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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9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9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72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86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5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9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234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79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6 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5 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91號函暨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9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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