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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陳正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並於96年3 月23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98年11月11日確定,合於刑法撤銷緩刑原因,爰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並於96 年3月23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98年11月11日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諭知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68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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