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6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697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樓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之規定加徵10分之5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補正者,經原法院定期命其補正後,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所宣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其於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向上訴狀所載地址「台北市南港區○○○路○段18之1號2樓」寄送,並於97年6月10日寄存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此一寄存送達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加計裁定所示之5日期限及在途期間2日,其補正期限應於97年6月27日晚上12時屆滿,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