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9號
- 再審原告
- 黃秀瑛
- 再審被告
- 黃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且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且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1年度建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未繳足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以102年度補字第1028號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102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77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