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撤緩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4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並於96年3 月23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98年11月11日確定,合於刑法撤銷緩刑原因,爰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96年度簡字第95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3 年,並於96 年3月23日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3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98年11月11日確定,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受刑人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諭知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