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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海祥楊博欽許炎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52號

                   96年度訴字第652 號

                   96年度訴字第149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青
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
被告
林瑤宗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告
孫子忠
選任辯護人
賴青鵬律師
被告
黃朱良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游文興
選任辯護人
許智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5114、17953 、21384 、21691 、22446 號),

及追加起訴、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8005 、

28006 、28007 號),暨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2217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青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沒收。

林瑤宗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貳所示之物沒收。

孫子忠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參所示之物沒收。

黃朱良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

游文興無罪。

事實

一、林志青為址設臺北縣○○市○○路000 巷00號1 樓天威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天威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品,而如附表9 編號1 至7 所示之圖樣,係如附表9 編號1 至7 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用於如附表9 所示之物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該相同之商標,亦不得販賣使用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竟仍基於製造偽藥以販售、侵害商標權、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犯意,於民國95年9 月8 日查獲前某日起至查獲日止,在臺北縣○○市○○路000 巷00號1 樓,僱用與其具製造偽藥、侵害商標權、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犯意聯絡之林瑤宗,共同以如附表7 所示之器材,及包含如附表5 、附表6 所示之物在內之原料及包裝,製造包含如附表4 所示藥品在內之威而鋼、脈優、犀利士、諾美婷、滿哥(含猛哥)、使蒂諾斯等偽藥,其中如附表10所示之偽藥,並侵害前揭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有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情形。其間,林志青另以所有如附表丁編號2 所示之行動電話,與黃朱良、孫子忠洽談販售偽藥事宜。黃朱良明知林志青所販售每盒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諾美婷及每罐1,500 元之威而鋼,係偽藥,且係侵害如附表9 編號1至5 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仍基於販賣偽藥以營利、販賣侵害商標權且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之犯意,向林志青販入諾美婷30盒、威而鋼1 罐(未扣案),林志青並於95年8 月28日,送至黃朱良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3 樓之1 住處而完成交易。孫子忠亦明知林志青所販售之使蒂諾斯,係偽藥,且係侵害如附表9 編號7 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成年女子所販售之諾美婷、犀利士、威而鋼、維骨力,同係偽藥,且係侵害如附表9 編號1 至6 及編號8 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仍基於販賣偽藥以營利、販賣侵害商標權且冒用他人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之犯意,於95年9 月8 日查獲前某日起至查獲日止,在臺北縣蘆洲市○○○路000 號13樓處,分別向林志青、「阿美」購入包含如附表8 所示藥品在內之偽藥後,販賣予不詳之人。嗣於95年9 月8 日,林志青將孫子忠所購買如附表丁編號1 所示之使蒂諾斯送至孫子忠住處,為調查局人員當場查獲,並循線至如附表甲、乙、丙、丁、戊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甲、乙、丙、丁、戊所示之物品。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孫子忠、黃朱良對上開犯行,被告林志青除否認製造使蒂諾斯、脈優、犀利士及販賣偽藥脈優、犀利士之事實外,餘均坦承;被告林瑤宗對製造如附表4 所示偽藥之事實並無爭執,惟辯稱其僅是受聘於林志青,不知道製造之物為偽藥;被告孫子忠則爭執如附表8 編號7所示之使蒂諾斯並非偽藥,餘均認罪;被告黃朱良坦承全部犯行。經查:

(一)被告林志青對其於上開時、地,僱用林瑤宗,共同以如附表7 所示之器材,及包含如附表5 、附表6 所示之物在內之原料及包裝,製造包含如附表4 所示之物在內的威而鋼、脈優、犀利士、諾美婷、滿哥、使蒂諾斯等偽藥之事實,除前揭所載否認之部分外,餘均自白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瑤宗所述無違,並有扣案如附表4 、5 、6 、7 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其就侵害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之行為亦均坦承,並有如附表9 、附表10所示資料可以證明。另其對販售偽藥予黃朱良、孫子忠之事實,同供承屬實,並有通訊監察書(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24至26、31至33頁)、與黃朱良間之通訊監聽譯文(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52、59頁)、與孫子忠間之通訊監聽譯文(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55、61、62頁)在卷可稽。被告林志青上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林志青雖否認有製造使蒂諾斯、脈優、犀利士之行為,惟觀之被告林瑤宗於檢察官偵訊時,明確證稱其有使用過「加鈣」、「偉」、「麥片」等模具,「(問:你在調查局供述曾經使用過編號6-1 威而鋼藥錠模具,天威公司用它來生產簡稱為『偉』的威而鋼藥品,編號6-4 加鈣模具,用它來生產簡稱『加鈣』藥品,本名不清楚,但藥錠是白色略長,即扣押物編號4-2 及4-3 之藥品,調查局海調處稱它為使蒂諾斯,另還有編號6-8 麥片六角的模具(按:指脈優),你並不知道它所生產的藥錠名稱,是否正確與事實相符?)對,相符。」(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24、25頁),所述代號「C」則是指犀利士(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23頁)等語,及本案確有扣得使蒂諾斯、脈優等偽藥,及使蒂諾斯、犀利士之原料,暨製造使蒂諾斯、脈優、犀利士之器材,且如附表7 編號1 所示之打錠機及如附表7 編號7 、8 、9 所示模具上,均檢驗出殘留與扣案使蒂諾斯相同成分「ZOLPIDEM」,林志青與其僱用之員工林瑤宗,確有製造使蒂諾斯、脈優偽藥之行為無訛。又扣案之脈優成品數量甚多,扣案之犀利士原料亦不少,林志青製造脈優、犀利士,自無僅供自行服用之理,兼衡其有販售其他偽藥之行為,其就其製造之脈優、犀利士等偽藥,有販賣之意甚明。被告林志青所為辯解,尚無足採。

(二)被告林瑤宗對其受聘於林志青,並於上開時、地製造前揭偽藥之事實,坦承屬實。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不知道製造的物品是偽藥云云,然其於檢察官偵訊時,業已自承:「『美白』是在公司3 樓用膠囊機做的,用粉去攪拌添加,還有猛哥也是。『偉』是用打錠,我不太清楚,應該是林志青自己在做的,我自己有打錠,但是我打不出來,我打不好。『加鈣』我自己打錠打不出來,林志青自己處理。」、「(問:代號『偉』?)是威而鋼。」、「(問:代號『美白』?)是諾美婷。」、「(問:代號『C』?)是犀利士。」等語(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23頁),被告林瑤宗對於其製造之物名稱,既知之甚稔,事後即難諉稱不知。尤其,其於偵訊時表示:「(問:知道是偽藥嗎?)應該是。」、「(問:林志青為何不將扣押物品放置天威公司內,而要放在你的住處及倉庫?)林志青怕被查獲,應該是不合法的。」(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22頁)、「我不曉得很嚴重,我本來只是知道是藥,我不知道是四級毒品。」等語(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25頁),與被告林志青所稱:林瑤宗知道製造的物品是假藥(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48 頁),核無不合,益徵被告林瑤宗知悉其製造之物品乃是藥品,事後所辯,不足採信。另被告林瑤宗製造偽藥之行為,同時侵害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有如附表9 、附表10所示資料,足堪認定。

(三)被告孫子忠對其意圖販賣偽藥而販入如附表8 所示之偽藥,同時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之行為,自始坦承,除有扣案如附表8 所示之偽藥及如附表9 、附表10所示資料可資證明,其向林志青購入偽藥之過程,並有通訊監察書(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24至

26、31至33頁)、通訊監聽譯文(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

55、61、62頁)存卷可參,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孫子忠於本院審理期間,雖改稱:如附表8 編號7 所示之使蒂諾斯並非偽藥,而是其父親看診時向醫院拿取之藥品云云,非僅與其於警、偵訊時所稱:「我是向林志青購買,……於95年8 月初訂購的,當時訂購30片,每片價格32元。」等語(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6 、34、35頁)不符,衡酌孫子忠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內容,乃「病人因失眠於89年3 月24日於本院精神科診就診壹次」,有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95訴3994卷第420 頁)附卷可考,就診時間距本案查獲時間甚遠,且該扣案之使蒂諾斯,經鑑定結果,認欠缺衛生署輸入許可證號及中文標示,有卷附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告訴狀所載鑑定意見足資證明(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68 頁),此等藥品,當非正當營業之醫院所可能開立,所辯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黃朱良對其販賣偽藥、侵害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均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林志青所述相吻合,並有通訊監察書(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24至

26、31至33頁)、與林志青間之通訊監聽譯文(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52、59頁)及如附表9 、附表10所示資料可資證明,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五)綜上所述,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孫子忠、黃朱良之犯行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藥品者,即屬偽藥,此觀之藥事法第第6 條、第20條即明,又所謂販賣,係指明知其為偽藥或禁藥,意圖販賣而有販入或賣出之行為而言,其販入及賣出之行為,不必二者兼備,有一即屬成立(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606 號判例要旨),如附表4 、8 所示之物均屬偽藥(各該附表認定依據參照),如附表10所示之偽藥及其包裝,並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核被告林志青、林瑤宗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1 項之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罪及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被告孫子忠、黃朱良所為,則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林志青製造上開偽藥是為販賣,製造之初即有販賣意圖,販賣之行為應為製造之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35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其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等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偽藥、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及侵害商標權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及販賣此等藥物,藥事法第86條已有特別規定,應排除刑法第253 條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584號、90年度臺上字第7106號判決要旨參照)。檢察官認被告林志青、林瑤宗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志青另犯有販賣偽藥罪、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而與所犯他罪屬想像競合關係(檢察官認被告林瑤宗亦犯有此2 罪,此部分罪證尚有不足,詳如理由三㈢所述),均有誤會,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林志青、林瑤宗所犯偽造文書部分之犯行,變更起訴法條如上。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就上開製造偽藥罪、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罪及侵害商標權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志青、林瑤宗以一行為犯製造偽藥罪、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罪及侵害商標權罪3 罪,被告孫子忠、黃朱良亦是以一行為犯販賣偽藥罪、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罪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3 罪,其等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或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及侵害商標權或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並係侵害數藥商、商標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製造偽藥罪、販賣偽藥罪處斷。被告孫子忠、黃朱良所犯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之藥物罪,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檢察官起訴與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28005 、28006 、28007 號被告林志青、孫子忠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孫子忠、黃朱良所為,除侵害藥商及商標權人之權利,製造、販賣偽藥供人服用,嚴重危害社會大眾健康,所生危害非輕,暨其等各自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檢察官對其等量刑之意見,分別量處所示之刑。前開4 名被告犯罪之時間,雖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惟因其等所犯為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之罪,且宣告之刑均逾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依該條例予以減刑。被告黃朱良事後坦承犯行,並已與相關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2 份存卷可憑(見本院95訴3994卷第244 、245 、248 、249 頁),其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表達悔悟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期間之緩刑,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所示之物(按:查獲之偽藥,尚未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除偽藥及其原料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分別依藥事法第88條、商標法第83條(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要旨參照)、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予以沒收(沒收物品之品名、沒收之法條及依據,詳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所示)。至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孫子忠、黃朱良製造、販賣而未扣案之偽藥,衡酌其等說詞及藥品本身具有時效性,當已滅失而不存在;販賣偽藥所得,亦無證據證明仍存在;不在上開沒收物品之列的其餘扣案物品(詳如附表甲、乙、丙、丁、戊、己所示),則無證據可證與本案有關,故均不予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以下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因乏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尚難逕就各該部分為有罪之認定,惟因檢察官認各該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之犯行,具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檢察官認被告林志青、林瑤宗、孫子忠製造、販賣之偽藥,經檢驗出含有如附表4 、5 、7 所示之第三、四級毒品,因認其等另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嫌。衡酌各該被告,均否認知悉其等製造、販賣之偽藥成分為何,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四級毒品,數量非少,常人未必能注意及此,遍查全卷,亦未見其等具備毒品鑑識之經驗或專業,兼之,其等製造、販售之偽藥,或係知名藥品,或係供壯陽之用,銷售對象乃社會大眾,並非施毒人口,其等製造、販售之際,固得知悉製造、販賣者為偽藥,但未必能意識到其內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三、四級毒品成分,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各該被告主觀上認識製造、販賣之偽藥內含有第三、四級毒品,即難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4 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對其等相繩。

(二)檢察官認被告林志青於91至95年間,受鄭榮輝(他案審理中)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客戶委託,利用天威公司內之器材,製造如附表11所示之偽藥,因認其此部分行為,亦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製造偽藥罪嫌。被告林志青就此辯稱其僅是受客戶委託就上開物品為加工,以為該物品是健康食品等語,核與證人鄭榮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林志青不知道上開物品內含壯陽藥成分,且天威公司並無檢驗設備檢驗原料成分之證詞(見本院95訴3994卷第377 頁),尚無不符,衡之如附表11所示之物,乃於95年3 月2 日為警查獲,距本案95年9 月8 日查獲被告林志青從事製造、販售偽藥行為之時間,非無差距,而除扣案如附表11所示之物品外,該次在天威公司扣得之其餘錠狀物,即:如附表己編號5 所示之藍色三角形錠、如附表己編號7 所示之白色三角形錠、如附表己編號8 所示之白色圓形錠等物品,均未檢出西藥成分,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6 月12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5年6 月20日衛署藥字第0950025073號函可以證明(見95偵22446 偵查卷第34至36頁),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林志青斯時即有製造偽藥之行為及認識,罪既有疑,應從有利被告林志青之認定,認其此部分罪嫌有所不足。

(三)檢察官認被告林瑤宗就林志青販賣偽藥之行為,具有共犯關係,應就此部分行為負責,而犯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及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惟綜觀卷證,未見林瑤宗有參與販售偽藥之依據。蓋孫子忠、黃朱良就偽藥之買賣,均係與林志青接洽,業已認定如前,林瑤宗並無參與各該次販賣偽藥之行為;而林瑤宗係林志青僱用之員工,按月計酬,已據被告林瑤宗、林志青供承明確,衡諸社會常情,亦難認林瑤宗就販售偽藥之行為,與林志青有犯意聯絡。既無證據足認被告林瑤宗就販賣偽藥之犯行,與林志青有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即難遽入於罪。

(四)檢察官認被告孫子忠意圖營利販入之偽藥中,部分曾販售予游文興,然此部分積極證據亦有不足,尚難認定2 人間有買賣偽藥之事實(詳如理由四所述)。

四、被告游文興無罪部分:

意,於95年8 月14日至95年9 月7 日間,向林志青購入他人具有商標權、且內含第四級毒品成分之偽藥使蒂諾斯,及其他他人具有商標權之偽藥諾美婷、犀利士、維骨力、威而鋼,因認被告游文興犯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4 項之販賣第四級毒品罪、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要旨參照)。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要旨參照)。檢察官認定被告游文興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孫子忠於警、偵訊時之供述,佐以孫子忠、游文興間之通訊監聽譯文,暨在孫子忠處扣得之出貨單為據。訊之被告游文興對此堅決否認,辯稱:其係向孫子忠購買奶嘴等物品,並無販賣偽藥之行為等語。經查,被告孫子忠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並無販售偽藥予游文興(見本院95訴3994卷第277 至282 頁),雖孫子忠於警、偵訊時,曾供稱有販賣使蒂諾斯等藥品予游文興云云,然於檢察官偵訊時,就所詢究竟有無販售偽藥給游文興,一再翻異其詞,前後矛盾(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45至47頁),所言顯有瑕疵。再者,前揭監聽譯文及出貨單所載內容,語意並不明確,得否將譯文(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66至73頁)中所載「防撞性奶嘴」、「諾的」等名稱,逕解釋為偽藥使蒂諾斯、諾美婷,將出貨單(見95偵21691 偵查卷第50至52頁)中所載之「威」、「諾」、「ST」等品名,直接認定是偽藥,亦有疑問。在此情形下,因本案並未實際查獲游文興與孫子忠間交易偽藥之行為,或游文興有販賣偽藥予他人之事實,亦未在游文興處扣得任何偽藥,則游文興向孫子忠購入之物是否確為藥品?若是,該藥品是否屬於偽藥?又游文興購入之目的是否為販售?俱有待釐清。據此,被告游文興之辯解縱然有疑,因積極證據仍有不足,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1 項、第2 項、第8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項、第86條第1 項、第2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認被告游文興基於販賣毒品、偽藥及侵害商標權之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
│林志青主文項下應沒收之物                                                                          │
├──┬──────┬────────────┬───┬───────┬──────────────┤
│編號│品        名│附     表      編     號│所有人│沒  收  法  條│ 沒      收      依      據 │
├──┼──────┼────────────┼───┼───────┼──────────────┤
│ 1  │SAMSUNG 牌行│附表丁編號2             │林志青│刑法第38條第1 │㈠販售偽藥使用:            │
│    │電話(093512│                        │      │項第2 款      │①通訊監察書(見95偵28007 偵│
│    │5475)      │                        │      │              │  查卷第24至26、31至33頁)。│
│    │            │                        │      │              │②與黃朱良間之通訊監聽譯文(│
│    │            │                        │      │              │  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52、59│
│    │            │                        │      │              │  頁)。                    │
│    │            │                        │      │              │③與孫子忠間之通訊監聽譯文(│
│    │            │                        │      │              │  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55、61│
│    │            │                        │      │              │  、62頁)。                │
│    │            │                        │      │              │㈡被告林志青所有:          │
│    │            │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申請人:林│
│    │            │                        │      │              │  志青,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
│    │            │                        │      │              │  47頁) 。                 │
├──┼──────┼───┬────────┼───┼───────┼──────────────┤
│ 2  │偽藥        │附表4 │侵害商標權(如附│林志青│商標法第83條  │如附表4 、9 、10所載        │
│    │            │      │表10所示之偽藥)│      │              │                            │
│    │            │      ├────────┤      ├───────┤                            │
│    │            │      │未侵害商標權(其│      │刑法第38條第1 │                            │
│    │            │      │他偽藥)        │      │項第2 款      │                            │
├──┼──────┼───┴────────┼───┼───────┼──────────────┤
│ 3  │製造偽藥之原│附表5                   │林志青│刑法第38條第1 │如附表5 所載                │
│    │料          │                        │      │項第2 款      │                            │
├──┼──────┼────────────┼───┼───────┼──────────────┤
│ 4  │製造偽藥之器│附表6                   │林志青│藥事法第88條  │如附表6 所載                │
│    │材          │                        │      │              │                            │
├──┼──────┼───┬────────┼───┼───────┼──────────────┤
│ 5  │製造偽藥之包│附表7 │侵害商標權(如附│林志青│商標法第83條  │如附表7 、9 、10所載        │
│    │裝          │      │表10所示之包裝)│      │              │                            │
│    │            │      ├────────┤      ├───────┤                            │
│    │            │      │未侵害商標權(其│      │刑法第38條第1 │                            │
│    │            │      │他包裝)        │      │項第2 款      │                            │
└──┴──────┴───┴────────┴───┴───────┴──────────────┘
附表2 :
┌─────────────────────────────────────────────────┐
│林瑤宗主文項下應沒收之物                                                                          │
├──┬──────┬────────────┬───┬───────┬──────────────┤
│編號│品        名│附     表      編     號│所有人│沒  收  法  條│ 沒      收      依      據 │
├──┼──────┼───┬────────┼───┼───────┼──────────────┤
│ 1  │偽藥        │附表4 │侵害商標權(如附│共犯林│商標法第83條  │如附表4 、9 、10所載        │
│    │            │      │表10所示之偽藥)│志青  │              │                            │
│    │            │      ├────────┤      ├───────┤                            │
│    │            │      │未侵害商標權(其│      │刑法第38條第1 │                            │
│    │            │      │他偽藥)        │      │項第2 款      │                            │
├──┼──────┼───┴────────┼───┼───────┼──────────────┤
│ 2  │製造偽藥之原│附表5                   │共犯林│刑法第38條第1 │如附表5 所載                │
│    │料          │                        │志青  │項第2 款      │                            │
├──┼──────┼────────────┼───┼───────┼──────────────┤
│ 3  │製造偽藥之器│附表6                   │共犯林│藥事法第88條  │如附表6 所載                │
│    │材          │                        │志青  │              │                            │
├──┼──────┼───┬────────┼───┼───────┼──────────────┤
│ 4  │製造偽藥之包│附表7 │侵害商標權(如附│共犯林│商標法第83條  │如附表7 、9 、10所載        │
│    │裝          │      │表10所示之包裝)│志青  │              │                            │
│    │            │      ├────────┤      ├───────┤                            │
│    │            │      │未侵害商標權(其│      │刑法第38條第1 │                            │
│    │            │      │他包裝)        │      │項第2 款      │                            │
└──┴──────┴───┴────────┴───┴───────┴──────────────┘
附表3 :
┌─────────────────────────────────────────────────┐
│孫子忠主文項下應沒收之物                                                                          │
├──┬──────┬────────────┬───┬───────┬──────────────┤
│編號│品        名│附     表      編     號│所有人│沒  收  法  條│ 沒      收      依      據 │
├──┼──────┼────────────┼───┼───────┼──────────────┤
│ 1  │偽藥        │附表8                   │孫子忠│商標法第83條  │如附表8 所載                │
└──┴──────┴────────────┴───┴───────┴──────────────┘
附表4 :
┌─────────────────────────────────────────────────┐
│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 認              定              依              據 │
├──┼──────┼────────────┼──────────────────────────┤
│ 1  │諾美婷      │附表丙編號1 (4-1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Sibutramine 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反面)。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2  │諾美婷      │附表丙編號4 (4-4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賦形劑含量與真品有顯著差異,為偽藥。              │
│    │            │                        │②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及工業衛生認證實驗室檢│
│    │            │                        │  驗報告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68頁)。                │
│    │            │                        │㈡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㈢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3  │諾美婷      │附表戊編號19(6-19)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Sibutramine 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反面、93頁)。│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4  │諾美婷      │附表戊編號39(6-37)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Caffeine及Theophylline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3頁反面)。      │
│    │            │                        │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
│    │            │                        │  函(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雖因此扣案物未檢出│
│    │            │                        │  西藥成分,覆稱屬性無法判定,惟諾美婷膠囊屬於藥品,│
│    │            │                        │  有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輸字第023355、024372號許可證各│
│    │            │                        │  1 份在卷可證(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
│    │            │                        │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使之作為諾美婷使用,依藥事法│
│    │            │                        │  第6 條、第20條規定,仍屬偽藥,不因是否含有西藥成分│
│    │            │                        │  而有差異(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592號判決要旨參照│
│    │            │                        │  )。起訴書似認定非偽藥,容有誤會。                │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5  │使蒂諾斯    │附表丙編號2 (4-2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均檢驗出「ZOLPIDEM(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四級│
│    │            │                        │  毒品」成分。                                      │
│    ├──────┼────────────┤②共鑑驗用罄1,020 顆。                              │
│    │使蒂諾斯    │附表丙編號3 (4-3 )    │③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00457310 │
│    │            │                        │  號鑑定書參照(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70 、271 頁)。│
│    │            │                        │④欠缺衛生署輸入許可證號及中文標示。                │
│    ├──────┼────────────┤⑤卷附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告訴狀所載鑑定意見參照(見│
│    │加鈣(即使蒂│附表丁編號1 (5-1 )    │  本院95訴3994卷第168 頁)。                        │
│    │諾斯)      │                        │㈡被告林志青坦承曾製造過(辯稱製造失敗)。          │
│    │            │                        │㈢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6  │威而鋼      │附表丙編號6 (4-6)     │㈠鑑定結果:                                        │
│    │            │                        │①外形、包裝與真品不同。                            │
│    │            │                        │②卷附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明書參照(見調查局│
│    │            │                        │  卷㈠第54-1頁)。                                  │
│    │            │                        │㈡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㈢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7  │威而鋼      │附表丙編號7 (4-7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Theophylline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反面)。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8  │威而鋼      │附表丙編號12(4-12)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Theophylline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反面)。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9  │威而鋼      │附表戊編號22(6-22)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3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10 │威而鋼      │附表戊編號23(6-23)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1 顆。                                    │
│    │            │                        │③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3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11 │猛哥        │附表丙編號13(4-13)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Tadalafil 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12 │猛哥        │附表戊編號20(6-20)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Tadalafil 及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包裝。                      │
├──┼──────┼────────────┼──────────────────────────┤
│ 13 │滿哥        │附表戊編號37(6-35)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出Acetildenafil 成分及Sildenafil analogue 成分。│
│    │            │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原料。                            │
├──┼──────┼────────────┼──────────────────────────┤
│ 14 │白色藥錠(脈│附表戊編號27(6-25)    │㈠鑑定結果:                                        │
│    │優)        │                        │①檢出Acetildenafil 成分及Sildenafil analogue 成分。│
│    │            │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藥檢參字第0950019787│
│    │            │                        │  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92頁)。          │
│    │            │                        │㈡應以藥品列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95年11月20日衛署藥字│
│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見95偵28007 偵查卷第18頁)。│
│    │            │                        │㈢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㈣扣得製造之器材。                                  │
└──┴──────┴────────────┴──────────────────────────┘
附表5 :
┌─────────────────────────────────────────────────┐
│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所用之原料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認     定     之     功     用     及     依     據 │
├──┼──────┼────────────┼──────────────────────────┤
│ 1  │威而鋼原料  │附表丙編號8 (4-8 )    │功用:製造偽藥威而鋼所用之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扣案偽藥威而鋼成品。                              │
├──┼──────┼────────────┼──────────────────────────┤
│ 2  │乳白色粉末  │附表戊編號29(6-27)    │功用:製造偽藥威而鋼、滿哥所用之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扣案偽藥威而鋼、滿哥成品。                        │
├──┼──────┼────────────┼──────────────────────────┤
│ 3  │使蒂諾斯原料│附表丙編號10(4-10)    │功用:製造偽藥使蒂諾斯之所用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檢驗出「LORAZEPAM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四級│
│    │            │                        │  毒品」成分。                                      │
│    │            │                        │②鑑驗用罄4 公克。                                  │
│    │            │                        │③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00457310 │
│    │            │                        │  號鑑定書參照(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70 、271 頁)。│
│    │            │                        │㈡照片。                                            │
├──┼──────┼────────────┼──────────────────────────┤
│ 4  │犀利士原料  │附表丙編號11(4-11)    │功用:製造偽藥犀利士所用之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含有犀利士的有效成分Tadalafil ,但與真品中微粒化之│
│    │            │                        │  Tadalafil 不符。                                  │
│    │            │                        │②卷附亞培美商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調查報告參照│
│    │            │                        │  (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59 至162 頁)。              │
│    │            │                        │㈡照片。                                            │
├──┼──────┼────────────┼──────────────────────────┤
│ 5  │白色粉末    │附表戊編號32(6-30)    │功用:製造偽藥諾美婷所用之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扣案偽藥諾美婷成品。                              │
├──┼──────┼────────────┼──────────────────────────┤
│ 6  │諾美婷空膠囊│附表戊編號35(6-33)    │功用:製造偽藥諾美婷所用之原料。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扣案偽藥諾美婷成品。                              │
└──┴──────┴────────────┴──────────────────────────┘
附表6 :
┌─────────────────────────────────────────────────┐
│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所用之包裝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認     定     之     功     用     及     依     據 │
├──┼──────┼────────────┼──────────────────────────┤
│ 1  │犀利士包裝盒│附表丙編號5 (4-5 )    │功用:製造偽藥犀利士所用之包裝。                    │
│    │(包裝犀利士│                        │依據:                                              │
│    │)          │                        │㈠照片。                                            │
│    │            │                        │㈡鑑定結果認係仿冒,卷附亞培美商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
│    │            │                        │  司科學調查報告參照(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55 至158 頁│
│    │            │                        │  )。                                              │
├──┼──────┼────────────┼──────────────────────────┤
│ 2  │威猛強包裝盒│附表戊編號33(6-31)    │功用:製造偽藥猛哥所用之包裝。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照片。                                            │
├──┼──────┼────────────┼──────────────────────────┤
│ 3  │威而鋼空瓶  │附表戊編號34(6-32)    │功用:製造偽藥威而鋼所用之包裝。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照片。                                            │
├──┼──────┼────────────┼──────────────────────────┤
│ 4  │威而鋼銀色標│附表戊編號36(6-34)    │功用:製造偽藥威而鋼所用之包裝。                    │
│    │籤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照片。                                            │
└──┴──────┴────────────┴──────────────────────────┘
附表7 :
┌─────────────────────────────────────────────────┐
│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所用之器材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認     定     之     功     用     及     依     據 │
├──┼──────┼────────────┼──────────────────────────┤
│ 1  │打錠機      │附表乙編號1 (2-1 )    │功用:製造本案偽藥所用之器材。                      │
│    │            │                        │依據:                                              │
├──┼──────┼────────────┤㈠鑑定結果:                                        │
│ 2  │膠囊機      │附表乙編號2 (2-2 )    │①編號1 所示打錠機,採樣其中編號1 、編號2 之機臺檢品│
│    │            │                        │  送驗,檢驗出「ZOLPIDEM(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
├──┼──────┼────────────┤  四級毒品」成分殘留。                              │
│ 3  │糖衣機      │附表乙編號3 (2-3 )    │②左列機器,符合藥品製造中打錠、膠囊裝填、藥錠膜衣包│
│    │            │                        │  覆、藥錠烘乾及產品包裝等程序所需。                │
├──┼──────┼────────────┤③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00457310 │
│ 4  │膜衣機      │附表乙編號4 (2-4 )    │  號鑑定書暨機具位置圖(內有編號1 、編號2 打錠機所在│
│    │            │                        │  位置)參照(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70 至272 頁)。  │
├──┼──────┼────────────┤㈡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5  │烘乾機      │附表乙編號5 (2-5 )    │㈢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㈣扣案偽藥。                                        │
│    │            │                        │㈤模具照片。                                        │
├──┼──────┼────────────┼──────────────────────────┤
│ 6  │威而鋼藥錠模│附表戊編號1 (6-1 )    │功用:製造偽藥威而鋼所用之器材。                    │
│    │具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之自白。                                │
│    │            │                        │㈡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㈢扣案偽藥。                                        │
│    │            │                        │㈣模具照片。                                        │
├──┼──────┼────────────┼──────────────────────────┤
│ 7  │加鈣(英文)│附表戊編號4 (6-4 )    │功用:製造偽藥使蒂諾斯所用之器材。                  │
│    │上模模具    │                        │依據:                                              │
│    │            │                        │㈠鑑定結果:                                        │
├──┼──────┼────────────┤①3 項模具之採樣檢品,均檢驗出「ZOLPIDEM(屬毒品危害│
│ 8  │加鈣(英文)│附表戊編號7 (6-7 )    │  防制條例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成分殘留。              │
│    │下模模具    │                        │②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17日調科壹字第09500457310 │
│    │            │                        │  號鑑定書參照(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70 、271 頁)。│
├──┼──────┼────────────┤㈡被告林志青坦承曾製造過使蒂諾斯(辯稱製造失敗)。  │
│ 9  │「加鈣舊上模│附表戊編號13(6-13)    │㈢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㈣扣案偽藥使蒂諾斯(成分與模具殘留成分相同)。      │
│    │            │                        │㈤模具照片。                                        │
├──┼──────┼────────────┼──────────────────────────┤
│ 10 │「加鈣無字下│附表戊編號12(6-12 )   │功用:製造偽藥使蒂諾斯所用之器材。                  │
│    │模」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志青坦承曾製造過使蒂諾斯(辯稱製造失敗)。  │
│    │            │                        │㈡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㈢扣案偽藥使蒂諾斯。                                │
│    │            │                        │㈣模具照片。                                        │
├──┼──────┼────────────┼──────────────────────────┤
│ 11 │「麥片六角上│附表戊編號8 (6-8 )    │功用:製造偽藥脈優所用之器材。                      │
│    │」模具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㈡扣案偽藥脈優。                                    │
│    │            │                        │㈢模具照片。                                        │
├──┼──────┼────────────┼──────────────────────────┤
│ 12 │「麥片六角大│附表戊編號17(6-17)    │功用:製造偽藥脈優所用之器材。                      │
│    │模具」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㈡扣案偽藥脈優。                                    │
│    │            │                        │㈢模具照片。                                        │
├──┼──────┼────────────┼──────────────────────────┤
│ 13 │「C」模具   │附表戊編號14(6-14)    │功用:製造偽藥犀利士所用之器材。                    │
│    │            │                        │依據:                                              │
│    │            │                        │㈠被告林瑤宗之供述。                                │
│    │            │                        │㈡模具照片。                                        │
└──┴──────┴────────────┴──────────────────────────┘
附表8 :
┌─────────────────────────────────────────────────┐
│孫子忠販賣之偽藥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 認              定              依              據 │
├──┼──────┼────────────┼──────────────────────────┤
│ 1  │諾美婷      │附表甲編號1 (1-1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批號/有效期限、外觀、內盒仿單、膠囊錫箔包裝均與真│
├──┼──────┼────────────┤  品不符。                                          │
│ 2  │諾美婷      │附表甲編號7 (1-7 )    │②卷附亞培「諾美婷/REDUCTIL」鑑定報告參照(見調查局│
│    │            │                        │  卷㈠第26頁)。                                    │
│    │            │                        │㈡被告孫子忠之自白。                                │
├──┼──────┼────────────┼──────────────────────────┤
│ 3  │犀利士      │附表甲編號2 (1-2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包裝及藥錠均屬偽藥仿冒品。                        │
│    │            │                        │②卷附亞培美商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調查報告參照│
│    │            │                        │  (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63 至166 頁)。              │
│    │            │                        │㈡被告孫子忠之自白。                                │
├──┼──────┼────────────┼──────────────────────────┤
│ 4  │威而鋼      │附表甲編號3 (1-3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與真品之包裝不符。                                │
├──┼──────┼────────────┤②卷附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聲明書參照(見調查局│
│ 5  │威而鋼      │附表甲編號4 (1-4 )    │  卷㈠第41頁)。                                    │
│    │            │                        │㈡被告孫子忠之自白。                                │
├──┼──────┼────────────┼──────────────────────────┤
│ 6  │維骨力      │附表甲編號5 (1-5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包裝、用語與真品不同,絕非之真品或水貨。          │
│    │            │                        │②卷附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鑑定報告參照(見調查局│
│    │            │                        │  卷㈠第14至16頁)。                                │
│    │            │                        │㈡被告孫子忠之自白。                                │
├──┼──────┼────────────┼──────────────────────────┤
│ 7  │使蒂諾斯    │附表甲編號6 (1-6 )    │㈠鑑定結果:                                        │
│    │            │                        │①欠缺衛生署輸入許可證號及中文標示。                │
│    │            │                        │②卷附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告訴狀所載鑑定意見參照(見│
│    │            │                        │  本院95訴3994卷第168 頁)。                        │
│    │            │                        │㈡被告孫子忠之自白(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為偽藥,惟不可採│
│    │            │                        │  ,理由欄一㈢參照)。                              │
└──┴──────┴────────────┴──────────────────────────┘
附表9 :
┌─────────────────────────────────────────────────┐
│本案侵害之商標資料                                                                                │
├──┬───────┬────┬────┬────┬───────┬───────┬───────┤
│編號│商  標  圖  樣│商標權人│被授權人│註冊號數│專  用  期  限│使用之商品名稱│備          註│
├──┼───────┼────┼────┼────┼───────┼───────┼───────┤
│ 1  │REDUCTIL(調查│德商亞培│美商亞培│00000000│86年12月16日至│治療肥胖症及其│①專用期限係依│
│    │局卷㈠第24頁之│公司    │股份有限│        │96年12月15日止│併發症之藥品、│  告訴人提出之│
│    │圖樣參照)    │        │公司    │        │              │藥劑;供病人用│  資料為記載。│
│    │              │        │        │        │              │之腸內餵食劑,│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醫用食療營養補│  資料參照(見│
│    │              │        │        │        │              │充劑          │  調查局卷㈠第│
│    │              │        │        │        │              │              │  24頁)。    │
├──┼───────┼────┼────┼────┼───────┼───────┼───────┤
│ 2  │REDUCTIL及圖(│德商亞培│美商亞培│00000000│90年7 月16日至│中西藥品與藥劑│①專用期限係依│
│    │調查局卷㈠第27│公司    │股份有限│        │96年12月15日止│,包括治療肥胖│  告訴人提出之│
│    │頁之圖樣參照)│        │公司    │        │              │症及其併發症之│  資料為記載。│
│    │              │        │        │        │              │藥品、藥劑;供│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病人用之腸內餵│  資料參照(見│
│    │              │        │        │        │              │食劑;醫用營養│  調查局卷㈠第│
│    │              │        │        │        │              │製劑          │  24頁)。    │
├──┼───────┼────┼────┼────┼───────┼───────┼───────┤
│ 3  │生命之花朵造型│德商亞培│美商亞培│00000000│88年11月16日至│治療肥胖症及糖│①專用期限係依│
│    │圖(調查局卷㈠│公司    │股份有限│        │98年11月15日止│尿病、高血壓、│  告訴人提出之│
│    │第25頁之圖樣參│        │公司    │        │              │高脂質血症、血│  資料為記載。│
│    │照)          │        │        │        │              │胰島素過多症、│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心臟疾病、睡眠│  資料參照(見│
│    │              │        │        │        │              │窒息、關節炎、│  調查局卷㈠第│
│    │              │        │        │        │              │內分泌失調所引│  25頁)。    │
│    │              │        │        │        │              │發之癌症等相關│              │
│    │              │        │        │        │              │臨床上身體失調│              │
│    │              │        │        │        │              │用之藥劑及藥品│              │
│    │              │        │        │        │              │;供病人用之腸│              │
│    │              │        │        │        │              │內餵食劑;醫用│              │
│    │              │        │        │        │              │營養製劑      │              │
├──┼───────┼────┼────┼────┼───────┼───────┼───────┤
│ 4  │VIAGRA(調查局│美商輝瑞│略      │771202  │86年8 月16日至│西藥          │①專用期限係依│
│    │卷㈠第40頁之圖│產品公司│        │        │96年8 月15日止│              │  告訴人提出之│
│    │樣參照)      │        │        │        │(已延展至106 │              │  資料為記載。│
│    │              │        │        │        │年8 月15日)  │              │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              │  資料參照(見│
│    │              │        │        │        │              │              │  調查局卷㈠第│
│    │              │        │        │        │              │              │  40頁)。    │
├──┼───────┼────┼────┼────┼───────┼───────┼───────┤
│ 5  │Pfizer OVAL (│美商輝瑞│略      │00000000│64年4 月1 日至│動物用藥劑及補│①專用期限係依│
│    │調查局卷㈠第38│產品公司│        │        │103 年7 月15日│劑            │  告訴人提出之│
│    │頁之圖樣參照)│        │        │        │止            │              │  資料為記載。│
│    │              │        │        │        │              │              │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              │  資料參照(見│
│    │              │        │        │        │              │              │  調查局卷㈠第│
│    │              │        │        │        │              │              │  38、39頁)。│
├──┼───────┼────┼────┼────┼───────┼───────┼───────┤
│ 6  │犀利士  CIALIS│美商禮來│略      │00000000│91年3 月1 日至│西藥          │①專用期限係依│
│    │(本院95訴3994│ICOS有限│        │        │100 年6 月15日│              │  告訴人提出之│
│    │卷第154 頁之圖│公司    │        │        │止            │              │  資料為記載。│
│    │樣參照)      │        │        │        │              │              │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              │  資料參照(見│
│    │              │        │        │        │              │              │  本院95訴3994│
│    │              │        │        │        │              │              │  卷第154 頁)│
│    │              │        │        │        │              │              │  。          │
├──┼───────┼────┼────┼────┼───────┼───────┼───────┤
│ 7  │STILNOX (本院│法商賽諾│略      │00000000│76年3 月16日至│藥品、衛生醫療│①專用期限係依│
│    │95訴3994卷第17│菲安萬特│        │        │105 年4 月15日│補助品        │  告訴人提出之│
│    │5 頁之圖樣參照│公司    │        │        │止            │              │  資料為記載。│
│    │)            │        │        │        │              │              │②卷附商標註冊│
│    │              │        │        │        │              │              │  資料參照(見│
│    │              │        │        │        │              │              │  本院95訴3994│
│    │              │        │        │        │              │              │  卷第175 、17│
│    │              │        │        │        │              │              │  6 頁)。    │
├──┼───────┼────┼────┼────┼───────┼───────┼───────┤
│ 8  │VIARTRIL(本院│義大利商│略      │00000000│63年10月1 日至│骨關節炎治療劑│卷附商標註冊資│
│    │95訴3994卷第43│羅特芳公│        │        │103 年9 月30日│              │料參照(見本院│
│    │7 頁之圖樣參照│司      │        │        │止            │              │95訴3994卷第43│
│    │)            │        │        │        │              │              │7 頁)。      │
└──┴───────┴────┴────┴────┴───────┴───────┴───────┘
附表10:
┌─────────────────────────────────────────────────┐
│侵害商標權及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                                                        │
├──┬────┬─────┬──────────────────────┬────────────┤
│編號│藥品名稱│侵  害  者│仿            冒            情            形│認     定      依     據│
├──┼────┼─────┼──────────────────────┼────────────┤
│ 1  │諾美婷  │林志青    │①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如附表9 編│卷附亞培「諾美婷/REDUCT│
│    │        │林瑤宗    │  號1 、2 、3 所示之商標)。                │IL」鑑定報告及照片(見調│
│    │        │孫子忠    │②黃朱良販售之諾美婷係向林志青購買,故其販售│查局卷㈠第26、28、29頁)│
│    │        │黃朱良    │  之諾美婷仿冒情形與在林志青處扣得之諾美婷相│、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
│    │        │          │  同。                                      │司藥物及工業衛生認證實驗│
│    │        │          │③包裝上另有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室檢驗報告及照片參照(見│
│    │        │          │                                            │調查局卷㈠第68、69頁)。│
├──┼────┼─────┼──────────────────────┼────────────┤
│ 2  │威而鋼  │林志青    │①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如附表9 編│卷附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
│    │        │林瑤宗    │  號4 、5 所示之商標)。                    │司鑑定聲明書及照片(共2 │
│    │        │孫子忠    │②黃朱良販售之威而鋼係向林志青購買,故其販售│份)參照(見調查局卷㈠第│
│    │        │黃朱良    │  之威而鋼仿冒情形與在林志青處扣得之威而鋼相│41、42、43;54-1、55頁)│
│    │        │          │  同。                                      │。                      │
│    │        │          │③包裝上另有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                        │
├──┼────┼─────┼──────────────────────┼────────────┤
│ 3  │犀利士  │林志青    │①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如附表9 編│卷附亞培美商禮來大藥廠股│
│    │        │林瑤宗    │  號6 所示之商標)。                        │份有限公司科學調查報告參│
│    │        │孫子忠    │②林志青、林瑤宗處,僅有扣得仿冒之外包裝;孫│照(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5│
│    │        │          │  子忠處,則扣得外包裝及藥錠。              │5 至158 ;163 至166 頁)│
│    │        │          │③包裝上另有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                      │
├──┼────┼─────┼──────────────────────┼────────────┤
│ 4  │使蒂諾斯│林志青    │①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如附表9 編│卷附法商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    │        │林瑤宗    │  號7 所示之商標)。                        │告訴狀所載鑑定意見參照(│
│    │        │孫子忠    │②包裝上另有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見本院95訴3994卷第168 頁│
│    │        │          │                                            │)。                    │
├──┼────┼─────┼──────────────────────┼────────────┤
│ 5  │維骨力  │孫子忠    │①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如附表9 編│卷附大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號8 所示之商標)。                        │函暨鑑定報告參照(見調查│
│    │        │          │②外包裝上僅有英文字樣,係侵害「VIARTRIL」圖│局卷㈠第14至16頁)。    │
│    │        │          │  樣,並未侵害中文「維骨力」圖樣。          │                        │
│    │        │          │③包裝上另有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標籤。│                        │
├──┴────┴─────┴──────────────────────┴────────────┤
│備註:                                                                                            │
│①各侵害他人商標商品與真品之具體比較,詳如卷附鑑定資料所載。                                      │
│②林志青、林瑤宗所製造或販賣之其他偽藥及包裝,除前開經鑑定有侵害他人商標權部分,餘或未見有使用他人│
│  商標(例如「脈優」,按:起訴書、追加起訴書誤認使用如附表9 編號5 所示之商標),或無積極證據證明係│
│  於同一或近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例如「威猛強」),尚難逕認有侵害他人商標權。          │
└─────────────────────────────────────────────────┘
附表11:
┌─────────────────────────────────────────────────┐
│林志青代工之藥品                                                                                  │
├──┬──────┬────────────┬──────────────────────────┤
│編號│品        名│附表編號(扣押物品編號)│ 鑑              定              結              果 │
├──┼──────┼────────────┼──────────────────────────┤
│ 1  │署名「鄭榮輝│附表己編號4 (12-4)    │①檢出Ibuprofen 西藥成分。                          │
│    │」紅色圓形錠│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6 月12日藥檢參字│
│    │            │                        │  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95偵22446 偵查卷第│
│    │            │                        │  33頁)。                                          │
├──┼──────┼────────────┼──────────────────────────┤
│ 2  │紅色食品錠  │附表己編號6 (12-6)    │①檢出檢出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            │                        │②卷附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5年6 月12日藥檢參字│
│    │            │                        │  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參照(見95偵22446 偵查卷第│
│    │            │                        │  33頁)。                                          │
└──┴──────┴────────────┴──────────────────────────┘
附表甲:
┌─────────────────────────────────────────────────┐
│臺北縣○○市○○○路000 號13樓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21384偵查卷第183 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諾美婷                │20盒(30粒裝)    │1-1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2  │犀利士                │15盒(4 粒裝)    │1-2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3  │威而鋼                │57盒(4 粒裝)    │1-3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4  │威而鋼                │22罐(30粒裝)    │1-4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5  │維骨力                │2 罐(500 粒裝)  │1-5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6  │使蒂諾斯              │26片(10粒裝)    │1-6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7  │諾美婷                │100 顆            │1-7               │孫子忠欲販賣之偽藥          │
├──┼───────────┼─────────┼─────────┼──────────────┤
│ 8  │游文興出貨單          │12張              │1-8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95偵21691 │
│    │                      │                  │                  │  偵查卷第50至52頁)。      │
├──┼───────────┼─────────┼─────────┼──────────────┤
│ 9  │收貨單                │1 張              │1-9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附表乙:
┌─────────────────────────────────────────────────┐
│臺北縣○○市○○路000 巷00號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7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打錠機                │4 臺              │2-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所用│
├──┼───────────┼─────────┼─────────┤  之器材。                  │
│ 2  │膠囊機                │2 臺              │2-2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第73至76頁;調查局卷㈡第49│
│ 3  │糖衣機                │3 臺              │2-3               │  至53頁)。                │
├──┼───────────┼─────────┼─────────┤                            │
│ 4  │膜衣機                │1 組              │2-4               │                            │
├──┼───────────┼─────────┼─────────┤                            │
│ 5  │烘乾機                │1 臺              │2-5               │                            │
└──┴───────────┴─────────┴─────────┴──────────────┘
附表丙:
┌─────────────────────────────────────────────────┐
│臺北縣○○市○○街000 巷000 號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29、30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諾美婷                │37,000顆          │4-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2 頁)。                │
├──┼───────────┼─────────┼─────────┼──────────────┤
│ 2  │使蒂諾斯              │27,000顆          │4-2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 頁)                  │
├──┼───────────┼─────────┼─────────┼──────────────┤
│ 3  │使蒂諾斯              │15,000顆          │4-3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 頁)。                │
├──┼───────────┼─────────┼─────────┼──────────────┤
│ 4  │諾美婷                │230 盒            │4-4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5 頁)。                │
├──┼───────────┼─────────┼─────────┼──────────────┤
│ 5  │犀利士包裝盒          │230 個            │4-5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犀利│
│    │                      │                  │                  │  士所用之包裝。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5 頁)。                │
├──┼───────────┼─────────┼─────────┼──────────────┤
│ 6  │威而鋼                │10,800顆          │4-6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6 頁)。                │
├──┼───────────┼─────────┼─────────┼──────────────┤
│ 7  │威而鋼                │8,000 顆          │4-7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7 頁)。                │
├──┼───────────┼─────────┼─────────┼──────────────┤
│ 8  │威而鋼原料            │2 包              │4-8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威而│
│    │                      │                  │                  │  鋼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8 頁)。                │
├──┼───────────┼─────────┼─────────┼──────────────┤
│ 9  │普拿疼                │17盒              │4-9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9 頁)。                │
├──┼───────────┼─────────┼─────────┼──────────────┤
│ 10 │使蒂諾斯原料          │1 包              │4-10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使蒂│
│    │                      │                  │                  │  諾斯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9 頁)。                │
├──┼───────────┼─────────┼─────────┼──────────────┤
│ 11 │犀利士原料            │1 包              │4-1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犀利│
│    │                      │                  │                  │  士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10頁)。                │
├──┼───────────┼─────────┼─────────┼──────────────┤
│ 12 │威而鋼                │3,240 顆          │4-12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10、11頁)。            │
├──┼───────────┼─────────┼─────────┼──────────────┤
│ 13 │猛哥                  │940 顆            │4-13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11頁)。                │
└──┴───────────┴─────────┴─────────┴──────────────┘
附表丁:
┌─────────────────────────────────────────────────┐
│臺北縣○○市○○路000 巷00號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19、25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加鈣                  │20,000顆          │5-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95偵21384 │
│    │                      │                  │                  │  偵查卷第35頁)。          │
├──┼───────────┼─────────┼─────────┼──────────────┤
│ 2  │SAMSUNG牌行動電話     │1 支              │5-2               │林志青所有供販賣偽藥所用之物│
│    │(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
└──┴───────────┴─────────┴─────────┴──────────────┘
附表戊:
┌─────────────────────────────────────────────────┐
│臺北縣○○市○○街000 號6 樓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21384 偵查卷第31至34、169 至172 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威而鋼藥錠模具        │1 組              │6-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威而│
│    │                      │                  │                  │  鋼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3 頁;調查局卷㈡第12頁)│
├──┼───────────┼─────────┼─────────┼──────────────┤
│ 2  │大橢圓藥錠模具        │1 組              │6-2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4 頁;調查局卷㈡第13頁)│
│    │                      │                  │                  │  。                        │
├──┼───────────┼─────────┼─────────┼──────────────┤
│ 3  │「胃9.5 下模」模具    │1 組              │6-3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4 頁;調查局卷㈡第13頁)│
│    │                      │                  │                  │  。                        │
├──┼───────────┼─────────┼─────────┼──────────────┤
│ 4  │加鈣(英文)上模模具  │1 組              │6-4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使蒂│
│    │                      │                  │                  │  諾斯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5 頁;調查局卷㈡第14頁)│
│    │                      │                  │                  │  。                        │
├──┼───────────┼─────────┼─────────┼──────────────┤
│ 5  │「胃9.5 上模」模具    │1 組              │6-5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5 頁;調查局卷㈡第15頁)│
│    │                      │                  │                  │  。                        │
├──┼───────────┼─────────┼─────────┼──────────────┤
│ 6  │桔子8m/m上模模具      │1 組              │6-6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6 頁;調查局卷㈡第16頁)│
│    │                      │                  │                  │  。                        │
├──┼───────────┼─────────┼─────────┼──────────────┤
│ 7  │加鈣(英文)下模模具  │1 組              │6-7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使蒂│
│    │                      │                  │                  │  諾斯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6 、7 頁;調查局卷㈡第17│
│    │                      │                  │                  │  頁)。                    │
├──┼───────────┼─────────┼─────────┼──────────────┤
│ 8  │「麥片六角上」模具    │1 組              │6-8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脈優│
│    │                      │                  │                  │  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7 頁;調查局卷㈡第18頁)│
│    │                      │                  │                  │  。                        │
├──┼───────────┼─────────┼─────────┼──────────────┤
│ 9  │「大橢圓桔子」下模    │1 組              │6-9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8 頁;調查局卷㈡第19頁)│
│    │                      │                  │                  │  。                        │
├──┼───────────┼─────────┼─────────┼──────────────┤
│ 10 │圓形8m/m上下模        │1 組              │6-10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9 頁;調查局卷㈡第20頁)│
│    │                      │                  │                  │  。                        │
├──┼───────────┼─────────┼─────────┼──────────────┤
│ 11 │「圓形9.5 雙」下模    │1 組              │6-11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9 頁;調查局卷㈡第21頁)│
│    │                      │                  │                  │  。                        │
├──┼───────────┼─────────┼─────────┼──────────────┤
│ 12 │「加鈣無字下模」      │1 組              │6-12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使蒂│
│    │                      │                  │                  │  諾斯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0頁;調查局卷㈡第21頁)│
│    │                      │                  │                  │  。                        │
├──┼───────────┼─────────┼─────────┼──────────────┤
│ 13 │「加鈣舊上模」        │1 組              │6-13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使蒂│
│    │                      │                  │                  │  諾斯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0頁;調查局卷㈡第22頁)│
│    │                      │                  │                  │  。                        │
├──┼───────────┼─────────┼─────────┼──────────────┤
│ 14 │「C」模具             │1 組              │6-14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犀利│
│    │                      │                  │                  │  士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1頁;調查局卷㈡第23頁)│
│    │                      │                  │                  │  。                        │
├──┼───────────┼─────────┼─────────┼──────────────┤
│ 15 │「大橢圓灰」上模      │1 組              │6-15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1、12頁;調查局卷㈡第24│
│    │                      │                  │                  │  頁)。                    │
├──┼───────────┼─────────┼─────────┼──────────────┤
│ 16 │「圓形有字9.5m/m上模」│1 組              │6-16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2頁;調查局卷㈡第25頁)│
│    │                      │                  │                  │  。                        │
├──┼───────────┼─────────┼─────────┼──────────────┤
│ 17 │「麥片六角大模具」    │1 組              │6-17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脈優│
│    │                      │                  │                  │  所用之器材。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3頁;調查局卷㈡第26頁)│
│    │                      │                  │                  │  。                        │
├──┼───────────┼─────────┼─────────┼──────────────┤
│ 18 │圓形有字模具          │1 組              │6-18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㈠│
│    │                      │                  │                  │  第13頁;調查局卷㈡第27頁)│
│    │                      │                  │                  │  。                        │
├──┼───────────┼─────────┼─────────┼──────────────┤
│ 19 │諾美婷                │14,700顆          │6-19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28頁)。                │
├──┼───────────┼─────────┼─────────┼──────────────┤
│ 20 │猛哥                  │3,400 顆          │6-20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0頁)。                │
├──┼───────────┼─────────┼─────────┼──────────────┤
│ 21 │「紅色女孩藥錠」      │19,800顆          │6-21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28頁)。                │
├──┼───────────┼─────────┼─────────┼──────────────┤
│ 22 │威而鋼                │2,100 顆          │6-22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1頁)。                │
├──┼───────────┼─────────┼─────────┼──────────────┤
│ 23 │威而鋼                │11,550顆          │6-23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2頁)。                │
├──┼───────────┼─────────┼─────────┼──────────────┤
│ 24 │橘色粉末原料          │1 箱(13公斤)    │6-24-1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3頁)。                │
├──┼───────────┼─────────┼─────────┼──────────────┤
│ 25 │橘色粉末原料          │1 箱(21.5公斤)  │6-24-2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4頁)。                │
├──┼───────────┼─────────┼─────────┼──────────────┤
│ 26 │橘色粉末原料          │1 箱(21.5公斤)  │6-24-3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5頁)。                │
├──┼───────────┼─────────┼─────────┼──────────────┤
│ 27 │白色藥錠(脈優)      │147,500 顆        │6-25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6頁)。                │
├──┼───────────┼─────────┼─────────┼──────────────┤
│ 28 │白色藥粉              │1 箱(29公斤)    │6-26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7頁)。                │
├──┼───────────┼─────────┼─────────┼──────────────┤
│ 29 │乳白色粉末(威而鋼原料│7 包(7 公斤)    │6-27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威而│
│    │)                    │                  │                  │  鋼、滿哥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8頁)。                │
├──┼───────────┼─────────┼─────────┼──────────────┤
│ 30 │橘色粉末              │1 桶(24公斤)    │6-28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39頁)。                │
├──┼───────────┼─────────┼─────────┼──────────────┤
│ 31 │橘色粉末              │1 桶(27公斤)    │6-29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0頁)。                │
├──┼───────────┼─────────┼─────────┼──────────────┤
│ 32 │白色粉末              │1 袋(6.1 公斤)  │6-30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諾美│
│    │                      │                  │                  │  婷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2頁)。                │
├──┼───────────┼─────────┼─────────┼──────────────┤
│ 33 │威猛強包裝盒          │1 箱(7.5 公斤)  │6-31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猛哥│
│    │                      │                  │                  │  所用之包裝。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3頁)。                │
├──┼───────────┼─────────┼─────────┼──────────────┤
│ 34 │威而鋼空瓶            │1 箱              │6-32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威而│
│    │                      │                  │                  │  鋼所用之包裝。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4頁)。                │
├──┼───────────┼─────────┼─────────┼──────────────┤
│ 35 │諾美婷空膠囊          │1 箱              │6-33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諾美│
│    │                      │                  │                  │  婷所用之原料。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5頁)。                │
├──┼───────────┼─────────┼─────────┼──────────────┤
│ 36 │威而鋼銀色標籤        │1 箱              │6-34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偽藥威而│
│    │                      │                  │                  │  鋼所用之包裝。            │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6頁)。                │
├──┼───────────┼─────────┼─────────┼──────────────┤
│ 37 │滿哥藥錠              │1,476 顆          │6-35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7頁)。                │
├──┼───────────┼─────────┼─────────┼──────────────┤
│ 38 │橘色粉末原料          │2 包(25公斤)    │6-36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1頁)。                │
├──┼───────────┼─────────┼─────────┼──────────────┤
│ 39 │諾美婷膠囊            │19,600顆          │6-37              │①林志青、林瑤宗製造之偽藥。│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調查局卷㈡│
│    │                      │                  │                  │  第48頁)。                │
└──┴───────────┴─────────┴─────────┴──────────────┘
附表己:
┌─────────────────────────────────────────────────┐
│臺北縣○○市○○路000 巷00號1 樓扣押物品目錄(見95偵5114偵查卷第26、27頁)                        │
├──┬───────────┬─────────┬─────────┬──────────────┤
│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品名│數              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備                        註│
├──┼───────────┼─────────┼─────────┼──────────────┤
│ 1  │天威公司客戶明細表    │7 張              │12-1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2  │應收分類帳            │16張              │12-2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3  │應收分類帳            │17張              │12-3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4  │署名「鄭榮輝」紅色圓形│17公斤            │12-4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錠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95偵17953 │
│    │                      │                  │                  │  偵查卷第26頁)。          │
├──┼───────────┼─────────┼─────────┼──────────────┤
│ 5  │藍色三角形錠(顆)    │2.8 公斤          │12-5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6  │紅色食品錠(顆)      │36.75 公斤        │12-6              │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                  │②卷附照片參照(見95偵17953 │
│    │                      │                  │                  │  偵查卷第26頁)。          │
├──┼───────────┼─────────┼─────────┼──────────────┤
│ 7  │白色三角形錠(顆)    │29.15 公斤        │12-7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8  │白色圓形錠(顆)      │2.45公斤          │12-8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9  │糖衣製造記錄本        │1 本              │12-9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10 │客戶明細暨廠商資料文件│1 本              │12-10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夾                    │                  │                  │                            │
├──┼───────────┼─────────┼─────────┼──────────────┤
│ 11 │出貨明細文件夾        │1 本              │12-11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 12 │筆記本                │1 本              │12-12             │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