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121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守易
- 代理人
- 蔡宗儒律師
- 代理人
- 吳家維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廖春明
- 代理人
- 莊淑柳
洪嘉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
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所為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於107年5月3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核與上開條文規定及意旨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㈠、異議人對於本件系爭執行事件行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拍賣時核定之底價已陸續聲明異議在案,惟於本件行第三次公開拍賣程序經拍定後,始以原裁定駁回異議,而因歷次拍賣底價之核定均非合法,進而產生之拍定結果亦應失所附麗,合先陳明。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5項等規定,因不動產實際價值之鑑估必須仰賴具有專業知識、技術之專業人士,法院應囑託不動產估價鑑定人為之,且為了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時,應儘量與市價相當,以避免過度貶抑不動產之價格而有害於債務人之權益。本件債權人係聲請以前次強制執行特別拍賣程序之流標價格定為本件執行一拍底價,惟參照89年12月11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23則之研討結論,並不認為可以直接援引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反而其結論為:「公告應買3個月而無人應買,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債權人聲請再減價拍賣而無人應買,結案後,債權人又對同一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引用前案之鑑價報告,作為本案第一次拍賣底價,執行法院經詢價程序後,得准許之。」故於再次執行程序中雖得不用再次經鑑價程序,但仍應援用前案之鑑價金額作為再次執行程序之一拍底價,而非得以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另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對此問題亦持相同見解:「抗告人雖謂本件執行倘採用鑑定之底價,將致伊本次執行無著,而主張逕依前次執行事件第四拍價格減價為拍賣云云,惟此與強制執行法第80條規定不符,且倘僅為追求順利拍定系爭土地,一味壓低拍賣價格,使債務人可供清償之財產價額不當減損,亦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示之公平原則,其主張尚無可採。」另強制執行法第95條於85年10月9日修法時,改為限制減價拍賣之次數為二次及一次特別拍賣程序,以避免有害於債務人之財產權。承上,可知進行不動產拍賣時應先經鑑定人鑑價,執行法院並應參酌該鑑定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之底價,而非得以該不動產前次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其目的在於使拍賣之價格可以盡量契合於市價,避免有損於債務人之利益;又限制減價拍賣之次數亦是為符合上開目的所設規定。是以,本案執行法院不依鑑價之結果,反而以前次執行之特別拍賣流標金額酌予加價作為再次執行程序之第一次拍賣底價,非但於法有違,且如此作法豈不是使原已被廢棄之無限次減價拍賣制度再行復辟,並顯然使強制執行法第80條不動產拍賣應先經鑑定人估價之規範目的蕩然無存,其違法不當,至為灼然。至於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底價之訂定亦是依該第一拍賣底價折價而來,本件系爭執行事件程序中第一次拍賣底價既有如上述違法之情事,則基此而來之第二次、第三次拍賣底價同樣有所違誤甚明。
㈡、本案已於106年9月19日經執行法院發函委託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執行拍賣土地進行鑑價,依其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億2925萬4000元,此鑑定金額與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約略相當,顯然已考量新北市自100年起土地交易價格有大幅揚升之狀況,可認該鑑定價格為屬合理,執行法院亦應以此作為核定拍賣底價之基礎,始為適法。詎執行法院將鑑價機構之專業鑑定意見棄置不顧,亦未敘明何以不採之理由,已難信服,且前次執行最後拍賣底價既未成交,即非屬相當市價而可供參考,執行法院卻任以未成交之價格作為定價基礎,於法無據。尤有進者,以前次執行最後拍賣之底價為核定之基礎,致核定價格1億3158萬元與鑑定價格2億2925萬4000元間之差距天差地遠,高達9767萬4000元,在無其他任何新的價格資料之情況下,為何反於此次鑑定機關所做之價值認定,而訂定如此低之底值,實令人甚感莫名,該核定價格並已大幅不當減損債務人之財產價值甚鉅,難謂公平。綜上,執行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時,應參考鑑定金額,而非僅一味為求順利拍定,刻意壓低拍賣之底價,犧牲債務人之利益。故執行法院此種核定底價之方式,揆諸上開修法理由及實務見解,顯然於法有違,至為明確,實應予撤銷及重新核定拍賣底價。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原裁定廢棄,撤銷本件107年5月15日第三次公開拍賣結果並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該次拍賣之拍定人等語。
三、按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80條定有明文。而執行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鑑定人估定之不動產價額與市價不相當時,執行法院得參考其他資料,核定拍賣最低價額,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法院核定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除應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外,尚須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之利益而為最妥適之決定,並非以鑑定人估定之價格為唯一依據。又法院訂定拍賣最低價額,僅在限制投標人出價不得少於此數,其願出之最高價額,並無限制,如債務人被查封之財產,果值高價,則公告拍賣之後,應買人競相出價,自得以公平之價格賣出,於債務人之權益,並無損害。而不動產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足見執行法院原核定之底價並無偏低之虞,如再行估價,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而損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權益,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
四、經查:
㈠、相對人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98202號債權憑證、本院94年度拍字第110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院執行處拍賣執行債務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及異議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9662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本次執行程序)。又系爭土地曾經相對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30127號執行事件受理(下稱前執行事件),前執行事件就系爭土地進行鑑價、三次拍賣、公告應買、特別變賣及於106年7月4日以最低價額合計1億1866萬2000元為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均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執行而終結。前執行程序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再於106年8月21日對系爭土地聲請本件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106年9月19日發函委託第三人阿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本件執行拍賣土地進行鑑價,依其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之價值合計2億2925萬4000元,嗣執行法院就上開鑑價報告及前執行事件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流標價格,併參酌本件執行債權人及債務人兩造之陳述意見後,定於107年3月20日以前執行事件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流標價格酌予提升後,定最低拍賣價額合計1億3158萬元進行第一次拍賣,但無人應買,迭經107年4月17日以底價1億529萬元進行第一次減價拍賣,亦無人應買,嗣於107年5月15日以底價8438萬元進行第二次減價拍賣,結果始由拍定人以9100萬元得標拍定等情,有本次執行程序之卷宗在卷可憑,亦有各該次拍賣之拍賣公告及拍賣筆錄在卷可考。
㈡、異議人雖主張應以本次執行程序經第三人出具鑑定報告書認定之價值,而非以前執行事件特拍流標價格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有損於債務人之利益,亦避免使原不被立法者採納之無限次減價拍賣制度再行復辟云云。惟由上述各執行事件過程觀之,執行法院審酌系爭執行標的物前經多次拍賣程序,均因無人應買而流標;且前次執行事件定於106年7月4日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期日(底價核定為1億1866萬2000元)距本次執行事件定於107年3月20日重行拍賣之第一次拍賣時間相隔不久,執行法院經參考鑑定人所提出之估定價格,以及系爭土地之實際狀況及債權人、債務人兩造之陳述意見暨雙方利益等情,於酌予加價後依職權核定底價為1億3158萬元,定期重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於法尚無不合。再者,執行法院核定之底價是否不當,由公開拍賣應買人競價之市場機制觀之即得明瞭,觀諸系爭土地自相對人前次聲請強制執行迄今,業經多次拍賣程序及特別變賣程序,已減價至8438萬元始有人願投標應買,且拍定人得標金額9100萬元仍低於本次執行程序第一次拍賣底價之情,已足認執行法院原核定之底價尚屬妥適,並無偏低之情事,非為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為不當或指為估價過低。倘若系爭土地確有異議人所指等同或相近於鑑價報告書認定合計2億2925萬4000元之價值,則在執行法院以核定底價1億3158萬元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時,當造成搶標之狀況,何以至後續定第一次減價拍賣,仍均無人參與投標、乏人問津?顯見本案第一次拍賣程序以上開金額為底價,對於潛在買受人而言仍屬過高。遑論本件執行標的物其各筆土地面積大小、使用分區非均為一致,其中部分土地尚有登記三七五租約,以一般不動產交易市場而言,一般人之接受度本即偏低,倘本件自始係以上開鑑價報告作為再次執行之一拍底價核定基礎,可認將勢必導致執行時間之拖延,且徒增勞費,損及債權人之權益,債務人也需增加執行費用及利息之負擔,亦未必有利,且罔顧市場交易機能。
五、綜上所述,執行法院核定系爭土地最低拍賣金額並無偏低之情事,異議人泛言上開底價核定過低,有損其財產價值,實不公平云云,未提出具體事證為佐,洵屬無據。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核無違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執行標的之不動產)┌─┬───────────────────┬─┬────┬───┐│編│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目├────┤範 圍││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號 │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區 │○○○│○○│000 │ │286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 │新北市│○○區 │○○○│○○│000-00│ │295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3 │新北市│○○區 │○○○│○○│000-00│ │80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4 │新北市│○○區 │○○○│○○│000-00│ │46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甲種工業區。 │├─┼───┼────┬───┬──┬───┬─┬────┬───┤│5 │新北市│○○區 │○○○│○○│000-0 │ │7346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6 │新北市│○○區 │○○○│○○│000-0 │ │4155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7 │新北市│○○區 │○○○│○○│000-0 │ │62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8 │新北市│○○區 │○○○│○○│000-0 │ │789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9 │新北市│○○區 │○○○│○○│000-00│ │377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10│新北市│○○區 │○○○│○○│000-0 │ │418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1│新北市│○○區 │○○○│○○│000-0 │ │630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2│新北市│○○區 │○○○│○○│000 │ │1096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13│新北市│○○○ │○○○│○○│000-0 │ │1105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4│新北市│○○區 │○○○│○○│000-0 │ │193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15│新北市│○○區 │○○○│○○│000-0 │ │1465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6│新北市│○○區 │○○○│○○│000-0 │ │881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7│新北市│○○區 │○○○│○○│000-0 │ │41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8│新北市│○○區 │○○○│○○│000-0 │ │1026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19│新北市│○○區 │○○○│○○│000-0 │ │2347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20│新北市│○○區 │○○○│○○│000-0 │ │9530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21│新北市│林口區 │○○○│○○│000 │ │5259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2│新北市│○○區 │○○○│○○│000-0 │ │83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3│新北市│○○區 │○○○│○○│000-0 │ │974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24│新北市│○○區 │○○○│○○│000-0 │ │655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5│新北市│○○區 │○○○│○○│000-0 │ │1323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26│新北市│○○區 │○○○│○○│000-0 │ │8343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7│新北市│○○區 │○○○│○○│000-0 │ │17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28│新北市│○○區 │○○○│○○│000-0 │ │73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29│新北市│○○區 │○○○│○○│000-0 │ │861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30│新北市│○○區 │○○○│○○│0000 │ │1178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守易。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31│新北市│○○區 │○○○│○○│0000-0│ │1249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32│新北市│○○區 │○○○│○○│0000-0│ │608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33│新北市│○○區 │○○○│○○│0000-0│ │1943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張歐元、張玲美、蔡張慈美、張守易、張慧妍、││ │ │張維祥、張連秀珍、張歐令、張歐濤。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 │ │其他登記事項:三七五租約。 │├─┼───┼────┬───┬──┬───┬─┬────┬───┤│34│新北市│○○區 │○○○│○○│0000 │ │1707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35│新北市│○○區 │○○○│○○│0000 │ │1804 │1/1 ││ ├───┼────┴───┴──┴───┴─┴────┴───┤│ │備 考│所有權人:東華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都市計畫:林口特定區計畫。 ││ │ │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