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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號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聲請書附表編號11及12之犯罪日期應分別更正為97年5 月27日下午1 時4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餘如聲請書附表所載;另補充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7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附表編號4 及5 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附表編號6 及7 所示之宣告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4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附表編號8 及9 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3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附表編號11及12所示之宣告刑,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3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5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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