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69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697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之規定加徵10分之5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補正者,經原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後,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宣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其於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向上訴狀所載地址「台北市南港區○○○路○段18之1號2樓」寄送,並於97年6月10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此一寄存送達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加計裁定所示之5日期限及在途期間2日,其補正期限應於97年6月27日晚上12時屆滿,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69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