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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陳杰駿
被告
林心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然核原告主張之內容並非主張系爭本票有偽造、變造之情狀,僅係本票有無效力之爭執,尚與該條項之規定不符,即無適用該項管轄之餘地,又本件亦非執票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特別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簡字第20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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