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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6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46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五五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九十六年九月二日二十時二十分許,駕駛友人謝泊鈞所有之車牌號碼P九S-○一○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縣板橋市○○路與民權路口處,因未依規定戴安全帽,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執勤警員魏良智攔停告發,乙○○為規避罰責,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魏良智所開立一式三聯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甲○○」之署名(存根聯係複寫,通知聯則無庸簽名),表示受領該份違規通知單後,復同時將該份違規通知單提出行使交還予取締之警員魏良智,足以生損害於甲○○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嗣甲○○於接獲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之通知後,始查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證人謝泊鈞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影本、警員魏良智之職務報告書、車籍資料查詢表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暨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之「甲○○」署名共二枚,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6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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