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572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伍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陸伍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239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毒偵字20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38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45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8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 萬元,嗣於94年3 月7 日確定;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4年度成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7 罪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2 號裁定各減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2 月、3 月、7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5000元)、4 月又15日、2 月又15日、1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5000元)確定,並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96年9 月3 日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猶未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 月2 日中午12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及福隆路口加油站廁所內,分別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下午1 時許,為警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與安慶街口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54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6578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又被告於99年1 月2 日下午3 時4 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 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白色粉末及白色結晶各1 包,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54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6578公克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2 月3 日航藥鑑字第0990596 號毒品鑑定書各乙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明確,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23條所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情形有別(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 款、第2 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154 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1.6578公克)分係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因該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與其內之毒品均難以完全析離,故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姿雯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佳穎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1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