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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3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潘翠雪楊明佳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25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嫌、同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嫌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官銜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中所涉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三名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二千餘萬元,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九十七年九月初曾具狀向鈞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經鈞院審酌後,認聲請人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常業詐欺,進而認定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對被告採以預防性羈押,惟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現已刪除,現既已無該罪,又何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可言?且所謂常業,係指以犯罪為慣性並藉此維生。被告實無以犯罪為習慣,甚或因習慣而犯罪,被告並非前科累累、十惡不赦之徒,鈞院採用預防性羈押手段限制、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實有不當;再者,預防性羈押以「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要件,是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依具體事實客觀認定之,並於卷內記明認定之依據,而非以先入為主之觀念或預設立場,認定預防性事由。又雖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疑重大,但並非被告一人所為,被告勇於認錯、面對,據實供述並願意接受一切應負之刑責。為此懇請在本案確定前,能准予停止羈押,讓被告能妥善安頓及照顧母親及妻兒,為此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預防性羈押」。考其立法目的,乃係因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再而三反覆為之之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欲念而再為同一之犯罪,因此透過及早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以有效預防可能之再犯,並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受到其侵害。經查,被告因涉犯前揭罪嫌,業經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四0九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與該案其餘被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先後詐騙被害人王劉西珍、王朝卿、邱炳燭,分別達二千一百零五萬元、三百萬元、四十五萬元,而經上開被害人指述被告實際參與部分,即有被害人王劉西珍先後四次遭詐騙而交付一千六百六十萬元及被害人王朝卿遭詐騙而交付三百萬元部分,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僅坦承詐騙被害人王劉西珍部分,是其所涉犯案情節自尚待本院審理究明,況由本案三名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高達二千四百五十萬元,亦顯見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又「預防性羈押」既係透過及早拘束被告身體自由之方式,以有效預防可能之再犯,並保護社會大眾免於受到其侵害,自與其是否前科累累等情無關,是被告前開所辯,自無足採。再者,被告之家庭狀況,依法並非法院決定停止羈押與否所應審酌之事項,尚不足為法院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又為配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之刪除,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亦刪除了常業詐欺罪部分,並同時於該款增列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是被告所辯乃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誤認,與本院判斷是否應對被告施以預防性羈押無涉,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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