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
- 原告
- 蘇 ○
- 原告
- 蘇○蝦
- 原告
- 邱○連
- 原告
- 林○市
- 原告
- 蘇○女
- 原告
- 蘇○中
- 原告
- 鄧○美
- 原告
- 鄧○香
- 原告
- 鄧○娟
- 原告
- 鄧○樺
- 原告
- 鄧○雯
- 原告
- 鄧○宏
- 原告
- 鄧○豊
- 原告
- 鄧○萬
- 兼上十四人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
- 被告
- 陳○浩
- 被告
- 陳○富
- 被告
- 陳○婉
- 被告
- 陳○靚
- 被告
- 鄧○○燕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鄧○貞
- 訴訟代理人
- 鄧○道
- 訴訟代理人
- 鄧○志
- 訴訟代理人
- 鄧○卿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陳秉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蘇○榜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浩、陳○富、陳○婉、陳○靚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榜於民國44年9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蘇○榜死亡後,遺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持分30/270,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並將價金提存在提存所,嗣經鈞院提存所通知蘇○榜之全體繼承人,應共同受領上開提存金,然因繼承人數眾多,難以聯繫,致兩造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依繼承之法律關係,依法起訴請求分割該提存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鄧○○燕、鄧○道、鄧○志、鄧○卿、鄧○貞:同意原告請求。
㈡被告陳○浩、陳○富、陳○婉、陳○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蘇○榜於4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且蘇○榜遺有系爭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蘇○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127號提存通知書影本、本院111年10月27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1110001220號函附之93年度繼字第465號、93年度繼字第672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等件為證,且為被告鄧○○燕、鄧○道、鄧○志、鄧○卿、鄧○貞等人所不爭執,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原告等人為被繼承人蘇○榜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蘇○榜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等節,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被繼承人蘇○榜之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該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
六、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系爭遺產為提存款,其性質並非不可分,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適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法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一:被繼承人蘇○榜之遺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度存字第2127號 233,205元及其利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蘇○ 1/6 2 蘇○蝦 1/6 3 邱○連 1/18 4 林○市 1/18 5 蘇○女 1/18 6 蘇○中 1/18 7 鄧○美 1/90 8 鄧○香 1/90 9 鄧○娟 1/90 10 鄧○樺 1/90 11 鄧○雯 1/90 12 鄧○宏 1/90 13 鄧○豊 1/10 14 鄧○萬 1/10 15 蘇○清 1/18 16 陳○浩 1/72 17 陳○富 1/72 18 陳○婉 1/72 19 陳○靚 1/72 20 鄧○○燕 1/75 21 鄧○道 1/75 22 鄧○志 1/75 23 鄧○卿 1/75 24 鄧○貞 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