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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42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張淑晶
被告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固有明文規定。惟查,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依民法第940 條規定,占有僅係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不包含在內(最高法院44年度臺上字第721 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民國107年10月25日法院之強制執行文件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為107年10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應有10天寄存才合法,但事務官漠視違法,應予撤銷。被告所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上債務人為黃鐸,原告根本非債務人,且106 年訴字第259 號及106年上易字第1016號判決針對原告租約部分認定合法且為自己占有,原告不受既判力效力所及,故執行處違法點交應撤銷。被告所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是用民法第455 條來請求,非第767 條,故執行力不及次承租人。且最高法院61台再字第186 號判例及最高法院61年度第4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皆載明租賃請求權確定判決效力不能及於訴外人,不得對之執行,原告已寫三次異議狀,分別為107 年10月13日、107 年10月18日及107 年10月23日,事務官漠視不回,違法點交應予撤銷。

(二)當天我另案言詞辯論有向事務官請求改期,因另案早在107 年9 月14日通知言詞辯論無法改,但事務官漠視,連原告律師在現場提出異議也提合法租約及屋內私人物品眾多顯然有人居住,若要照表清冊也應把衣服、私人物品逐一清單,而非寫衣服一批,惟事務官堅持點交,如此違法點交應予撤銷。106 年10月3 日點交無法完成,事務官依執行筆錄寫得很清楚,豈可違法點交,請求撤銷點交程序。因私人物品、衣服、電器眾多在房內,被告不讓原告領取,執行處也不管,依公告原告可領取,為此爰依據強制執行法15條第1 項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4 年司執字第31259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違法點交之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31259 號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係被告與訴外人黃鐸間之強制執行事件,該事件之執行名義為被告對訴外人黃鐸提起之本院103 年度板簡字第2294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確定判決,該判決判命訴外人黃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000巷0 ○0 號之房屋如判決附圖所示部分(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被告。而系爭房屋於107 年10月25日經本院點交予相對人,並制作現場遺留物清單,且本院107 年10月25日新北院輝104 司執日字第31259 號公告第2 點載明:請聲請人、第三人黃鐸或其他承租人等在10日內,提出身份證明文件供相對人查驗,並出具切結文件領取所屬遺留物品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本院系爭執行事件案卷可憑。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執行事件違法點交,故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云云,惟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系爭房屋而非原告所主張其所有之動產,系爭房屋內遺留之動產業經制作現場遺留物清單,並公告所權利人領取。揆諸前揭說明,足見第三人即原告並無足以排除該強制執行程序之權利,自與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要件不符,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是原告之請求,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42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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