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另案執行,指定辯護人 蔡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八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七號、第一六五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刑七月與七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甫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部分之科刑執行於本件構成累犯)。其後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簡字第三六七六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確定;復再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上訴字第二七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六六號判處有期刑九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六簡字第三二六號判處有期刑三月確定,及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以上經接續執行,現仍執行中(此部分之科刑執行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二、甲○○明知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與子彈,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寄藏,竟仍同意年籍不詳綽號「阿德」成年男子請求代為保管之委託,而基於寄藏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在不詳地點向「阿德」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與子彈後(另「阿德」同時尚委託保管不具殺傷力如附表二所示之改造手槍),隨之藏放於其臺北縣新莊市○○街三十巷一號二樓住所內。嗣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㈠上揭未經許可而受寄槍枝及子彈之犯罪事實與查獲過程,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在卷,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堪信被告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㈡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及子彈,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下:㈠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槍枝,係由仿BERETTA 廠九二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機及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可以單動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㈡附表一編號二、三所示之子彈,係均係具口徑八點六五、八點七四釐米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採樣其中六顆試射俱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㈢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子彈,係具口徑八點零四釐米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經實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上開鑑定結果,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六○○四五五七八號槍彈鑑驗書附卷可稽。
㈢檢察官起訴書雖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土造子彈,因未經實際試射,是否具有殺傷力即有可疑,而無從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云云,未將該部分之查獲子彈列為被告寄藏子彈行為之範圍內,惟該部分之土造子彈其外型與彈頭口徑與附表一編號二之部分均為相同,於查獲時亦係混同扣案,嗣後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自其中隨機抽取六顆進行實際試射鑑定,因均可擊發,而認該十七顆土造子彈均有殺傷力,此有卷附查獲相片與上開槍彈鑑驗書可據。按子彈有無殺傷力之鑑定固應經實際試射,惟因具體個案查獲之數量有別,於鑑識實務上有全部試射與就相同型式之子彈中採取相當數量試射之不同方式,此為考量刑事追訴審理之實際需要與鑑識資源之妥善運用所不得不然,其中採樣試射之方式與結果亦具統計學上之依據,否則如不具特別狀況(如在不同地點查獲)即一律要求就查獲之子彈均需逐一試射方能為有無殺傷力之鑑定,不惟屬鑑識資源之無謂虛耗,於行為人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上亦無實益,自非所宜。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附表二、三所示同時查獲之相同子彈十七顆中,隨機抽取六顆試射均可擊發,採樣比例已超過三分之一,其取樣鑑定結果自堪認具有代表性,而足憑為其他未經實際試射十一顆相同子彈亦具有殺傷力之鑑定認定依據。是以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十一顆子彈亦具有殺傷力乙節,亦堪認定。
㈣此外,復有警於查獲時所攝之現場與扣案物品相片十一幀可為佐憑,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如事實欄所載未經許可而受寄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與土造子彈之犯行,已足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⑵同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公訴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敘及被告寄藏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土造子彈,惟此部分與經起訴寄藏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土造子彈之部分具有單純一罪之單一案件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應併為審判。被告以單一寄藏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其中較重之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之罪論處。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七號、第一六五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刑七月與七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甫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素行不佳;教育程度為國民中學畢業(參被告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智識能力並無較一般之人不足之情形,因被告受他人委託而為本件犯行,動機雖非惡劣,然行為仍有可訾,亦造成社會安全潛在之危害,惟並無證據可認已實際持為不法之用途,復於審理中能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改造手槍及土造子彈,均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併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之土造子彈,因已於鑑定時試射而不具子彈之功能,非違禁物,復不屬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沒收要件不符,自無從為沒收之宣告。至於如附表二所示改造手槍,經鑑定結果均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刑鑑字第○九六○○四五五七八號槍彈鑑驗書附卷可稽,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復非被告所有,亦與被告所犯寄藏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無涉,自亦不得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扣案經鑑定具殺傷力之槍枝與子彈) ┌──┬───────────┬───┬────────┐ │編號│品 名│數 量│管 制 編 號 │ ├──┼───────────┼───┼────────┤ │ 一 │改造手槍 │乙枝 │0000000000 │ ├──┼───────────┼───┼────────┤ │ 二 │具直徑八點六五釐米、八│六顆 │無 │ │ │點七四釐米金屬彈頭之土│ │ │ │ │造子彈(為與編號三相同│ │ │ │ │型式之土造子彈而於查獲│ │ │ │ │後經鑑定試射之採樣部分│ │ │ │ │) │ │ │ ├──┼───────────┼───┼────────┤ │ 三 │具直徑八點六五釐米、八│十一顆│無 │ │ │點七四釐米金屬彈頭之土│ │ │ │ │造子彈 │ │ │ ├──┼───────────┼───┼────────┤ │ 四 │具直徑八點零四釐米金屬│乙顆 │無 │ │ │彈頭之土造子彈 │ │ │ └──┴───────────┴───┴────────┘ 附表二: (扣案經鑑定不具殺傷力之槍枝) ┌──┬───────────┬───┬────────┐ │編號│品 名│數 量│管 制 編 號 │ ├──┼───────────┼───┼────────┤ │ 一 │改造手槍 │乙枝 │0000000000 │ ├──┼───────────┼───┼────────┤ │ 二 │改造手槍 │乙枝 │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