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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蘇珮瑄
被告
陳羿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21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Telegram暱稱「麥當勞叔叔」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掩飾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8月20日16時43分許,假冒網路商城購物客服、郵局客服,撥打電話給原告,佯稱原告網路購物之商品被貼錯條碼,將循環扣款12期,須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始能解除設定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對方指示於110年8月20日18時24分許,匯款29,985元至訴外人吳詩婷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被告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0年8月20日18時39分、40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超商永和樂華店,持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各提領60,000元後,即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並約定以每次提領款項金額之百分之3作為報酬,原告因此受有29,985元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9,98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可以賠啊,但要等被告出獄後才有辦法賠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前揭參與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致其受有29,985元之損失,被告前揭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與原告所受損失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構成侵權行為等事實,有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663號、第102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就原告因受騙所致之29,985元財產上損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9,985元,自屬有據。

㈢至被告固表示等被告出獄後才有辦法賠等語,惟有無資力僅係履行及清償能力之問題,債務人無資力非可作為拒絕給付之合法事由,況債務人對其應負之金錢給付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被告自不得以無資力為由拒絕給付,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用,此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明文規定。據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84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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