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0年間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交簡字第824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5000 元確定,並於91年1 月22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又97年間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2000 元確定,又因本件公共危險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4 日以98年度速偵字第285 號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8 個月內提供100 小時之義務勞務,惟被告於上開期間內僅提供66小時之義務勞務,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緩起訴處分,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撤緩字第268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另被告又於98年10月間更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庭以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4 號判決判處罰金82000元確定,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少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不知警惕,多次再犯相同之本件公共危險案件,既漠視自己安危,尤罔顧公眾安全,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且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