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5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09號
- 原告
- 紀吉隆
- 被告
- 林炳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4日傷害原告,經鈞院103年度簡字第6094號刑事判決確定,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104年1月19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萬元云云,惟查原告前於104年1月13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向本院對被告起訴,經本院以104年度板小字第484號受理在案,且定於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有該事件之卷宗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復提起本件訴訟,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