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北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 瑞 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度速偵字第5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