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6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8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周陳啟珠」署押共計陸拾壹枚(含署名貳拾叁枚及指印叁拾捌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減刑後之宣告刑,然此部分業經於理由欄中敘明,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