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 相對人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