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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95號

原告
董賢儒
原告
林秀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告
林碧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甲○○各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丙○○、甲○○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丙○○,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間乃旁系血親及旁係姻親之身分關係。惟被告似因貪圖原告丙○○及被告之母董月嬌之遺產,故自民國103年3月19日起迄今,不斷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WhatsApp),寄發其製作插入許多謾罵性文字之人像圖片,及發送不堪入耳之指控及文字予原告,原告於住家(新北市三峽區)及上班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收受上列訊息。

㈡該訊息內容如「侵佔房屋租金」、「輪姦犯所生之棄嬰」、「丙○○輪姦餘孳」、「詐騙房客租金」、「董某夫婦唆使黑道及律師多次騷擾、恐嚇及買凶傷害」、「輪姦餘孳豐藝電子丙○○與其女人甲○○盜領董女士帳戶及喪葬費用」、「輪姦一族」「輪姦基因」、「禁止林老就醫」「監控、恐嚇若不給租金讓他們一家花用,就不讓林老先生就醫…」、「生父是輪姦罪犯、威脅拿租金,否則不讓林老先生外出看醫生.. 教唆黑道騷擾我、騙林老先生的生活費、唆使林宏正恐嚇我、妳嫁給輪姦犯的兒子、你公公是輪姦罪犯、妳偷董女士錢去美容、妳將兩老趕出外租屋…」「老爸一輩子沒賺半毛錢養家、跟這輩子完全沒賺半毛錢的老爸哭訴…」、「你們騙老媽提款卡、騙取老媽的金錢去享受…」、「你們夫妻真的不要臉,就連我給老爸的錢生活,你們都騙去花」、「你們去年盜領了7×萬」「笑你是豬頭、夫妻倆共同偷錢」、「你們算什麼東西、你們的半個公蛋都下不來,董家香火已毀在你們兩個手裡」、「你們算什麼東西,…絕子絕孫」、「你們夫妻…真的不要再借機拐老爸的錢去吃喝玩樂…」、「你們兩個笨蛋」「挖自己老媽辛苦錢給老婆的娘家花用、你們夫妻竟然能夠一個月就隨便盜領12萬」、「董家因她而絕子絕孫」、「盜領婆婆的錢去爽」「妳沒生半個男生,害董家絕子絕孫…」、「你們是甚麼東西?跟你約時間?你們有沒有搞錯」、「你們盜領老媽存款、騙老爸我的錢、騙老爸生活費」、「你們是甚麼東西…GGYY」、「你們是甚麼東西、你這個笨蛋、你們盜領資金」、「你們是甚麼東西,蠢蛋」、「我給老爸的生活費,全被你們搜括拿去爽了」、「你們真的低能」、「幫老媽領錢時竟然借機盜領多少錢」、「你們夫妻倆的獸慾」、「你這個笨蛋」、「偷錢就是偷錢,背地裡偷老媽的錢,偷我給老爸生活的錢、壞事作絕、竊取老媽的錢財」、「你們這對笨蛋夫妻」、「搞自己成為是非不分的豬頭?這叫男人嗎」、「把會虐待婆婆、盜領婆婆金錢的人當寶一樣」、「那2個蠢蛋、那2個笨蛋」「虐待婆婆、盜領老爸的養命錢」、「給你們2個蠢蛋、虐待老媽、盜領老媽辛苦錢、你們已經害死老媽了」、「百般凌辱地迫害老媽、兩個因貪圖玩樂,就應付應付只帶到小診所」、「你們2個笨蛋、2個蠢蛋」「你們兩個不要一直耍白痴、若沒偷錢,還怕人家看、騙客戶買保險」、「看你們2個蠢蛋在家裡商量如何耍白痴、你們卻利用老媽信任盜領」、「蠢蛋、笨蛋夫妻、盜領」、「你任兩個借機向老媽盜領、虐待老媽」、「坑老媽的錢…、用奠儀的錢買機票、到處旅遊」、「坑老爸的錢、坑客戶的錢」、「兩個蠢蛋繼續坑我老媽留下要照顧老爸的錢」、「你們3個蠢蛋中,2個大笨蛋男人家比那笨蛋女人還沒路用」、「2個蠢蛋..你們2個笨蛋…連個作保險的笨蛋女人都不如」、「利用老媽坑錢,就像吸血鬼、再把老媽趕出去,進而把房子佔為己有」、「你們兩個蠢蛋、竟然教唆黑道到我住處按電鈴騷擾意圖恐嚇取財」、「兩個笨蛋教唆黑道分子」、「黑道…就會要求你老婆陪他們輪流睡覺,若你老婆不依,會要你們的女兒輪流陪他同伙睡覺來抵。」、「你們兩個豬頭、…你們蠢到如此、…你們兩個蠢蛋,會全家..萬劫不復」、「你們兩個蠢蛋…直至看到你們全家得到萬劫不復的報應」、「忘恩負義的一對夫妻」、「向黑道買凶企圖對我不利、不打緊還借機坑錢」、「虐待老媽,連我給老爸的生活費都坑、做了這麼多傷天害理的事」、「連喪葬奠儀清及喪葬補助帳單都用造假保單的方式、竟然坑喪葬補助費去買凶,唆使黑道上門恐嚇取財…,你們兩個笨蛋」、「盜領老媽的錢、奠儀盜用的錢、喪葬補助費所坑掉的錢」、「你們兩個貪婪無厭的笨蛋」、「宏正大老板,管一管那兩個蠢蛋」、「詐騙集團、董某從未親自處理任何事宜,…只透過無任何代表性之個人進行買凶、恐嚇、騷擾、取得非其所屬之財物」、「夥同黑道黨羽..欲侵佔母親遺留財物」、「輪姦罪犯的後代、生了兩個輪姦罪犯的孫女,如何繼承」、「輪姦罪犯」、「她老公是被輪姦所生下的…輪姦…輪姦,這種輪姦犯的後代」、「罪犯…你們想侵佔別人財物想瘋了」、「輪姦犯的後代,其本身還是輪姦後的產物」、「兩個蠢蛋」、「輪姦犯的兒子…全部是共犯」、「輪姦犯…」、「低劣的基因、全家陪葬」、「三峽區公所主動來電告知,董某及萬華某人氏、桃園某律師他們要求領錢且三人已說好如何分贓,藉口某黑道有力人士介入、公所人員也都私下告知…性侵犯」、「公所人員因提供文書怕被我告為共犯,也是因上有黑道施壓」、「公所人員私下有請教他們主管、董某…涉及詐欺罪、侵佔罪、恐嚇取財罪」、「虐待公婆、盜領錢財…」、「獸父同夥,輪姦其母…」、「輪姦餘孽..」、「詐取喪葬補助」、「你們這些輪姦犯的蠢蛋親人來教我啦」、「他父親是輪姦犯」、「輪姦犯…,董某完全沒有繼承權」、「其中2個笨蛋被另外2個蠢蛋夫妻拖下臭水」、「輪姦罪犯」、「兩個笨蛋被兩個智商比他們低的蠢蛋夫妻耍得團團轉」、「讓你成為偽造文書、謊報親生、輪姦罪犯、延續孽種?取財富…」、「倆個蠢蛋」、「夥同其他五人同夥,共同輪姦兩老之財產」、「歷史重演,這跟肆拾幾年前,其獸父夥同其他同夥輪姦其母,如出一轍、他她…輪姦罪犯」「輪姦人渣」、「你們兩個蠢蛋」、「輪姦餘孽嬞嫌廬」、「果然跟你那輪姦獸父一樣、你這笨蛋…看你這豬頭」、「董某因遺傳其輪姦獸父馭招蜂引蝶騷母之基因、與其獸父肆拾幾年前輪姦其母之行徑完全相同」、「董某夫妻及其親人,…禽獸不如」、「恐嚇林老先生,進而侵佔其生活費任這對蠢蛋夫妻花用,不怕全家橫死街頭」、「養條狗也比你們兩個蠢蛋強」、「強姦犯血緣」、「你那輪姦背景、你們兩個笨蛋」、「沒有要的輪姦餘孽……畜生都不如…」、「董某夫妻這兩個混蛋」、「當你們四人…知道你們是輪姦罪犯的後代且又霸佔兩老的生活費…壞基因果然會遺傳」、「丙○○與其女人甲○○盜領董女士帳戶及喪葬費用」、「連兩人女兒也變共犯、林老先生所收取之房租,予以強迫侵佔」、「經區公所顯示,其為輪姦罪犯所生棄嬰…」、「你們共有六個人都有看到」、「我會把所有已發過的訊息,全部發給你們的同事、主管、總經理、客戶、廠商、親友!」、「網路非常發達,你們的總經理、主管、親友、相關客戶在網路上看得清清楚楚!我就請他們轉告你們」「請你們的總經理、主管、同事、客戶、廠商、朋友、親人…,凡是能在網路上能找到的,我全部將至目前為只發給你們的所有簡訊內容,全部印出來,用掛號信寄達,請他們轉告你們3人,盡速取消封鎖,以便我們3人,好好Line、WhatApp、簡訊內談一談」、「我會利用網路的TCP/IP,只要你們的Email有接觸過的所有人,我都會把平常跟你們3人所談的訊息內容全部用Email發出去(CC及TO:ALL的方式)」、「已經在LINE、WhatApp都把給你們的東西早就一封不少方都廣播出去」,此有被告於103年3月至6月傳送之訊息內容可據(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8-144頁),足認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至為灼然。

㈢被告並以傳送訊息方式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該訊息如:「醒醒吧,殷鑑不遠,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何會有整個家庭突然之間橫死街頭,你們難道不怕因果報應」、「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我會把所有已發過的訊息,全部發給你們的同事、主管、總經理、客戶、廠商、親友!」、「網路非常發達,你們的總經理、主管、親友、相關客戶在網路上看得清清楚楚!我就請他們轉告你們」、「請你們的總經理、主管、同事、客戶、廠商、朋友、親人…,凡是能在網路上能找到的,我全部將至目前為只發給你們的所有簡訊內容,全部印出來,用掛號信寄達,請他們轉告你們3人,盡速取消封鎖,以便我們3人,好好Line、WhatApp、簡訊內談一談」、「我會利用網路的TCP/IP,只要你們的Email有接觸過的所有人,我都會把平常跟你們3人所談的訊息內容全部用Email發出去(CC及TO:ALL的方式)」、「已經在LINE、WhatApp都把給你們的東西早就一封不少方都廣播出去」,此有被告於103年4月至5月傳送之訊息內容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44-152頁),足認被告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

㈣原告甲○○因被告之妨害名譽及恐嚇等行為,造成夜夜失眠,整個生活受到影響,甚至因被告每天不斷疲勞轟炸,使原告甲○○產生精神上壓力,致無法入睡而失眠,終至日日加劇而生燥鬱精神上疾病,而原告甲○○自103年4月1日至6月13日己診斷有燥鬱精神上症狀。又原告甲○○於西醫方面亦診斷出患有頭痛及大腸激躁症,發生上述疾病亦認為疑因精神力所造成之身心症候群。

㈤被告有故意、過失侵權行為。原告有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及恐嚇之告訴,恐嚇部分事實沒有爭執,但被告承認有散布簡訊訊息,但被告抗辯為僅傳給三人,沒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目前尚在偵查中。被告所述不實,其次103年9月19日被告將其父親接到臺北住,之前完全都是由原告丙○○照顧的,例如購買生活用品及就診等等,被告是在母親死亡後有關家祭處理完後,竟然向原告稱是輪姦犯所生的兒子等等,原告才知道自己不是父母親親生的,其實被告就是為了財產的問題才會惡言相向。向原告表示原告一分財產都拿不到,且恐嚇要將所有訊息傳給原告的同事朋友等,原告二人當然會害怕。再者,原告絕無做違逆不道的事實,完全由被告自己所捏造的,父親有疾病等等是由恩主公醫院診斷之事實,並非由原告自己診斷,現在所有遺產都是被告在管理的,被告說是由父親管理的,但父親明明有失智症且須看護,被告稱原告向房客拿租金也是謊言。

㈥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含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100萬元。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100萬元。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言之恐嚇及妨害名譽均為不實。傳送簡訊部分是傳給原告二人及訴外人林宏正,而林宏正是兩造之堂兄。嗣改稱簡訊內容並沒有發給其他人,沒有恐嚇及妨害名譽之事實。又原證一至原證三之內容係斷章取義的。刑案部分之證人為兩造之母名下房屋的兩位房客,出租人是兩造的母親,本件應待偵查結果。兩造另有分割遺產等訴訟,兩造之父目前與我同住,原告在母親過世後希望把母親的房子分割,原告不認同要把房子出租所得給父親使用,因此與我的想法不同,房客都是開支票給母親,錢會進到母親的帳戶,原告希望房客把房租交給他,但是我希望房租給父親使用,母親過世前身體虛弱,父親也身體不適,母親有些支出會交給原告處理,原告後來不願意將母親的提款卡交還給我母親,我母親過世後我要求原告提出母親帳戶支出等明細,但原告就其提領之款項無法說明清楚,父親住在三峽時因有呼吸問題曾經打電話給原告表示想要就醫,但原告甲○○把電話線拔掉,不讓我父親去看醫生,原告二人還扣押我父親的雙證件,不讓我父親方便就醫,我希望父親與我同住,父親希望拿回身分證及健保卡才願意跟我同住,後來我接父親來臺北市住,我於9月22日辦好父親的身分證及健保卡,9月23日原告二人還拿我父親的證件去恩主公醫院拿診斷證明書,可見證件一直在原告二人手上,原證八可知原告二人找就診醫生去拿就診證明,要證明我父親因為失智所言不可採信,我會發送簡訊都是有原因的,我是針對不同事情跟原告二人溝通,但原告所提顯然是斷章取義,原告二人將照顧我父親的印傭帶回家去使用,原告甲○○是本件原告訴代的姐姐,我是針對希望原告二人不要加害我父親,因我父親受到原告二人的恐嚇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堪信為真):被告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住處,以其手機以傳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LINE」、「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3月至6月間傳發多通簡訊或訊息(例如:「侵佔房屋租金」、「輪姦犯所生之棄嬰」、‧‧‧等,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8-144頁)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原告於住家(新北市三峽區)及上班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收受上列訊息;復以其手機以通訊軟體訊息「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例如:「醒醒吧,殷鑑不遠,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何會有整個家庭突然之間橫死街頭,你們難道不怕因果報應」、「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我會把所有已發過的訊息,全部發給你們的同事、主管、總經理、客戶、廠商、親友!」、「網路非常發達,你們的總經理、主管、親友、相關客戶在網路上看得清清楚楚!我就請他們轉告你們」、「請你們的總經理、主管、同事、客戶、廠商、朋友、親人…,凡是能在網路上能找到的,我全部將至目前為只發給你們的所有簡訊內容,全部印出來,用掛號信寄達,請他們轉告你們3人,盡速取消封鎖,以便我們3人,好好Line、WhatApp、簡訊內談一談」、「我會利用網路的TCP/IP,只要你們的Email有接觸過的所有人,我都會把平常跟你們3人所談的訊息內容全部用Email發出去(CC及TO:ALL的方式)」、「已經在LINE、WhatApp都把給你們的東西早就一封不少方都廣播出去」,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44-152頁)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原告於住家(新北市三峽區)及上班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收受上列訊息。此有被告所製作載有文字之圖片、被告於103年3月至6月間傳發多通簡訊或訊息、被告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2-152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責任。

㈡關於侵害名譽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住處,以其手機以傳簡訊或通訊軟體訊息(「LINE」、「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3月至6月間傳發多通簡訊或訊息(例如:「侵佔房屋租金」、「輪姦犯所生之棄嬰」、‧‧‧等,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8-144頁)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原告於住家(新北市三峽區)及上班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收受上列訊息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列被告所製作載有文字之圖片、被告於103年3月至6月間傳發多通簡訊或訊息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2-144頁),依上列多通簡訊或訊息所示,就一般吾人社會經驗常情而言,確會造成社會上對原告丙○○、甲○○個人評價受到貶損。

⒉被告除將上列多通簡訊或訊息傳發原告之外,尚有將上列多通簡訊或訊息傳發兩造之堂兄林宏正等情,亦為被告所陳明在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78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5-290頁),應信為真。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證人林宏正係作為幫助告訴人丙○○及甲○○勸說被告之調解人,就告訴人丙○○、甲○○與被告之間紛爭有介入,因而被告將如附表所示訊息傳送與告訴人丙○○、甲○○及證人林宏正之行為應係將如附表所示訊息傳送與紛爭所涉當事人,而非將如附表所示訊息傳播於眾,尚難以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相繩。」等語,雖可知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但被告所為上列對原告丙○○、甲○○負面且不堪之多通簡訊或訊息已逾越將訊息傳送與紛爭所涉調解人林宏正之必要範圍,被告顯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負過失之責任。足見被告將上列多通簡訊或訊息傳發兩造之堂兄林宏正之行為,已使兩造以外之第三人林宏正知悉其事,則依上列規定及說明,被告顯有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㈢關於恐嚇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告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住處,以其手機以通訊軟體訊息「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例如:「醒醒吧,殷鑑不遠,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何會有整個家庭突然之間橫死街頭,你們難道不怕因果報應」、「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我會把所有已發過的訊息,全部發給你們的同事、主管、總經理、客戶、廠商、親友!」、「網路非常發達,你們的總經理、主管、親友、相關客戶在網路上看得清清楚楚!我就請他們轉告你們」、「請你們的總經理、主管、同事、客戶、廠商、朋友、親人…,凡是能在網路上能找到的,我全部將至目前為只發給你們的所有簡訊內容,全部印出來,用掛號信寄達,請他們轉告你們3人,盡速取消封鎖,以便我們3人,好好Line、WhatApp、簡訊內談一談」、「我會利用網路的TCP/IP,只要你們的Email有接觸過的所有人,我都會把平常跟你們3人所談的訊息內容全部用Email發出去(CC及TO:ALL的方式)」、「已經在LINE、WhatApp都把給你們的東西早就一封不少方都廣播出去」,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44-152頁)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原告於住家(新北市三峽區)及上班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收受上列訊息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44-152頁)。又原告就此部分所主張之同一事實曾對被告提出恐嚇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378號起訴在案,有該起訴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0-311頁),該該起訴書記載:「乙○○(即本件之原告)素因父親林金溪、母親董月嬌之照顧安養及財產處理事宜,與丙○○、甲○○(即本件之被告)時有紛爭,故自103年3月起,不斷將如附表一所示丙○○、甲○○或其女照片上加註不雅文字之圖片、及辱罵丙○○、甲○○等難堪文字,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寄發予丙○○、甲○○(所涉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但未獲回應,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接續在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7樓之2住家中,以行動裝置通訊軟體訊息「WhatsApp」,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傳送至丙○○及甲○○之行動電話,表示欲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堪文字、圖片傳送予丙○○、甲○○之親友及同事以供眾所周知,以此加害丙○○、甲○○名譽之事施以恐嚇,致丙○○及甲○○心生畏怖。」,足見被告以其手機以通訊軟體訊息「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係向原告表示欲將被告所製作載有文字之圖片(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2-16頁)傳送予原告丙○○、甲○○之親友及同事以供眾所周知,以此加害原告丙○○、甲○○名譽之事施以恐嚇,致原告丙○○及甲○○心生畏怖,被告顯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自由之行為。

⒉依被告各於103年5月5日及103年5月3日傳送訊息(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45頁、第147頁)所示,其中被告以文字表示「醒醒吧,殷鑑不遠,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何會有整個家庭突然之間橫死街頭,你們難道不怕因果報應」等語,顯係提醒原告要注意因果報應法則,並非被告以此加害原告丙○○、甲○○生命之事施以恐嚇;另被告雖以文字表示「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等語,惟觀其上下文係載明:「這個錢,不能讓你們拿回娘家買賓士、出國旅遊、‧‧‧,也只不過幾拾萬而已,保證不夠你們花!到時老爸生活沒著落怎麼辦?你們再去煩老爸致身體健康惡化,我絕對會對你們2個蠢蛋外人,連老媽的帳一起討‧‧‧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直到正義得到伸張。」等語,被告顯係告訴原告不可花某筆錢,否則,原告丙○○及被告之父親生活會沒著落,被告將會向原告及原告的下一代追討,並非被告以此加害原告丙○○、甲○○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之事施以恐嚇。況被告之上列文字表示內容,並無任何不法可言。是原告主張被告並以傳送訊息方式恐嚇原告,使原告心生畏懼。該訊息如:「醒醒吧,殷鑑不遠,你們有沒有想過,為何會有整個家庭突然之間橫死街頭,你們難道不怕因果報應」、「連你們下一代絕對不會放過」等語,即屬無據。

㈣基上,被告將上列多通簡訊或訊息傳發兩造之堂兄林宏正之行為,顯屬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被告以其手機以通訊軟體訊息「WhatsApp」之方式,於103年4月至5月間傳送訊息至原告之手機內予原告,係向原告表示欲將被告所製作載有文字之圖片(見本院103年度補字第2768號卷第12-16頁)傳送予原告丙○○、甲○○之親友及同事以供眾所周知,以此加害原告丙○○、甲○○名譽之事施以恐嚇,致原告丙○○及甲○○心生畏怖,被告顯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自由之行為。矧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自由之行為,既為法所不許,且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被告之上列不法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自由,核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㈤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斟酌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原告丙○○係年滿45歲,專科畢業,102年度所得計約163萬元,財產總額約316萬元;原告甲○○則年滿40歲,專科畢業,102年度所得計約112萬元,財產總額為零,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原告因被告之上列侵權行為致名譽及自由權利受有損(侵)害等情,已如前述,堪認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於本件侵權行為發生時,其係年滿53歲,大學畢業,102年度所得計約97萬元,財產總額約619萬元,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其財產所得資料在卷可憑等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他情形,認原告丙○○、甲○○依序請求慰撫金賠償(非財產上損失)100萬元、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依序核減為4萬元、4萬元,方屬公允。

五、從而,原告丙○○、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丙○○4萬元,原告甲○○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9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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