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意旨前來。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甲○○有如聲請意旨所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各該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而入監執行各案之情形,詳敘如下:
⑴、受刑人於95年間,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本院於95年9 月7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9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95年10月11日確定;又犯施用毒品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10月12日96年度訴緝字第169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4 月,因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27號為實質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之判決,其仍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為該院以97年3 月27日97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審認其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予判決駁回確定。前述各罪,嗣經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4 月24日以97年度聲字第12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助字第2280號指揮執行部分)。
⑵、受刑人再於96年間,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481號刑事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各均減為有期徒刑6 月、5 月,因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為該院於96年11月2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505號進行實質審理後判決駁回其上訴,惟仍不服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據該院以97年1 月31日97年度台上字第500 號刑事判決認定其上訴不符法定程式而判決駁回之;另因犯施用毒品罪,為本院以96年11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3541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嗣於97年3 月4 日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犯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7年1 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4621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0月、5 月,應減為有期徒刑5 月、2 月又15日,97年3 月17日確定。如上各罪,亦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於97年7 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30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執更字第1737號指揮執行部分)。
㈡、承據前述,足悉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合計為4 年2 月之數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即本院97年1 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4621號刑事判決),甚明。準此,本院就聲請人首開請求宣告受刑人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事項,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要件,具有管轄權。繼次,受刑人於96年8 月13日入監執行上揭各案,嗣經法務部以99年9 月7 日法矯字第0999037227號核准假釋一節,有聲請人提出法務部矯正司99年9 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25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以及受刑人之執行案件資料表1 份均在卷可稽,且有本院99年9 月13日查得其最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考。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2 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