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及裁定減刑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決及裁定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一 │二 │三 │├───────┼─────────┼─────────┼──────────┤│ 罪 名 │竊盜 │搶奪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45││ │ │ │號判處有期徒刑拾月,││ │ │ │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 │ │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 │ │ │折算壹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犯罪日期(民國│94年6月12日至95年5│94年5月14日至同年7│95年5月26日 ││) │月27日止 │月7日止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機關│ │察署 │察署 │察署 ││及案├────┼─────────┼─────────┼──────────┤│號 │案 號│95年偵字第2498號 │94年偵字第11876號 │96年毒偵字第4173號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事 │案 號│95年上易字第1248號│95年訴字第882號 │96年訴字第2345號 ││實 ├────┼─────────┼─────────┼──────────┤│審 │判決日期│95年7月26日 │95年6月30日 │96年8月10日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判 │案 號│95年上易字第1248號│95年訴字第882號 │96年訴字第2345號 ││決 ├────┼─────────┼─────────┼──────────┤│ │確定日期│95年7月26日 │95年7月28日 │96年9月1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減刑後之刑期 │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96年度聲減字第1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號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 │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參│裁定減為有期徒刑柒│壹日。 ││ │月又拾伍日。 │月。 │ │├───────┼─────────┴─────────┼──────────┤│備註 │上述二罪減刑後之刑期,前經上開臺灣高等│ ││ │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拾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