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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坤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854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如下之前案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湖簡字第170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易字第804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4年訴字第7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易字第66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4年易字第140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甲○○所犯上揭4 罪嗣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141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15日,與上揭㈠所示之有期徒刑3 月接續執行,甫於96年7 月8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再犯本罪已構成累犯)。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而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事判決等處遇措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足憑),詎其竟不知悔改惕勵,漠視法令之禁制又再次施用本件毒品,顯見其素行不佳,兼衡其施用毒品之次數僅1 次,惟被告犯後並未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54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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