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2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9 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志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4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並與上開有期徒刑三月、三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其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1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5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6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七月、五月、八月、六月、七月、五月、七月、六月,共8 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其所犯上開各罪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年三月,自96年12月9 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3號函、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