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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解惟本

上訴人
郭宜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帳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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