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8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胡方新李君豪鍾啟煌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又「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可資參照。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依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略以:

㈠請求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32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再審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㈡請求聲請人廠房、宿舍內部所有的動產物權資產(智產)全部完整的回復原狀執行點交歸還聲請人及所有權人。

㈢請求聲請人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回復原狀歸還聲請人。

㈣請求損害賠償10兆元。

㈤請求相對人提供保證金20兆元,保證禁止國內、國外、國際市場仿冒、仿製、盜用、盜賣本著作權原理及理論,或販售同類商品等侵權行為發生,並對過去、現在及未來負所有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㈥請求保證不再以非法手段侵害經營智慧財產權之事業,以及合法授權單位,及其家屬不再遭受非法的侵害行為,發生並對過去、現在及未來負所有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㈦所有的稅賦事項以及所有的規費事項均由相對人負擔。

㈧請求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時間、金額及數量之限制。

㈨訴訟費用、回復原狀、執行點交、再審、抗告、裁判或其他事項聲請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未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一節予以陳述,依其所提出之證據即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裁聲字第32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981號裁定、100 年度裁聲字第38號裁定、101 年度裁聲字第6 號、本院100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99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影本,乃為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最高行政法院或本院駁回之裁定,核其內容,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復未依前揭規定提出保證書代之,從而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李君豪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8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