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簡字第205號
- 原告
- 陳杰駿
- 被告
- 林心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稱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訴,然核原告主張之內容並非主張系爭本票有偽造、變造之情狀,僅係本票有無效力之爭執,尚與該條項之規定不符,即無適用該項管轄之餘地,又本件亦非執票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亦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3條之特別管轄,故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