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亥○○
戌○○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一號、第一二二八一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亥○○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附表四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所示之相片、附表六所示之物及附表七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均沒收。
戌○○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附表四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所示之相片、附表六所示之物及附表七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亥○○前曾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戌○○前曾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年、四年六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為六年六月,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一日執行前開有期徒刑四月刑期出監(因嗣後經更定應執行刑,未構成累犯),詎二人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與綽號「阿德」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悠悠」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共同基於以詐欺為常業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十二月間,由亥○○、戌○○以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五巷一號三樓租屋處作為犯罪據點,綽號「阿德」之人則以電話告知戌○○彭佳瑩等人之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由「悠悠」冒用持卡人名義,透過電話語音系統向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森公司)刷卡購物,戌○○則藉以向發卡銀行以電話語音系統變更密碼後,辦理預借現金手續,復冒用持卡人名義向銀行辦理開戶,待銀行匯入預借現金款項後,戌○○、亥○○提領得款現金將其中一半匯給「阿德」,其餘再由戌○○、亥○○朋分花用,其等為達到常業詐欺之目的,基於故買贓物、竊盜、變造特種文書、偽造文書復加以行使之概括犯意,為左列犯行:
(一)由亥○○自九十一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間某日止,透過電話聯絡跳蚤市場出售證件之人,連續多次以每張證件約新台幣(下同)五百元之代價,在臺北縣永和市某處,向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被害人及年籍資料不詳之被害人所有之五所示之證件(該等證件均為被害人遭竊、遭搶或遺失之贓物)。
(二)由亥○○於左列時間、地點,以竊取被害人信箱郵件之方式,竊取左列物品及其他不詳人士之扣繳憑單、帳單等物品:
①於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街一O八號五樓樓下,竊取巳○○所有、置於信箱內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帳單。
②於九十二年一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六四巷十一弄七號,竊取子○○所有、置於信箱內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花旗銀行信用卡繳款通知書、月結單等物。
③於九十二年一、二月間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四巷十八弄三號,竊取甲○○所有、置於信箱內之世華銀行信用卡對帳單。
(三)亥○○將前開故買贓物所得之證件交予戌○○後,由戌○○在上址以換貼相片重新護貝之方式變造證件,其中由亥○○邀同有變造證件加以行使之共同犯意聯絡之辛○○(另由本院審結),戌○○邀同有犯意聯絡之某不詳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女子提供相片,以及戌○○自行取用不知情之弟弟鍾明哲之相片,連續多次變造左列之證件(編號一至十四之變造證件均有扣案,編號十五至廿二之變造證件除編號十八有撕去相片後之證件經扣案外,其餘變造證件均未扣案)。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被害人 │備考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十一│├──┼────┼──┼──┼────┼────────────────┤│十二│駕照 │ 枚 │ 壹 │戊○○ │換貼鍾明哲相片壹張 │├──┼────┼──┼──┼────┼────────────────┤│十三│├──┼────┼──┼──┼────┼────────────────┤│十四│學生證 │ 枚 │ 壹 │戊○○ │換貼戌○○相片壹張 │├──┼────┼──┼──┼────┼────────────────┤│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廿一│├──┼────┼──┼──┼────┼────────────────┤│廿二│└──┴────┴──┴──┴────┴────────────────┘
(四)戌○○、亥○○、辛○○、「悠悠」及某不詳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變造證件、偽造文書加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一、二月間分別持前開變造證件,並委請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被害人印章,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冒名申請電話,向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等銀行冒名申請開戶,先後辦理左列之電話、存款帳戶之申請,其等在相關申請書上偽簽被害人姓名、偽造印章蓋用印文以偽造相關文書,復持以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華僑銀行等左列銀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本人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左列銀行,事後戌○○、亥○○再以每件七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價格交予辛○○、「悠悠」及某不詳姓名年籍資料之成年女子作為報酬,以及由戌○○偽簽被害人姓名偽造相關信用卡申請書,持向發卡銀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本人及發卡銀行。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實際行為人 ││ │ │印文數量 │ │├──┼───────────┼─────┼──────────────┤│一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不詳,亦無│某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女││ │區電話申請書 │證據證明現│子 ││ │電話號碼:00000000 │仍存在 │ ││ │ 00000000 │ │ ││ │冒名:張雅麗 │ │ │├──┼───────────┼─────┼──────────────┤│二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不詳,亦無│同右 ││ │動電話申請書 │證據證明現│ ││ │電話號碼:0000000000 │仍存在 │ ││ │冒名:張雅麗 │ │ │├──┼───────────┼─────┼──────────────┤│三 │高雄銀行中和分行存摺存│洪嘉嘉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貳枚 │ ││ │戶名:洪嘉嘉 │洪嘉嘉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 │參枚 │ │├──┼───────────┼─────┼──────────────┤│四 │華僑銀行中和銀行存款相│乙○○署押│亥○○ ││ │關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 │壹枚 │ ││ │戶名:乙○○ │乙○○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 │壹枚 │ │├──┼───────────┼─────┼──────────────┤│五 │中國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存│張秀娟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款印鑑卡 │壹枚 │ ││ │戶名:張秀娟 │張秀娟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 │貳枚 │ │├──┼───────────┼─────┼──────────────┤│六 │萬通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陳麗櫻署押│同右 ││ │摺存款開戶約定書 │參枚 │ ││ │戶名:陳麗櫻 │陳麗櫻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參枚 │ │├──┼───────────┼─────┼──────────────┤│七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許欽堯署押│戌○○ ││ │戶資料 │壹枚 │ ││ │戶名:許欽堯 │許欽堯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八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辰○○署押│戌○○ ││ │戶資料 │壹枚 │ ││ │戶名:辰○○ │辰○○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九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吳宗漢署押│亥○○ ││ │戶資料 │壹枚 │ ││ │戶名:吳宗漢 │吳宗漢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十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巳○○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戶資料 │壹枚 │ ││ │戶名:巳○○ │巳○○印文│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十一│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江榮林署押│亥○○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書 │江榮林印文│ ││ │戶名:江榮林 │陸枚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二│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施斐文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書 │江榮林印文│ ││ │戶名:施斐文 │陸枚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三│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王榮輝署押│戌○○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書 │王榮輝印文│ ││ │戶名:王榮輝 │陸枚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四│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子○○署押│戌○○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書 │子○○印文│ ││ │戶名:子○○ │陸枚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五│華南商業銀行積穗分行存│魏秋菊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印文,數│ ││ │書 │量不詳 │ ││ │戶名:魏秋菊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十六│台新銀行YOUBE現金│戊○○署押│戌○○ ││ │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貳枚 │ ││ │書 │ │ ││ │冒名:戊○○ │ │ │├──┼───────────┼─────┼──────────────┤│十七│世華銀行信用卡優先核准│甲○○署押│戌○○ ││ │申請書 │壹枚 │ ││ │冒名:甲○○ │ │ │├──┼───────────┼─────┼──────────────┤│十八│台新銀行YOUBE現金│李麗珠署押│綽號「悠悠」之女子 ││ │卡申請書 │壹枚 │ ││ │冒名:李麗珠 │ │ │├──┼───────────┼─────┼──────────────┤│十九│AIG南山人壽認同卡會│鄧芳枝署押│戌○○ ││ │員專屬回函 │壹枚 │ ││ │冒名:鄧芳枝 │ │ │├──┼───────────┼─────┼──────────────┤│二十│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張金一署押│戌○○ ││ │冒用張金一名義申請施柏│、施柏宏署│ ││ │宏之附卡 │押各一枚 │ │├──┼───────────┼─────┼──────────────┤│廿一│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陳建志署押│戌○○ ││ │冒用陳建志名義申請陳柏│、陳柏彰署│ ││ │彰之附卡 │押各壹枚 │ │├──┼───────────┼─────┼──────────────┤│廿二│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李麗珠署押│戌○○ ││ │冒用李麗珠名義申請馬裕│、子○○署│ ││ │豐附卡 │押各壹枚 │ │├──┼───────────┼─────┼──────────────┤│廿三│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羅煥鏈署押│戌○○ ││ │冒用羅煥鏈名義申請馬裕│、子○○署│ ││ │豐附卡 │押各壹枚 │ │├──┼───────────┼─────┼──────────────┤│廿四│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謝玉珍署押│戌○○ ││ │冒名:謝玉珍 │壹枚 │ │├──┼───────────┼─────┼──────────────┤│廿五│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林淑娟署押│辛○○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印文,數│ ││ │書 │量不詳 │ ││ │戶名:林淑娟 │ │ │├──┼───────────┼─────┼──────────────┤│廿六│誠泰銀行開戶申請書 │不詳 │辛○○ ││ │戶名不詳 │ │ │└──┴───────────┴─────┴──────────────┘
(五)戌○○利用綽號「阿德」之人提供之被害人信用卡卡號等相關資料,或亥○○竊得之信用卡帳單,連續多次以語音系統預借現金之方式詐得款項,另由綽號「悠悠」之女子冒用被害人名義,以語音系統向東森公司盜刷信用卡消費,其等詐得款項、財物如左:┌──┬────────┬────────┬────────┬─────┐│編號│被害人及信用卡種│盜刷時間 │詐得金額 │犯罪手法 ││ │類 │ │ │ │├──┼────────┼────────┼────────┼─────┤│一 │彭佳瑩 │九十二年一月間 │未得手 │向東森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購物 │├──┼────────┼────────┼────────┼─────┤│二 │林文欽 │時間不詳 │327000元 │預借現金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三 │陳麗櫻 │九十二年一月廿四│共1178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廿六、廿七日 │ │ │├──┼────────┼────────┼────────┼─────┤│四 │魏秋菊 │時間不詳 │共3060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五 │宋秉峰 │時間不詳 │163500元 │預借現金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六 │謝忠南 │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共8111元 │預借現金 ││ │國泰銀行信用卡 │一日 │ │ │├──┼────────┼────────┼────────┼─────┤│七 │劉美月 │九十一年十二月廿│4500元 │預借現金 ││ │國泰銀行信用卡 │一日 │ │ │├──┼────────┼────────┼────────┼─────┤│八 │癸○○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購買手機、數位相│向東森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 │十日、九十二年一│機、跑步機等物,│購物 ││ │ │月四日、一月五日│共計價值46240元 │ │├──┼────────┼────────┼────────┼─────┤│九 │巳○○ │九十二年一月廿八│共80000元 │預借現金 ││ │花旗銀行信用卡 │、廿九、三十日、│ │ ││ │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 │├──┼────────┼────────┼────────┼─────┤│十 │庚○○ │時間不詳 │1345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十一│子○○ │時間不詳 │共330600元 │預借現金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十二│辰○○ │時間不詳 │1200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十三│乙○○ │時間不詳 │1888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十四│陳佳妮 │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共2650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五日、七日 │ │ │├──┼────────┼────────┼────────┼─────┤│十五│張秀娟 │時間不詳 │300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十六│廖淑微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購買手機、外套、│向東森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 │十一日、九十二年│視聽祖等物,共計│購物 ││ │ │一月五、八、九日│價值38730元 │ │├──┼────────┼────────┼────────┼─────┤│十七│張震邦 │九十一年十二月廿│購買除濕機、視聽│向東森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 │三、廿四日、九十│組合、套裝、數位│購物 ││ │ │二年一月二、三日│相機、黃金鍊等物│ ││ │ │ │,共計價值56100 │ ││ │ │ │元 │ │├──┼────────┼────────┼────────┼─────┤│十八│王榮輝 │時間不詳 │26200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十九│李家振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購買行動電話三支│向東森公司││ │花旗銀行信用卡 │十日 │,共計價值43120 │購物 ││ │ │ │元 │ │├──┼────────┼────────┼────────┼─────┤│二十│洪嘉嘉 │時間不詳 │共112888元 │預借現金 ││ │花旗銀行信用卡 │ │ │ │├──┼────────┼────────┼────────┼─────┤│廿一│江榮林 │時間不詳 │96850元 │預借現金 ││ │台新銀行信用卡 │ │ │ │└──┴────────┴────────┴────────┴─────┘
(六)嗣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十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五巷一號樓梯間前,因戌○○冒稱「張金一」名義,持換貼本人照片之變造「張金一」附表二編號三),為警當場查獲,經其同意後,復在其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十五巷一號三樓住處內,查獲亥○○、辛○○等人,並扣得附表一至六所示之物及屬於被害人所有之帳單、扣繳憑單等資料一批,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認定被告戌○○、亥○○前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戌○○、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
(三)證人方永任(花旗銀行副理)、未○○(東森購物職員)、午○○(台新銀行專員)、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專員)、丙○○(安信信用卡公司專員)、卯○○(世華銀行授信部員工)、申○○(中國商業銀行行員)、寅○○(友邦信永卡公司專員)於警詢中之證言。
(四)被害人壬○○、彭佳瑩、林文欽、劉美月、蔡心娥之夫劉忠烈、郭莉徽、陳麗櫻、魏秋菊、宋秉峰、斯厚祿、子○○、甲○○、癸○○、丑○○、戊○○、丁○○、己○○、庚○○、辰○○、乙○○、陳佳妮、李麗珠、張秀娟、林秀玲、張雅麗、廖淑微、張震邦、蘇淑華、巳○○、王榮輝之妻莊瓊瑤、李家振、曾威銘、林莉莎、洪嘉嘉、江榮林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被害人壬○○、劉美月、蔡心娥之夫劉忠烈、郭莉徽、斯厚祿、子○○、丑○○、戊○○、丁○○、己○○、李麗珠、林秀玲、蘇淑華、巳○○、曾威銘、林莉莎等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五)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
(六)卷附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五件(冒用張金一名義申請為施柏宏之附卡、冒用謝玉珍名義申請、冒用陳建志名義申請陳柏彰之附卡、冒用羅煥鍊名義申請子○○之附卡、冒用李麗珠名義申請子○○之附卡)。
(七)卷附台新銀行YOUBE現金卡申請書二件、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冒用戊○○、李麗珠名義申請)。
(八)花旗銀行持卡人遭非本人訂購損失統計表及訂購電腦畫面資料。
(九)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函覆張秀娟開戶資料及變造
(十)陽信銀行中和分行函覆江榮林、施斐文、王榮輝、子○○開戶資料及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一)高雄銀行中和分行函覆洪嘉嘉開戶資料及變造
(十二)華僑銀行中和分行函覆乙○○開戶資料及變造
(十三)萬通銀行中和分行函覆陳麗櫻開戶資料及變造
(十四)上海商業銀行函覆許欽堯、辰○○、吳宗漢、巳○○開戶資料及變造影本。
(十五)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申請行動電話資料。
(十六)中華電信雙和營運處函覆使用人資料。
二、核被告亥○○、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被告亥○○、戌○○偽造署押、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亥○○等人利用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被告亥○○、戌○○與綽號「阿德」、「悠悠」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與辛○○就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亥○○、戌○○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故買贓物、竊盜罪,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各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被告亥○○、戌○○所犯上開數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常業詐欺罪。被告亥○○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亥○○、戌○○二人之素行不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件在卷可考,其等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本件被害人眾多,所生危害甚鉅,對信用卡交易等經濟秩序影響重大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四編號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附表六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之物,為被告亥○○、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二、附表六編號六所示之物為被告亥○○、戌○○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偽造印章,以及如附表七所示之偽造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亥○○雖另有涉犯故買贓物、偽造文書、詐欺罪等案件,現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案件審理中,惟該案之行為時間係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至九十年二月間,有該案起訴書一件在卷可稽,距離本案已有將近二年之時間,且本案係因被告戌○○出獄之後,被告亥○○與戌○○始另起常業詐欺之犯意,是被告亥○○本件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與前開案件之犯行之間,自無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 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備考 │ ├──┼─────────────┼──┼──┼────────────┤ │ 一 │萬泰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廖本權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二 │高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洪嘉嘉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三 │華僑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壹 │戶名:乙○○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四 │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張秀娟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五 │萬通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陳麗櫻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六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許欽堯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七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辰○○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八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吳宗漢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九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巳○○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十 │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貳 │戶名:江榮林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一│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壹 │戶名:施斐文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二│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壹 │戶名:王榮輝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十三│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 張 │ 壹 │戶名:子○○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銀行、卡號 │備考 │ ├──┼────┼──┼──┼───────────┼─────────┤ │ 一 │信用卡 │ 張 │ 壹 │銀行:花旗銀行 │冒用張金一名義申請│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施柏宏之附卡 │ ├──┼────┼──┼──┼───────────┼─────────┤ │ 二 │信用卡 │ 張 │ 壹 │銀行:AIG銀行 │冒用鄧芳枝名義申請│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 三 │信用卡 │ 張 │ 壹 │銀行:世華銀行 │冒用甲○○名義申請│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被害人 │備考 │ ├──┼────┼──┼──┼───────────┼─────────┤ │ 一 │印章 │ 個 │ 壹 │張金一 │ │ ├──┼────┼──┼──┼───────────┼─────────┤ │ 二 │印章 │ 個 │ 壹 │張雅麗 │ │ ├──┼────┼──┼──┼───────────┼─────────┤ │ 三 │印章 │ 個 │ 壹 │張震邦 │ │ ├──┼────┼──┼──┼───────────┼─────────┤ │ 四 │印章 │ 個 │ 壹 │林淑娟 │ │ ├──┼────┼──┼──┼───────────┼─────────┤ │ 五 │印章 │ 個 │ 壹 │子○○ │ │ ├──┼────┼──┼──┼───────────┼─────────┤ │ 六 │印章 │ 個 │ 壹 │鄧芳枝 │ │ ├──┼────┼──┼──┼───────────┼─────────┤ │ 七 │印章 │ 個 │ 壹 │胡育全 │ │ ├──┼────┼──┼──┼───────────┼─────────┤ │ 八 │印章 │ 個 │ 壹 │亥○○ │ │ ├──┼────┼──┼──┼───────────┼─────────┤ │ 九 │印章 │ 個 │ 壹 │劉順仰 │ │ ├──┼────┼──┼──┼───────────┼─────────┤ │ 十 │印章 │ 個 │ 壹 │甲○○ │ │ ├──┼────┼──┼──┼───────────┼─────────┤ │十一│印章 │ 個 │ 壹 │謝玉珍 │ │ └──┴────┴──┴──┴───────────┴─────────┘ 附表四: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被害人 │備考 │ ├──┼────┼──┼──┼────┼────────────────┤ │ 一 │身分證 │ 枚 │ 壹 │羅煥鍊 │換貼亥○○相片壹張 │ ├──┼────┼──┼──┼────┼────────────────┤ │ 二 │身分證 │ 枚 │ 壹 │林淑娟 │換貼辛○○相片壹張 │ ├──┼────┼──┼──┼────┼────────────────┤ │ 三 │身分證 │ 枚 │ 壹 │徐藹婷 │換貼辛○○相片壹張 │ ├──┼────┼──┼──┼────┼────────────────┤ │ 四 │身分證 │ 枚 │ 壹 │許欽堯 │換貼鍾明哲相片壹張 │ ├──┼────┼──┼──┼────┼────────────────┤ │ 五 │身分證 │ 枚 │ 壹 │陳建志 │換貼亥○○相片壹張 │ ├──┼────┼──┼──┼────┼────────────────┤ │ 六 │身分證 │ 枚 │ 壹 │黃彩雲 │換貼綽號「悠悠」之相片壹張 │ ├──┼────┼──┼──┼────┼────────────────┤ │ 七 │身分證 │ 枚 │ 壹 │胡世昌 │換貼亥○○相片壹張 │ ├──┼────┼──┼──┼────┼────────────────┤ │ 八 │身分證 │ 枚 │ 壹 │張雅麗 │換貼年籍姓名不詳女子之相片壹張 │ ├──┼────┼──┼──┼────┼────────────────┤ │ 九 │身分證 │ 枚 │ 壹 │巳○○ │換貼綽號「悠悠」之相片壹張 │ ├──┼────┼──┼──┼────┼────────────────┤ │ 十 │身分證 │ 枚 │ 壹 │子○○ │換貼鍾明哲相片壹張 │ ├──┼────┼──┼──┼────┼────────────────┤ │十一│身分證 │ 枚 │ 壹 │鍾駿為 │換貼鍾明哲相片壹張 │ ├──┼────┼──┼──┼────┼────────────────┤ │十二│駕照 │ 枚 │ 壹 │戊○○ │換貼鍾明哲相片壹張 │ ├──┼────┼──┼──┼────┼────────────────┤ │十三│身分證 │ 枚 │ 壹 │張金一 │換貼戌○○相片壹張 │ ├──┼────┼──┼──┼────┼────────────────┤ │十四│學生證 │ 枚 │ 壹 │戊○○ │換貼戌○○相片壹張 │ └──┴────┴──┴──┴────┴────────────────┘ 附表五: ┌──┬────┬──┬──┬────┬────────────────┐ │編號│品名 │單位│數量│被害人 │備考 │ ├──┼────┼──┼──┼────┼────────────────┤ │ 一 │身分證 │ 枚 │ 壹 │丑○○ │經被害人領回 │ ├──┼────┼──┼──┼────┼────────────────┤ │ 二 │身分證 │ 枚 │ 壹 │郭莉徽 │同右 │ ├──┼────┼──┼──┼────┼────────────────┤ │ 三 │身分證 │ 枚 │ 壹 │曾威銘 │同右 │ ├──┼────┼──┼──┼────┼────────────────┤ │ 四 │身分證 │ 枚 │ 壹 │陳宛如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 五 │身分證 │ 枚 │ 壹 │張美玲 │同右 │ ├──┼────┼──┼──┼────┼────────────────┤ │ 六 │身分證 │ 枚 │ 壹 │劉美月 │經被害人領回 │ ├──┼────┼──┼──┼────┼────────────────┤ │ 七 │身分證 │ 枚 │ 壹 │蘇淑華 │同右 │ ├──┼────┼──┼──┼────┼────────────────┤ │ 八 │身分證 │ 枚 │ 壹 │謝忠南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 九 │身分證 │ 枚 │ 壹 │林莉莎 │經被害人領回 │ ├──┼────┼──┼──┼────┼────────────────┤ │ 十 │身分證 │ 枚 │ 壹 │不詳 │僅有半面,所有人不詳 │ ├──┼────┼──┼──┼────┼────────────────┤ │十一│駕照 │ 枚 │ 壹 │丁○○ │經被害人領回 │ ├──┼────┼──┼──┼────┼────────────────┤ │十二│駕照 │ 枚 │ 壹 │斯厚祿 │同右 │ ├──┼────┼──┼──┼────┼────────────────┤ │十三│駕照 │ 枚 │ 壹 │田海池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十四│駕照 │ 枚 │ 壹 │鐘文妙 │同右 │ ├──┼────┼──┼──┼────┼────────────────┤ │十五│駕照 │ 枚 │ 壹 │黃淑純 │同右 │ ├──┼────┼──┼──┼────┼────────────────┤ │十六│駕照 │ 枚 │ 壹 │壬○○ │經被害人領回 │ ├──┼────┼──┼──┼────┼────────────────┤ │十七│駕照 │ 枚 │ 壹 │蔡心娥 │同右 │ ├──┼────┼──┼──┼────┼────────────────┤ │十八│駕照 │ 枚 │ 壹 │己○○ │同右 │ ├──┼────┼──┼──┼────┼────────────────┤ │十九│駕照 │ 枚 │ 壹 │周海池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二十│駕照 │ 枚 │ 壹 │謝玉珍 │同右 │ ├──┼────┼──┼──┼────┼────────────────┤ │廿一│駕照 │ 枚 │ 壹 │蘇淑華 │經被害人領回 │ ├──┼────┼──┼──┼────┼────────────────┤ │廿二│駕照 │ 枚 │ 壹 │蔡心娥 │同右 │ ├──┼────┼──┼──┼────┼────────────────┤ │廿三│駕照 │ 枚 │ 壹 │郭庭芸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廿四│駕照 │ 枚 │ 壹 │劉美月 │經被害人領回 │ ├──┼────┼──┼──┼────┼────────────────┤ │廿五│駕照 │ 枚 │ 壹 │林進岸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廿六│駕照 │ 枚 │ 壹 │李麗珠 │經被害人領回 │ ├──┼────┼──┼──┼────┼────────────────┤ │廿七│健保卡 │ 枚 │ 壹 │謝玉珍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廿八│健保卡 │ 枚 │ 壹 │戊○○ │經被害人領回 │ ├──┼────┼──┼──┼────┼────────────────┤ │廿九│健保卡 │ 枚 │ 壹 │林素卿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三十│健保卡 │ 枚 │ 壹 │田海池 │同右 │ ├──┼────┼──┼──┼────┼────────────────┤ │三一│健保卡 │ 枚 │ 壹 │林進岸 │同右 │ ├──┼────┼──┼──┼────┼────────────────┤ │三二│健保卡 │ 枚 │ 壹 │劉美月 │經被害人領回 │ ├──┼────┼──┼──┼────┼────────────────┤ │三三│健保卡 │ 枚 │ 壹 │斯厚祿 │同右 │ ├──┼────┼──┼──┼────┼────────────────┤ │三四│健保卡 │ 枚 │ 壹 │林錦菊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三五│健保卡 │ 枚 │ 壹 │鍾文妙 │同右 │ ├──┼────┼──┼──┼────┼────────────────┤ │三六│健保卡 │ 枚 │ 壹 │許綾真 │同右 │ ├──┼────┼──┼──┼────┼────────────────┤ │三七│健保卡 │ 枚 │ 壹 │斯厚祿 │經被害人領回 │ ├──┼────┼──┼──┼────┼────────────────┤ │三八│健保卡 │ 枚 │ 壹 │周寶鳳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三九│學生證 │ 枚 │ 壹 │謝玉珍 │同右 │ ├──┼────┼──┼──┼────┼────────────────┤ │四十│行照 │ 枚 │ 壹 │謝玉珍 │同右 │ ├──┼────┼──┼──┼────┼────────────────┤ │四一│行照 │ 枚 │ 壹 │戊○○ │經被害人領回 │ ├──┼────┼──┼──┼────┼────────────────┤ │四二│行照 │ 枚 │ 壹 │林秀玲 │同右 │ ├──┼────┼──┼──┼────┼────────────────┤ │四三│健保卡 │ 枚 │ 壹 │鍾駿為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四四│健保卡 │ 枚 │ 壹 │蘇淑華 │同右 │ ├──┼────┼──┼──┼────┼────────────────┤ │四五│榮民證 │ 枚 │ 壹 │謝學安 │同右 │ ├──┼────┼──┼──┼────┼────────────────┤ │四六│行照 │ 枚 │ 壹 │斯厚祿 │經被害人領回 │ ├──┼────┼──┼──┼────┼────────────────┤ │四七│行照 │ 枚 │ 壹 │劉美月 │同右 │ ├──┼────┼──┼──┼────┼────────────────┤ │四八│行照 │ 枚 │ 壹 │陳雅雯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四九│台胞證 │ 枚 │ 壹 │李進復 │同右 │ ├──┼────┼──┼──┼────┼────────────────┤ │五十│護照 │ 枚 │ 壹 │施雅玲 │同右 │ ├──┼────┼──┼──┼────┼────────────────┤ │五一│退伍令 │ 枚 │ 壹 │李進復 │同右 │ ├──┼────┼──┼──┼────┼────────────────┤ │五二│身分證 │ 枚 │ 壹 │姓名不詳│僅有半面,所有人不詳 │ ├──┼────┼──┼──┼────┼────────────────┤ │五三│身分證 │ 枚 │ 壹 │施斐文 │未經被害人領回 │ ├──┼────┼──┼──┼────┼────────────────┤ │五四│身分證 │ 枚 │ 壹 │曾紀壽 │同右 │ ├──┼────┼──┼──┼────┼────────────────┤ │五五│身分證 │ 枚 │ 壹 │姓名不詳│僅有半面,所有人不詳 │ └──┴────┴──┴──┴────┴────────────────┘ 附表六 ┌──┬──────┬────┬────┬───────────────┐ │編號│品名 │單位 │數量 │沒收之依據 │ ├──┼──────┼────┼────┼───────────────┤ │一 │印表機 │具 │壹 │被告戌○○所有供與被告亥○○等│ │ │ │ │ │人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 │ │ │ │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 │ │ │ │沒收。 │ ├──┼──────┼────┼────┼───────────────┤ │二 │傳真機 │具 │壹 │同右 │ ├──┼──────┼────┼────┼───────────────┤ │三 │電話機 │具 │參 │同右 │ ├──┼──────┼────┼────┼───────────────┤ │四 │護貝機 │具 │壹 │同右 │ ├──┼──────┼────┼────┼───────────────┤ │五 │華南商業銀行│本 │壹 │被告戌○○、亥○○與辛○○犯罪│ │ │存摺 │ │ │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 │戶名:林淑娟│ │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 └──┴──────┴────┴────┴───────────────┘ 附表七 ┌──┬───────────┬─────┬──────────────┐ │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署押、│沒收之依據 │ │ │ │印文數量 │ │ ├──┼───────────┼─────┼──────────────┤ │一 │高雄銀行中和分行存摺存│洪嘉嘉署押│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 │ │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貳枚 │ │ │ │戶名:洪嘉嘉 │洪嘉嘉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 │參枚 │ │ │ │ │ │ │ ├──┼───────────┼─────┼──────────────┤ │二 │華僑銀行中和銀行存款相│乙○○署押│同右 │ │ │關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 │壹枚 │ │ │ │戶名:乙○○ │乙○○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 │壹枚 │ │ │ │ │ │ │ ├──┼───────────┼─────┼──────────────┤ │三 │中國農民銀行中和分行存│張秀娟署押│同右 │ │ │款印鑑卡 │壹枚 │ │ │ │戶名:張秀娟 │張秀娟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 │貳枚 │ │ ├──┼───────────┼─────┼──────────────┤ │四 │萬通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陳麗櫻署押│同右 │ │ │摺存款開戶約定書 │參枚 │ │ │ │戶名:陳麗櫻 │陳麗櫻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參枚 │ │ ├──┼───────────┼─────┼──────────────┤ │五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許欽堯署押│同右 │ │ │戶資料 │壹枚 │ │ │ │戶名:許欽堯 │許欽堯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 ├──┼───────────┼─────┼──────────────┤ │六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辰○○署押│同右 │ │ │戶資料 │壹枚 │ │ │ │戶名:辰○○ │辰○○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 │ │ │ │ │ ├──┼───────────┼─────┼──────────────┤ │七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吳宗漢署押│同右 │ │ │戶資料 │壹枚 │ │ │ │戶名:吳宗漢 │吳宗漢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 │ │ │ │ │ ├──┼───────────┼─────┼──────────────┤ │八 │上海商業銀行土城分行開│巳○○署押│同右 │ │ │戶資料 │壹枚 │ │ │ │戶名:巳○○ │巳○○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貳枚 │ │ │ │ │ │ │ ├──┼───────────┼─────┼──────────────┤ │九 │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江榮林署押│同右 │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 │書 │江榮林印文│ │ │ │戶名:江榮林 │陸枚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十 │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施斐文署押│同右 │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 │書 │江榮林印文│ │ │ │戶名:施斐文 │陸枚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十一│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王榮輝署押│同右 │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 │書 │王榮輝印文│ │ │ │戶名:王榮輝 │陸枚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十二│陽信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子○○署押│同右 │ │ │摺存款印鑑卡暨開戶申請│伍枚 │ │ │ │戶名:子○○ │子○○印文│ │ │ │帳號:0000-000000-0 │陸枚 │ │ ├──┼───────────┼─────┼──────────────┤ │十三│台新銀行YOUBE現金│戊○○署押│同右 │ │ │卡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貳枚 │ │ │ │書 │ │ │ │ │冒名:戊○○ │ │ │ ├──┼───────────┼─────┼──────────────┤ │十四│世華銀行信用卡優先核准│甲○○署押│同右 │ │ │申請書 │壹枚 │ │ │ │冒名:甲○○ │ │ │ ├──┼───────────┼─────┼──────────────┤ │十五│台新銀行YOUBE現金│李麗珠署押│同右 │ │ │卡申請書 │壹枚 │ │ │ │冒名:李麗珠 │ │ │ ├──┼───────────┼─────┼──────────────┤ │十六│AIG南山人壽認同卡會│鄧芳枝署押│同右 │ │ │員專屬回函 │壹枚 │ │ │ │冒名:鄧芳枝 │ │ │ ├──┼───────────┼─────┼──────────────┤ │十七│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張金一署押│同右 │ │ │冒用張金一名義申請施柏│、施柏宏署│ │ │ │宏之附卡 │押各一枚 │ │ ├──┼───────────┼─────┼──────────────┤ │十八│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陳建志署押│同右 │ │ │冒用陳建志名義申請陳柏│、陳柏彰署│ │ │ │彰之附卡 │押各壹枚 │ │ ├──┼───────────┼─────┼──────────────┤ │十九│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李麗珠署押│同右 │ │ │冒用李麗珠名義申請馬裕│、子○○署│ │ │ │豐附卡 │押各壹枚 │ │ ├──┼───────────┼─────┼──────────────┤ │二十│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羅煥鏈署押│同右 │ │ │冒用羅煥鏈名義申請馬裕│、子○○署│ │ │ │豐附卡 │押各壹枚 │ │ ├──┼───────────┼─────┼──────────────┤ │廿一│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謝玉珍署押│同右 │ │ │冒名:謝玉珍 │壹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