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 上訴人
-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