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簡字第6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
(另案在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被告前因毒品案件入監執行後,雖於95年間假釋,惟業經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6月8日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尚不成立累犯,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北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