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86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瀚寬
李晉安
林政興
許梓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簡字第8669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曾瀚寬之年籍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6年12月16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曾瀚寬年籍為「民國73年12月13日生」之記載,顯係「民國76年12月16日生」之誤載,此觀諸卷附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至明,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