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簡字第468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3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因本案之犯罪時間與被告另於96年1月24日所犯施用安非他命行為(另案即本院96年度員簡字第363號判決)不同,二者時間相距甚遠,應分別為實體判決。
二、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