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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9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李連將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被告
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聲請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所命給付之請求,業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而言。倘係主張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債權人之請求自始不當,既非確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自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是針對被告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21號確定判決(下稱前述判決)聲請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強制執行程序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雖主張監察院調查後認為被告有疏失,應斟酌研議有無相關補救之道等情,然而,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前述判決並未遭廢棄或變更,法院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依據原告所提監察院調查意見之內容,其亦表示在個案中尊重法院判決,只是提醒行政機關在行政流程上應予檢討改進,並不足以使前述判決所命給付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與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規定不符,依據前述說明,原告之請求自始不當,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依其情形無可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時瑋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95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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