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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0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0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5 年9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93條雖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質上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依「程序從新原則」,亦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473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確定判決所處之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10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18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受刑人於94年11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9 月1 日以法矯字第095003273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5年11月2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5年9 月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37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06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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