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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紫能毛崑山張惠閔

上訴人
張淑晶
被上訴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1259號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係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黃鐸間之強制執行事件,該事件之執行名義為被上訴人對黃鐸提起之本院103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確定判決,該判決判命黃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如該判決附圖所示部分(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被上訴人。而系爭房屋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經本院點交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系爭房屋內尚有遺留物(下稱系爭遺留物),數次與被上訴人聯絡請被上訴人歸還,被上訴人均無故扣留不讓上訴人領取,自107年至今已2年,上訴人遺留之電器恐怕已經損壞,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15條第1項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遺留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上訴人所言不實,我是租給黃鐸,黃鐸再轉租給其他的人,上訴人自己說他借給黃鐸,不關我的事,房子內的東西不是上訴人的。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案件於12月12日開庭,我有同意讓黃鐸拿東西,上訴人只是黃鐸的代理人,後來上訴人表示黃鐸想要繼續承租,但是我不同意,上訴人也沒有約時間拿回留置物,我於107年12月27日寄發存證信函給上訴人與黃鐸通知將行使留置權,但上訴人、黃鐸逾期未領。況上訴人無法證明系爭遺留物為其所有。並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其全部敗訴,即判命上訴人之訴駁回。而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而就事實之陳述及所用證據,除與原判決記載者相同,予以引用外,補稱:㈠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非抗字第33號判決原裁定廢棄確定,本來就不能拍賣,被上訴人明知,之前在107 年10月25日有發簡訊,後來寄了3 、4 份存證信函,且黃鐸也依被上訴人要求簽切結書,系爭遺留物是我的,且因為我們已經在聲明異議,所以也繳了擔保金,再度寄發存證信函,可是被上訴人拒收,因為屋子裡東西很多,那些都是我花錢買的,被上訴人就一直拖推說黃鐸欠他錢,所以要留置,但黃鐸已出具切結書,也再三表明東西是上訴人的,所以被上訴人根本是明知而故意不還,且我們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審理時,法官有當庭詢問被上訴人應將物品歸還,被上訴人也說好,但是後來又不還我,那些家具、家電少說幾十萬元,但是被上訴人就以他4年後跟親戚打贏官司然後才變成他兒子有繼承權的事由來阻止我拿回我購買私人的物品,被上訴人早就知道東西不是黃鐸的,被上訴人利用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4號裁定還沒下來前霸佔系爭遺留物。㈡當時我不是很了解動產拍賣程序,提存所在中午12點左右跟我說他要通知執行處,所以我認為執行處已經知悉我繳了擔保金,去現場應該是要協調,因為已經停止執行。現場拍賣時,我以為提存所已經告知執行處,所以執行處會再度詢問我要不要兩萬多元承受,結果一分鐘不到,事務官直接問被上訴人,我以為問完被上訴人後我還可以表達意見,但事務官說來不及,因為我不了解動產拍賣程序,導致物品無故被拍賣,但被上訴人明知東西是我的,卻趁我聲明異議還沒裁判下來前,一再催促執行處趕快拍賣,根本是惡意的,另方才所述郵差送三、四次的部分,被上訴人後來跟郵差說他不要收,因為他怕是我寄給他請求先暫停拍賣,等到法院的聲明異議結果才不會造成錯誤的拍賣,所以他又把印章劃掉而拒收,足認被上訴人明知物品本來就是我的,而且當時還有其他租客、黃鐸以及我要取回物品,可是被上訴人只讓租客拿,馬上就關門,居然還騙執行處說我們都沒有跟他聯絡,所以他才要行使留置權。㈢被上訴人明知物品是我的,但因被上訴人想坐享其成當包租公,所以不願歸還,且一再提告,但是民事部分都敗訴確定,刑事部分是因為被上訴人跟同案被告勾串,致使我在獄中,但因為我提不出手機的關鍵翻拍照,因為手機摔壞了,法院也說影像早被覆蓋。因為我跟租客爭訟全台皆知,媒體根本對我就是不公正的報導,造成明明租約是張智宣簽的,跟我沒有關係,但是我卻被以犯罪分擔行為聯絡,只因為我是出資人,所以法官難免對我觀感不佳,被上訴人還跟張智宣勾串兩次,當時也有錄影畫面,只是法官函詢時說影像被覆蓋,所以我才入監,但也不會影響宅內物品是我的事實,系爭房屋原本無法居住,又漏水又壁癌,當初我花上千萬裝潢,根本不知道產權有問題,否則我們根本不會承租,也不會去裝潢,被上訴人騙我叫我先付房租承租,我才會被騙新臺幣(下同)12萬6400元,我們一再要求被上訴人提供所有權人資料,被上訴人一直推託不提供,最後拆除大隊說那至少屋主要切結,才不致引發後續爭議,但被上訴人也不願意切結。㈣在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法官有當庭曉諭為避免官司複雜化,系爭房屋內物品應歸還,被上訴人當庭說好,我跟他約時間返還系爭留置物,但被上訴人根本不還,我具狀給高院法官,但法官說他也已經記明筆錄,但被上訴人不還,我只能另案去告,該案無法審理,所以今天才會提出這個訴訟。被上訴人一直在無償使用我的傢俱家電及裝潢板材,造成我傢俱家電的耗損,所以我才請求11萬元的損害賠償及房子內物品要全數歸還,因為考量訴訟成本,先為一部請求11萬元等語。並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拍賣遺留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上訴人則補稱:我有寄掛號給上訴人,但是被退回,上訴人方才提到107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判決有講當初是交由我保管,領取遺留物的時間執行處都有公告,並非像上訴人所述,我當庭同意照這個程序拿,可是他不願意,我答辯狀也有寫,上訴人出法庭說要繼續承租,但因為我不願意,所以他沒有再聯絡,之後我也有補1張存證信函,之前會被駁回是說我沒有告知上訴人,但上訴人明明有收到存證信函,我有當初存證信函的郵局蓋章,有上訴人跟黃鐸的,我不知道法官所指上訴人不知道程序為何,後來我才找到這一張回執聯,表示上訴人跟黃鐸都已經收到了,是在107年度上易字第1019號判決後,上訴人說他要拿回,但因為他一直沒有聯絡我才會寄存證信函,叫他們照規定把所積欠的債務還清,裡面東西就還給他們,可是我等了很久,我從107年9月25號點交,一直到109年9月10日拍賣,將近兩年的時間,不是沒有給上訴人時間,他積欠的東西都不還,他這次會被判刑,也是因為偽造文書,製作假契約,也是詐騙,這個在刑事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27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上訴人是因為這間房子而被判刑的,至於張智宣本來就是他們的員工,我怎麼串供,張智宣也是當時的被告,法院判刑5個月,緩刑2年,上訴人在108年度訴字第250號已告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108年度上易字第741號也被駁回判決確定,不當得利、返還留置物都告過,也告過刑事,我不過把房子租給黃鐸,上訴人改成這樣,損害我的房子,我恢復原貌花了兩百多萬元,因為整間漏水,上訴人把陽台蓋成衛浴,被拆除大隊拆除,造成整間漏水,木板隔間全部發霉而且搖晃,我全部拆掉,我並沒有貪圖他的裝潢,上訴人哪有做什麼裝潢,上訴人把磚牆敲掉,用木板隔間,然後造成從三樓到一樓的漏水,我房租也沒收到,黃鐸從103年7月開始承租到107年10月25號點交,我才收到12萬多的房租,我是三樓90坪的房子,我不知道為什麼上訴人要一直告一直告,已經告過很多次了等語。並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上訴人得否主張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遺留物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茲敘述如下: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遺留物所為之拍賣程序已於10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由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買受在案一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可佐,則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已終結甚明,則上訴人對上開執行程序所提起之第三人異議之訴,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590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就上訴人上開請求予以駁回,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自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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