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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侯志融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6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海洛因參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玖公克)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外包裝參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可能滋生其他犯罪,惡化治安,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而其持有毒品之數量尚非至鉅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前揭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137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1公克,剩餘0.2169公克),既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該海洛因3包之外包裝3個,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便於持有、攜帶施用,亦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亦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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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

書記官 廖 美 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7669號
  被   告 甲○○ 女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八里鄉○○路○段42號2樓
            居臺北縣蘆洲市○○街221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公
    告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之犯意,於不詳時日,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德」之
    男子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驗餘總淨重0.2169公克
    )後持有之,嗣於民國97年8月6日凌晨2時10分許,在臺北
    縣蘆洲市○○街221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驗餘總淨重0.2169公克)。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
(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
(五)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被告
      尿液經送檢驗,鴉片類呈陰性反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
    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海洛因3小包(驗餘總淨重
    0.2169 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檢察官  陳宣每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766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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