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 、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