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附表編號1 至5 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8月,附表編號6 至8 並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 1日起生效施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部分行為在刑法修正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於受刑人,又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又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參照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 號判決意旨,應依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即以舊法即銀元300 元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5 月、5 月、5 月、3 月、5 月、4 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規定,併依95年7 月1 日修正生效前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伍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1項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14日 │95年9月16日 │96年1月24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6535號│96年度偵字第6535號│96年度偵字第6535號││ │ │、第6781號、第6831│、第6781號、第6831│、第6781號、第6831││ │ │號、第7258號、96年│號、第7258號、96年│號、第7258號、96年││ │ │度偵緝字第259號 │度偵緝字第259號 │度偵緝字第259號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奪公權期間或罰│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日,如易科罰金,以││金額 │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日。 │├───────┼─────────┼─────────┼─────────┤│附註 │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 │盜 │盜 │侵入住宅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拾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 │2款、第3款 │1款、第2款 │├───────┼─────────┼─────────┼─────────┤│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14日 │96年3月15日 │95年6月26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6535號│96年度偵字第6535號│95年度偵字第23171 ││ │ │、第6781號、第6831│、第6781號、第6831│號、第23506號 ││ │ │號、第7258號、96年│號、第7258號、96年│ ││ │ │度偵緝字第259號 │度偵緝字第259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 │96年5月31日 │96年5月11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6年度易字第1036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決 ├────┼─────────┼─────────┼─────────┤│ │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 │96年7月2日 │96年6月11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奪公權期間或罰│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銀元參佰││金額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 │ │算壹日。 │├───────┼─────────┼─────────┼─────────┤│附註 │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攜帶兇器踰越門扇於││ │ │備竊盜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 │ │未遂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2項、││ │ │2款、第3款 │第1項第1款、第2款 ││ │ │ │、第3款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0月1日 │95年10月4日 │96年1月29日 ││)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及案│ │察署 │察署 │察署 ││號 ├────┼─────────┼─────────┼─────────┤│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23171 │95年度偵字第23171 │96年度偵字第3645號││ │ │號、第23506號 │號、第23506號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96年度易字第819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6年5月11日 │96年5月11日 │96年5月11日 │├──┼────┼─────────┼─────────┼─────────┤│確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95年度易字第2361號│96年度易字第819號 ││決 ├────┼─────────┼─────────┼─────────┤│ │確定日期│96年6月11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11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參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奪公權期間或罰│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金額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附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