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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4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41號

原告
林秋鳳
法定代理人
謝芳盈
被告
黃鈞翌

      黃朝洲

      詹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鈞翌、黃朝洲、詹芸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准許(101 年度救字第77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准對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該案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155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19號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4分之3,餘由上訴人即被告連帶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1號裁定駁回原告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及被告各應繳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5,080元│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因准予訴訟救助││ │ │而暫免負擔。 │├──────┼───────┼────────────────┤│第三審裁判費│ 69,513元│同上。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就其於第一審敗訴即6,611,854 元部分(計算式:12,849,188│

│ -6,237,334=6,611,854),因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故該部分第││ 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為64,363元。(計算式:125,080×6,6││ 11,854÷12,849,188=64,363】。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為60,717元(計算式:125,080 -││ 64,363=60,717 ),由原告負擔4分之3,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一)由原告負擔4分之3,為45,538元。 ││ (計算式:60,717×3÷4=45,538) ││(二)由被告連帶負擔部分為15,179元。 ││ (計算式:60,717-45,538=15,179) ││三、原告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69,513元,應由原告負擔。 ││四、兩造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下: ││(一)受訴訟救助人即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 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而應由原告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79,414 元。││ (計算式:64,363+45,538+69,513=179,414) ││(二)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上開原告因准予訴訟助暫免預││ 納而應由被告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為15,179元。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4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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