭交易│29.3(│同上 │以當日收盤價交││ │ │日盤後 │委賣)│ │易。 ││ │ │ │200千 │ │ ││ │ │ │股 │ │ │├──┼──┼────┼───┼───┼───────┤│7 │丑10│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註│ │同上,│ │ ││ │5) │ │250千 │ │ ││ │ │ │股 │ │ │├──┼──┼────┼───┼───┼───────┤│8 │丑8 │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499千 │ │ ││ │ │ │股 │ │ │├──┼──┼────┼───┼───┼───────┤│9 │同上│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1千股 │ │ │├──┼──┼────┼───┼───┼───────┤│10 │丑14│同上 │委賣價│ │ ││ │ │ │同上,│ │ ││ │ │ │200千 │ │ ││ │ │ │股 │ │ │├──┼──┼────┼───┼───┼───────┤│11 │子5 │同上 │29.3(│同上 │同上。 ││ │ │ │委賣)│ │ ││ │ │ │499千 │ │ ││ │ │ │股 │ │ │├──┼──┼────┼───┼───┼───────┤│12 │同上│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3 │同上│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2千股 │ │ │├──┼──┼────┼───┼───┼───────┤│14 │寅4 │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130千 │ │ ││ │ │ │股 │ │ │├──┼──┼────┼───┼───┼───────┤│15 │寅10│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200千 │ │ ││ │ │ │股 │ │ │├──┼──┼────┼───┼───┼───────┤│16 │卯2 │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200千 │ │ ││ │ │ │股 │ │ │├──┼──┼────┼───┼───┼───────┤│17 │辰2 │同上 │委賣價│同上 │同上。 ││ │ │ │同上,│ │ ││ │ │ │320千 │ │ ││ │ │ │股(註│ │ ││ │ │ │6) │ │ │├──┼──┼────┼───┼───┼───────┤│18 │子5 │同年月29│31.3(│成交在│買盤28、賣盤 ││ │ │日上午11│委買)│28.4元│28.1、成交28,││ │ │時59分40│,54千│ │左述成交單使皇││ │ │秒43微秒│股 │ │旗公司收盤價向││ │ │ │ │ │上跳動4檔。 │├──┴──┴────┴───┴───┴───────┤│註1:資料來源請參本署95年9月15日補充理由書證據清單二││之五。 │├──────────────────────────┤│註2:當日丑1帳戶僅買入此70千股。 │├──────────────────────────┤│註3:當日皇旗資訊公司總成交量為1684千股,而特鼎公司 ││與黃教水系列帳戶當日共買進130千股。 │├──────────────────────────┤│註4:當日黃教水系列帳戶僅買入此50千股,餘均為盤後賣 ││出之交易。 │├──────────────────────────┤│註5:該帳戶原開立券商為環球板橋,現屬富邦板橋。 │├──────────────────────────┤│註6:編號6至17各筆交易,共以當日收盤價賣出皇旗資訊公││司股票3000千股,此部分非屬犯罪事實欄四所示連續以高價││買進之犯行,惟此與附表5所列舉之各筆連續拉抬買進交易 ││具關聯性,故一併陳明。 │└──────────────────────────┘┌──────────────────────────┐│附表6:黃榮川等人於89年8月30日為出脫鉅額皇旗資訊公司││股票,意圖抬高皇旗資訊公司之價格藉以出脫以及出脫後為││維持股價,連續以高價買進皇旗資訊公司股票相關交易一覽││表(註1) │├──┬──┬────┬───┬───┬───────┤│編號│帳戶│交易時間│委託價│成交價│前一盤買賣成交││ │ │ │與股數│ │價 │├──┼──┼────┼───┼───┼───────┤│1 │丑14│89年8月 │23.6(│23.5 │買盤22.9、賣盤││ │ │25日上午│委買)│ │23、成交22.9,││ │ │11時59分│40千股│ │使當時皇旗資訊││ │ │46秒66微│ │ │公司尾盤成交價││ │ │秒 │ │ │向上跳動5檔 │├──┼──┼────┼───┼───┼───────┤│2 │同上│上揭日時│26.1(│23.5 │均同上 ││ │ │分50秒44│委買)│ │ ││ │ │微秒 │20千股│ │ │├──┼──┼────┼───┼───┼───────┤│3 │丑1 │上揭日時│23.5(│23.5 │均同上 ││ │ │分57秒35│委買)│ │ ││ │ │微秒 │50千股│ │ │├──┼──┼────┼───┼───┼───────┤│4 │丑14│89年8月 │22.5(│22.5 │買盤22.1、賣盤││ │ │28日上午│委買)│ │22.4、成交22.1││ │ │11時59分│40千股│ │,左述委託單皇││ │ │56秒16微│ │ │旗資訊公司當日││ │ │秒 │ │ │收盤價向上跳動││ │ │ │ │ │4檔。 │├──┼──┼────┼───┼───┼───────┤│5 │丑14│89年8月 │20.7(│未成交│買盤20.3、賣盤││ │ │30日上午│委買)│ │20.6、成交20.3││ │ │11 時59 │50千股│ │。 ││ │ │分48秒 │ │ │ ││ │ │ │ │ │ ││ │ │ │ │ │ │├──┼──┼────┼───┼───┼───────┤│6 │丑14│上揭日時│23.2(│21.3 │同上,左述委託││ │ │分51秒51│委買)│ │單使皇旗資訊公││ │ │微秒 │50千股│ │司當日收盤價跳││ │ │ │ │ │動10檔。 │├──┼──┼────┼───┼───┼───────┤│7 │丑1 │上揭日時│同上 │同上 │均同上。 ││ │ │分55秒44│ │ │ ││ │ │微秒 │ │ │ │├──┴──┴────┴───┴───┴───────┤│註1:資料來源請參本署95年9月15日補充理由書證據清單二││之五。 │└──────────────────────────┘┌──────────────────────────┐│附表7:黃榮川等人於89年8月29日得悉會計師將對皇旗資訊││公司89年半年報出具非無保留意見前後,各帳戶買賣超情形│├──┬─────────────┬─────────┤│日期│各帳戶進行之交易與交易價格│當日買賣超情形 │├──┼─────────────┼─────────┤│8/22│①子6帳戶於24.8買進50千股 │買超10千股 ││ │②子7帳戶於25.6賣出10千股 │ ││ │③丑1帳戶於25.6賣出20千股 │ ││ │④丑14帳戶於25.6賣出10千股│ │├──┼─────────────┼─────────┤│8/24│①子6帳戶於25賣出10千股, │買超30千股 ││ │ 25. 1賣出10千股 │ ││ │②子9帳戶於24.5買進50千股 │ ││ │③丑14帳戶於24買進50千股、│ ││ │ 於24.8賣出40千股、於24. │ ││ │ 9賣出10千股 │ │├──┼─────────────┼─────────┤│8/25│①子6帳戶於23.5賣出5千股、│㈠左述交易共計賣超││ │ 23.6賣出5千股。 │ 103千股。 ││ │②丑1帳戶於23.5買進50千股 │㈡附表2所示系列帳 ││ │ 。 │ 戶共買超183千股 ││ │③丑14帳戶於23.1買進10千股│ ,附表1所示系列 ││ │ 、23.2買進30千股、23.5買│ 帳戶共賣超306千 ││ │ 進90千股、23.6買進20千股│ 股。 ││ │ 、24.5賣出7千股 │㈢左述丑1及丑14帳 ││ │④戊2帳戶於23元賣出38千股 │ 戶之交易,買進時││ │ 、23.5賣出32千股。 │ 機多於當日11時 ││ │⑤甲3帳戶於23賣出16千股、 │ 59分,參附表6。 ││ │ 23.2賣出9千股、23.3賣出 │ ││ │ 45千股、23.5賣出30千股、│ ││ │ 23.6賣出32千股。 │ ││ │⑥丙1帳戶於23元賣出30千股 │ ││ │ 、23.1賣出34千股、23.2賣│ ││ │ 出10千股、23.5賣出10千股│ │├──┼─────────────┼─────────┤│8/28│丑14帳戶於22.5買進40千股。│當日買超40千股,惟││ │ │買入時機於當日11時││ │ │59分,參附表6。 ││ │ │ │├──┼─────────────┼─────────┤│8/29│附表1、2所示系爭帳戶無交易│ ││ │,惟被告林鶴銘以渠配偶邱美│ ││ │龍名義開立在第一中和、帳號│ ││ │12368號帳戶,以21.2賣出30 │ ││ │千股。 │ │├──┼─────────────┼─────────┤│8/30│①子6帳戶於20.3買進2千股、│左述交易附表1所示 ││ │ 20.4買進50千股、20.5買進│帳戶總計賣超366千 ││ │ 48千股。 │股,又附表2所示帳 ││ │②丑1與丑14帳戶均在21.3元 │戶總計買超200千股 ││ │ 各買進50千股。 │,涉及尾盤作價部分││ │③庚1帳戶於20.5賣出9千股、│請參附表6。 ││ │ 20.6賣出10千股、20.8賣出│ ││ │ 30千股、20.9賣出20千股、│ ││ │ 21賣出30千股、21.1賣出1 │ ││ │ 千股。 │ ││ │④乙1帳戶於20.5賣出60千股 │ ││ │ 、20.6賣出41千股、21.2賣│ ││ │ 出44千股、21.3賣出31千股│ ││ │⑤丙2帳戶於20.5賣出70千股 │ ││ │ 、20.6賣出20千股。 │ │├──┼─────────────┼─────────┤│8/31│①巳2帳戶於19.9賣出185千股│共計賣超947千股、 ││ │ (上述委託單之委託價為 │前1日收盤價為21.3 ││ │ 19.9、委託時間為當日上午│元,與左述成交價差││ │ 9時0分39秒94微秒)。 │額為1.4元,差額占 ││ │②己1帳戶於19.9賣出70千股 │前日收盤價之6.5%。││ │ (上述委託單之委託價為 │ ││ │ 19.9、委託時間為當日上午│ ││ │ 9時1分57秒21微秒)。 │ ││ │③丁1帳戶於19.9賣出692千股│ ││ │ (分為3筆委託單、委託價 │ ││ │ 均為19.9、委託時間分別在│ ││ │ 當日上午9時2分1秒65微秒 │ ││ │ 、同時分8秒92微秒、同時 │ ││ │ 分16秒17微秒)。 │ │├──┴─────────────┴─────────┤│註1:資料來源參本署95年9月15日補充理由書補充證據清單││二之四。 │└──────────────────────────┘┌──────────────────────────┐│附表8:本件櫃買中心實施金融監理查核(以阿拉伯數字排 ││序)、皇旗資訊公司相關訊息出現(以英文字母排序)之時││間與各該帳戶於前述時間點前後買賣超交叉比對表 │├──┬────────────┬──────────┤│編號│時間點與發生事項或相關 │左述時間點當日及前後││ │訊息出現內容 │2交易日,如附表1、2 ││ │ │帳戶買賣超交易情形 │├──┼────────────┼──────────┤│ 1 │櫃買中心88年11月23日至同│同年月20日賣超110千 ││ │年月25日,行文皇旗資訊公│股、同年月22日賣超40││ │司進行實地查核。 │千股、同年月23日買超││ │ │29千股、同年月24日賣││ │ │超702千股、同年月25 ││ │ │日買超80千股、同年月││ │ │26日賣超92千股、同年││ │ │月29日賣超250千股。 │├──┼────────────┼──────────┤│ A │經濟日報於88年12月11日以│88年12月9日買超13千 ││ │25版報導「導航網站下月將│股、同年月10日買超 ││ │現身」(請參辯護人黃淑 │371千股、同年月13日 ││ │芬律師於95年3月29日提出 │賣超260千股、同年月 ││ │之答辯三狀被證38)。 │14日買超199千股。 │├──┼────────────┼──────────┤│ B │聯合晚報於89年1月10日在 │89年1月6日賣超260千 ││ │當日23版刊登「皇旗上月營│股、同年月7日賣超96 ││ │收創下次高佳績」、經濟日│千股、同年月10日買超││ │報於同日以「DVD播放機後 │20千股、同年月11日賣││ │市看俏」(參上揭答辯狀被│超105千股、同年月12 ││ │證21、被證24)。 │日賣超120千股。 │├──┼────────────┼──────────┤│ 2 │櫃買中心89年1月月11日至 │同年月7日、10日、11 ││ │同年月14日再度行文皇旗資│日與12日買賣超情形如││ │訊公司進行實地查核。 │上,同年月13日買超 ││ │ │86千股、同年月14日買││ │ │超3千股、同年月15日 ││ │ │賣超93千股、同年月17││ │ │日賣超220千股。 │├──┼────────────┼──────────┤│ C │財訊快報於89年1月18日以 │同年月17日賣超220千 ││ │「轉投資高科技有成,皇 │股、同年月18日賣超 ││ │旗股價強勢漲停」(參原卷│155千股、同年月19日 ││ │內之內線交易重大訊息與股│賣超478千股、同年月 ││ │票買賣對照表)。 │21日賣超300千股。 │├──┼────────────┼──────────┤│ D │電子時報於89年1月25日以 │同年月21日賣超情形同││ │「皇旗DVD PLAYER挑戰前五│前述,同年月24日賣 ││ │大,朝多功能機發展,整合│268千股、同年月25日 ││ │上網或遊戲於一機」。 │賣超340千股、同年月 ││ │ │26日賣超130千股、同 ││ │ │年月27日賣超130千股 ││ │ │。 │├──┼────────────┼──────────┤│ E │經濟日報與工商時報分別於│同年月26日及27日賣超││ │89年1月28日以「皇旗推出 │情形如上,同年月28日││ │上網導般系統」及「皇旗3C│賣超211千股、同年月 ││ │整合大道拓錦程」(參上揭│29日賣超12千股、同年││ │答辯狀被證35及被證40)。│月31日賣超505千股。 │├──┼────────────┼──────────┤│ F │聯合晚報於89年1月30日以 │同年月28日、29日、31││ │「皇旗3票」報導皇旗轉投 │日買賣超情形如上,89││ │資利多(參上揭答辯狀被證│年2月1日賣超770千股 ││ │29)。 │。 │├──┼────────────┼──────────┤│ G │經濟日報於89年2月19日以 │同年月14日買超105千 ││ │15版報導「中環近與大同及│股、同年月17日賣超 ││ │皇旗聯盟,朝DVD發展,將 │620千股、同年月18日 ││ │兼具上網衛星導航等多功能│賣超1751千股、同年月││ │」。 │19日賣超906千股、同 ││ │ │年月21日賣超696千股 ││ │ │。 │├──┼────────────┼──────────┤│ 3 │櫃買中心於89年2月21日與 │同年月19日及21日買賣││ │同年月24日行文皇旗資訊公│超情形如上,同年月22││ │司,要求說明上述實地查核│日賣超102千股、同年 ││ │所發現之疑問。 │月23日賣超405千股、 ││ │ │同年月24日賣超669千 ││ │ │股、同年月25日賣超 ││ │ │611千股、同年月29日 ││ │ │賣超1454千股。 │├──┼────────────┼──────────┤│ 4 │皇旗資訊公司於89年2月25 │89年2月23日至25日及 ││ │日與同年3月2日函覆櫃買中│同年月29日買賣超情形││ │心說明關於查核中所發現之│如上述,同年3月1日賣││ │疑問。 │超1241千股、同年3月2││ │ │日賣超164千股同年3月││ │ │3日賣超970千股、同年││ │ │3月4日賣超1430千股、││ │ │同年3月6日賣超932千 ││ │ │股。 │├──┼────────────┼──────────┤│ 5 │櫃買中心於89年5月20日發 │89年5月17日賣超130千││ │函要求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股、同年月18日賣超77││ │師就查核皇旗資訊公司工作│千股、同年月19日買超││ │底稿之疑義加以說明。 │117千股、同年月20日 ││ │ │買超20千股、同年月22││ │ │日買超4千股、同年月 ││ │ │23日買超82千股。 │├──┼────────────┼──────────┤│ H │工商時報於89年5月26日在 │89年5月24日賣超165千││ │14版刊登「皇旗科技GPS附 │股、同年月25日賣超 ││ │件下月出貨」、在34版刊登│316千股、同年月26日 ││ │「皇旗轉投資皇旗航空下月│無買賣超、同年月29日││ │初申請上市」;經濟日報於│賣超82千股、同年月31││ │同日在22版刊登「現金增資│日賣超197千股。 ││ │皇旗光電1億元下月辦理」 │ ││ │。 │ │├──┼────────────┼──────────┤│ 6 │李嘉惠與夏洪楓會計師於89│89年6月12日無買賣超 ││ │年6月14日函覆櫃買中心表 │、同年月13日買超10千││ │示無法取得合約及入庫證明│股、同年月14日賣超21││ │等文件行相關查核。 │千股、同年月15日賣超││ │ │501千股、同年月16日 ││ │ │賣超174千股、同年月 ││ │ │17日賣超221千股。 │├──┼────────────┼──────────┤│ I │經濟日報於89年6月21日發 │89年6月19日賣超46千 ││ │布「皇旗計畫發行可轉換公│股、同年月20日賣超 ││ │司債3500萬美元」 │125千股、同年月21日 ││ │ │賣超43千股、同年月22││ │ │日賣超150千股。 │├──┼────────────┼──────────┤│ J │聯合晚報於89年6月27日在 │89年6月23日賣超318千││ │23版刊登「皇旗估上半年獲│股、同年月26日賣超 ││ │利近1億5千萬」 │239千股、同年月27日 ││ │ │買超27千股、同年月28││ │ │日賣超2942千股、同年││ │ │月29日買超19千股。 │├──┼────────────┼──────────┤│ K │財訊快報於89年7月29日發 │89年7月27日買超245千││ │布「開發全球通用衛星定位│股、同年月28日賣超 ││ │資訊服務系統EVER │110 千股、同年月29日││ │TRAC.INC與皇旗資訊公司策│賣超300千股、同年月 ││ │略聯盟」 │31日賣超190千股、同 ││ │ │年8月1日賣超3千股、 ││ │ │同年8月3日賣超223千 ││ │ │股。 │├──┼────────────┼──────────┤│ L │皇旗資訊公司於89年8月31 │於同年月28日買超40千││ │日晚間19時4分50秒在股市 │股、同年月29日無買賣││ │觀測站發布「本公司89年上│超、同年月30日賣超 ││ │半年度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166千股、同年月31日 ││ │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查核報│賣超962千股。 ││ │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