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告
陳雅麗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勤懿律師
被告
吳鑑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民國97年7月間原告與馥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馥達公司達)簽訂不動產預售屋買賣契約,由原告出資向馥達公司購買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三小段25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萬分之190),及其上板橋區○○段○○段第110 3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112號13樓(權利範圍全部,另含共有部分建號1428、1429、1430)之不動產,並98年2月17日與被告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兩造約定將上開不動產以借名登記方式登記於被告名下,惟被告近日自兩造共同任職之公司離職避不見面,經原告要求被告依約定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原告名下,竟遭被告百般刁難不予配合,爰以本起訴狀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二、被告抗辯:系爭不動產係由被告出資購買,均由被告帳戶出資,有土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4張可證。買屋當時是被告與原告到馥華公司登記,當時買屋每戶有送電視,那台電視目前還在被告家中,若是原告所述借名登記,為何被告家會有那台電視,被告與原告資金來往密切,原告所述到公證處所簽契約書被告並沒簽,我們屬於一個宗教團體,若被告有簽,就是原告假藉神之名要被告簽的,若被告不簽就會遭受生命危險,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不動產登記係由國家機關作成,其真實之外觀強度極高,本應確保其登記之公示性,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是以98年1月23三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23日施行之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已增訂「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之保障明文。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58條第1項、第765條、第767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惟系爭不動產係被告於98年2月18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所有權,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8頁),故原告既非所有權人,自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其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訴請被告移轉登記所有權,顯屬無據,不能准許。

四、次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兩造於98年2月17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等情,縱屬真實,其法律效果僅生被告是否應依該委任契約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已,在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前,其仍不失為該不動產所有人,原告並非所有權人,自不能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故原告以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並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六、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