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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7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77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四月 │├────────┼────────┼────────┼────────┤│ 犯罪日期 │97年2月13日 │97年5月30日 │97年5月30日 │├───┬────┼────────┼────────┼────────┤│偵查機│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 ││ │ │3461 號 │5894 號 │5894 號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079│97年度訴字第3706│97年度訴字第3706││ 實 │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7年9月18日 │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訴字第2079│97年度訴字第3706│97年度訴字第3706││ 決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10月13日 │97年10月20日 │97年10月20日 │├───┴────┼────────┼────────┼────────┤│ 附註 │ │ │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 │ │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七月 │├────────┼────────┼────────┼────────┤│ 犯罪日期 │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5月17日 │├───┬────┼────────┼────────┼────────┤│偵查機│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及案號├────┼────────┼────────┼────────┤│ │案號 │97年度毒偵緝字第│97年度毒偵緝字第│97年度偵字第1550││ │ │288號 │288號 │8 號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易字第2092││ 實 │ │3191 號 │3191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2日 │97年10月29日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易字第2092││ 決 │ │3191 號 │3191 號 │號 ││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3日 │97年11月13日 │97年11月24日 │├───┴────┼────────┼────────┼────────┤│ 附註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77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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