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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67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汪怡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8676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周陳啟珠」署押共計陸拾壹枚(含署名貳拾叁枚及指印叁拾捌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漏未記載減刑後之宣告刑,然此部分業經於理由欄中敘明,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867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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