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1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騰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明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視同判決,數罪併罰中各裁判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於定應執行刑後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應於判主文記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漏未諭知,揆諸前開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自應先由被告或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方能由本院依上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之,惟本件聲請人並未先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院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時,自無從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幫助十二歲以上未││ │ │ │滿十八歲之少年持││ │ │ │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7日 │97年10月8日 │97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字第8422號 │字第29170號(聲 │字第29170號(聲 ││ │ │請書誤載為「97年│請書誤載為「97年││ │ │度偵字第29170號 │度偵字第29170號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 │98年度易字第332 │98年度易字第1065│98年度易字第1065││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 │98年6月18日 │98年6月18日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 │98年度易字第332 │98年度易字第1065│98年度易字第1065││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98年3月3日 │98年7月13日 │98年7月13日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