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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12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板簡字第1126號

原告
呂秋𧽚即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豐律師
被告
蔡語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1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又琳通 譯 丁敦毅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113年5月8日成立委任契約,約定被告委由原告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7號為上訴(下稱系爭247號案)並擔任辯護人至該審終結或調解成立;另就同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下稱系爭2176號案)聲請再審至再審結束,上開合計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簽有委任書契約書乙紙(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系爭247號案件已於113年9月30日經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確定,原告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到判決正本;至系爭2176號案,已出具再審聲請狀交由被告收受,惟被告113年10月後就沒有在回覆原告,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報酬,被告置之不理,爰依委任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兩造當時約定,原告說幫伊擔任上開系爭247號案件三審辯護人,及系爭2176號案件再審案件總共20萬元,但原告僅寫一個訴狀後就沒有了,且沒有任何幫助,原告並未出具再審聲請狀。伊現在沒有辦法負擔這麼多錢,家人也沒有辦法,二件也沒有處理完,伊頂多給他們2萬元,也是只能分期各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委任契約書、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即系爭247號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影本為證,且被告對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委任乃受任人本於一定之目的提供勞務,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參照),該契約之標的(內容)重在提供勞務而為事務之處理,至於有無完成一定之工作,則非所問。因此,於約定有報酬之情形,苟受任人已為事務之處理,並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問事務是否已發生預期效果或成功,原則上即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照)。本件兩造於113年5月8日簽訂系爭委任契約,原告擔任系爭247號案件之被告辯護人,於同年5月16日提出聲明上訴狀、同年6月5日提出上訴理由狀,同年10月8日收到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刑事判決;而系爭2176號案件於113年6月4日提出刑事聲請閱卷狀、114年4月8日提出再審聲請狀;有上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又委任契約既非要式契約,就系爭委任契約報酬請求雖未於系爭委任契約書載之,然觀諸依附表所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告同意於113年6月給付原告系爭委任契約之報酬,且從兩造間對話紀錄中亦可足見原告不時與被告討論及報告上開案件進度,被告抗辯原告未履行委任工作,不得請求委任報酬云云,自非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內容 備註 一 113年5月11日前 原告: 「請問何時開始匯入律師費」 被告:「下個月初」 本院卷第51頁 二 113年5月16日 原告: 「附件是律師所擬之聲明上訴狀,請過目」、「再麻煩確認後回覆,謝謝」 本院卷第53頁 三 113年5月20日 原告: 「聲明上訴狀已遞交至法院,謝謝」 本院卷第55頁 四 113年6月5日 原告: 「附件是律師所擬書狀,請過目」、「再麻煩確認後回覆,謝謝」 本院卷第57頁 五 113年6月6日 原告: 「請問何時開始匯入律師費」 被告:「這個月會開始匯入」 . . . 原告:「附件是律師修改後之書狀,請過目」、「再麻煩確認後回覆,謝謝」 本院院第59、61頁 六 113年6月12日 原告: 「蔡小姐,律師費敬請匯入事務所帳號,謝謝」 被告:「好的」 本院卷第63頁 七 113年6月12日 原告: 「蔡小姐,律師費敬請匯入事務所帳號,謝謝」 被告:「月底前盡快會過去謝謝」 本院卷第63、65頁 八 113年7月29日 原告: 「蔡小姐,提醒您要匯入律師費」 被告:「好謝謝」 本院卷第65頁 九 113年8月2日 原告: 「您好,請問何時可匯入律師費」 被告:「最近轉好會傳收據謝謝」 本院卷第65頁 十 113年8月13日 原告:「附件是今日收到之移卷函,請查收謝謝」 被告 本院卷第65頁 十一 113年9月24日 原告: 「您好,請問何時可匯入律師費」 被告:「下個月會先給一些不好意思」 本院卷第67頁 十二 113年10月8日 原告: 「附件是今日收到之三審判決,請查收,謝謝」 本院卷第67頁 十三 113年10月25日 原告: 「您好,再審案件律師費付清前,事務所會保留再審進度」 被告:「好謝謝」 本院卷第69頁 十四 114年4月8日 原告: 「附件是律師所擬書狀,請過目」、「再麻煩確認後回覆,謝謝」 本院卷第71頁 十五 114年7月15日 原告:「您好,再審訴狀是否確認?」 本院卷第7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簡字第11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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