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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姚寶鳳
聲請人
鄭達仁
聲請人
劉美華
兼前三人
共同代理人
黃建源
相對人
顏琇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執行異議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本件執行事件一旦執行,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7784號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認定之。

三、本件聲請人姚寶鳳、鄭達仁、劉美華主張渠等為合法占有權人,相對人不得以聲請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已對命聲請人遷讓房屋之本院101年度重簡字第819號假執行判決提起上訴,現為本院102年度簡上第9號審理在案,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另聲請人黃建源為向劉美華承租系爭房屋之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聲請停止執行,惟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6 3號執行異議之訴,業經本院以債務人異議之訴及第三人異議之訴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有判決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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