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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8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22號),本

院裁定如后: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業據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133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業於97年5 月31日執行完畢,此有前開案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一 │ 二 │ 三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凶器竊││ │ │ │盜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7 月,││ │經本院96年度聲│經本院96年度聲│經本院96年度聲││ │減字第6133號裁│減字第6133號裁│減字第6133號裁││ │定減為有期徒刑│定減為有期徒刑│定減為有期徒刑││ │3月又15日 │1月又15日 │3月又15日 │├─────┼───────┼───────┼───────┤│犯罪日期(│95年12月8 日為│95年12月18日下│95年12月13日22││民國) │警採尿時起回溯│午13時30分許 │時許 ││ │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 │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 │毒偵字第3297號│偵字第6099號 │偵字第121號 │├──┬──┼───────┼───────┼───────┤│最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 │ │院 │院 │院 ││事 ├──┼───────┼───────┼───────┤│實 │案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 ││審 │ │298號 │955號 │1177號 ││ ├──┼───────┼───────┼───────┤│ │判決│96年3月30日 │96年4月20日 │96年6月1日 ││ │日期│ │ │ │├──┼──┼───────┼───────┼───────┤│確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 │ │院 │院 │院 ││判 ├──┼───────┼───────┼───────┤│決 │案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桃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 ││ │ │298號 │955號 │1177號 ││ ├──┼───────┼───────┼───────┤│ │確定│96年4月30日 │96年5月21日 │96年7月2日 ││ │日期│ │ │ │└──┴──┴───────┴───────┴───────┘┌─────┬───────┬───────┐│ 編號 │ 四 │ 五 │├─────┼───────┼───────┤│ 罪名 │攜帶凶器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6 月,││ │經本院96年度聲│減為有期徒刑3 ││ │減字第6133號裁│月 ││ │定減為有期徒刑│ ││ │3月又15日 │ │├─────┼───────┼───────┤│犯罪日期(│95年12月16日13│95年12月15日14││民國) │時許 │時許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案號 │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 │偵字第121號 │毒偵字第2004號│├──┬──┼───────┼───────┤│最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 │ │院 │院 ││事 ├──┼───────┼───────┤│實 │案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簡字第 ││審 │ │1177號 │2831號 ││ ├──┼───────┼───────┤│ │判決│96年6月1日 │97年4月25日 ││ │日期│ │ │├──┼──┼───────┼───────┤│確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 │ │院 │院 ││判 ├──┼───────┼───────┤│決 │案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簡字第 ││ │ │1177號 │2831號 ││ ├──┼───────┼───────┤│ │確定│96年7月2日 │97年6月2日 ││ │日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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